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繳納社保法律規定_關于新勞動合同法社保交納的規定?
特邀律師
我國勞動保險條例規定:用人企業必須按比率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個人部分由企業財會代為扣繳。
養老保險是鼓勵企業和員工交納,但不是強制的。因為養老保險的性質是員工繳納保險期滿15年并達到退休年齡,才可以領養老金,如果達不到這一條件,就只能一次性領取自己帳戶里的金額(不包括公司繳納的部分)。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
也就是說,公司與退休人員簽訂的合同不屬于勞動合同,屬于勞務合同。
勞動合同糾紛屬于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會法調整范疇,要求采用仲裁前置程序。
勞務合同屬于民事合同的一種,受民法、合同法及經濟法的調整,故因勞務合同發生的爭議由人民法院審理也可以經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按照《勞動法》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在于與勞動者雙方建立勞動關系后三十天內公司就應該給其繳納社保。;我國《勞動法》和《社會保險法》都明文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具有國家強制性的特別,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聚聚承擔該項法定義務。;按照《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如果公司不給交社保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或者社保部門進行投訴舉報,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補繳社保。;《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后,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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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您好,2019年我們國家社保稅改確實是有一定的影響,但是主要是針對于企業在職職工是有一定的影響,如果作為靈活就業人員的話,那么是沒有什么影響。
因為社保稅改以后,就要嚴格的按照企業員工的總數去繳納社保費用了,也就是說不能夠出現不為員工繳納社保的一個現象。那么其次是要按照員工本人的工資標準來繳納社保費用。以前有很多企業為了降低企業的用工成本,那么都沒有按照本人的工資標準來繳納社保費用,那么這樣一來的話符合相關規定的,所以說要按照員工本人的工資標準來繳納社保費用。
所以以上兩點是社保稅改以后最大的一個變化。那么主要是針對這種沒有按照員工總數和員工本人工資標準來交費的一些企業,對于他們來講實際上是有很大的影響,當然如果之前完全按照自己的員工總數和員工工資標準來繳納社保的企業來講,實際上是沒有任何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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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已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系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員工自進用工單位起一個月內,用工方必需完成簽訂勞動合同工作手續,并辦理各項社保上報。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試用期也不例外,在試用期內也應該有享受保險,因為試用期是合同期的一個組成部分,它不是隔離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試用期內也應該上保險。另外,企業給員工上保險是一個法定的義務,不取決于當事人的意思或自愿與否,即使員工表示不需要交保險也不行,而且商業保險不能替代社會保險。如果沒交可以勞動監察大隊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