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危險物質罪主體_投放危險物質罪是什么意思?
特邀律師
二者的主要區別是 ?。?)危險物品肇事罪的主體,主要是從事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物品的職工,即特殊主體,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危險物品肇事罪,只限于發生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物品的活動過程中;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可發生在上述活動以外的任何場合。 ?。?)危險物品肇事罪,嚴重后果的發生,是由違反有關管理規定引起的;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是由于在日常生活中馬虎草率、毛手毛腳、缺乏謹慎等引起的。
《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所以投放危險物質罪(投毒罪)的主體年齡就是十四周歲。
【法律分析】本案涉及投放危險物質罪的認定和處罰問題。投放危險物質也是危害公共 安全的犯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 全的行為。這個罪名原來叫投毒罪,為了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完善法律規定, 《刑法》修正案(三)增加規定了投放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的行為,原來投毒 罪這一罪名也就相應改為投放危險物質罪。
毒害性物質是指給基于化學作用,能 夠致有機體死亡或者傷害的有機物或者無機物,例如砒霜、氰化鉀、劇毒農藥、 老鼠藥等。當然投放這些物質必須危害公共安全的才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至于 如何判斷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則也要從行為實施的時間、地點、環境 以及危險物質的性質、破壞力大小等因素綜合判斷。
成立本罪,還要求主體年滿 14周歲(注意不要求年滿16周歲),主觀上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投放危險物 質的行為會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那樣的結果發生。根據《刑 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和第一百一十五條,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沒有造成嚴重 后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 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者的主要區別是
?。?)危險物品肇事罪的主體,主要是從事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物品的職工,即特殊主體,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危險物品肇事罪,只限于發生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物品的活動過程中;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可發生在上述活動以外的任何場合。
?。?)危險物品肇事罪,嚴重后果的發生,是由違反有關管理規定引起的;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是由于在日常生活中馬虎草率、毛手毛腳、缺乏謹慎等引起的。
刑法17條里的八類犯罪不僅僅指的罪名,還是事實行為,如果是投放危險物質造成人死亡,并且年齡在14歲至16歲,看具體情況,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
投放危險物質罪與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區別在于:
(1)侵害的客體不同。投放危險物質罪侵害的是公共安全;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侵害的是國家對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動。
(2)客觀方面表現不同。投放危險物質罪表現為將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投放于公共的飲用水、出售的食品等特定物品中的行為,而且只要該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構成犯罪既遂;而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則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有放射性的廢物、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的行為,而且該行為必須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才能構成犯罪。
(3)犯罪主體不同。投放危險物質罪只能以自然人為主體;而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4)主觀方面不同。投放危險物質罪出于故意;而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則出于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