第一繼承人中有人去世_第一順位繼承人中父母死亡?
特邀律師
根據我國繼承法,父母、子女、配偶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二順序繼承人,叔叔、伯父、姑媽、舅舅、姨媽不在繼承人之列,故沒有繼承權,繼承法中所謂的代位繼承,須是晚輩直系血親。
一方去世的,其個人財產作為遺產開始繼承,如果沒有遺囑,按照法定繼承,由第一順位繼承人平均繼承遺產,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夫妻共同財產中一半的份額是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另一半屬于其配偶的個人財產,如果雙方生前有關于夫妻財產的分割約定,按照約定確認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
繼承權是排它性的,只要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存在,其它繼承人沒有繼承權。
《繼承法》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不可以的,死亡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部分由其繼承人代位繼承,與其他第一順序繼承人均等分配。只要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二順序繼承人就不能繼承
這個就是涉及代位繼承的問題了。代位繼承是和本位繼承相對應的一種繼承制度,是法定繼承的一種特殊情況。它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先死亡的長輩直系血親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一項法定繼承制度,又稱間接繼承、承租繼承。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稱被代位繼承人,簡稱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繼承遺產的人稱代位繼承人,簡稱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繼承遺產的權利,叫代位繼承權。我國《繼承法》第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在繼承時,代位繼承人只能繼承被代位人的應繼份額。如果有兩個以上的代位繼承人,則由他們共同繼承,按人數均分被代位人的應繼份額。我國《繼承法》第11條明確規定:“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們父親或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法定繼承中,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如果父母已經去世的,那么是不具有繼承權的,應對由其配偶及其子女繼承所有遺產。
法律依據:《繼承法》 第十條 【繼承人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第十三條 【遺產分配】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