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防衛過當應處罰_防衛過當怎么處理?
特邀律師
打架斗毆行為不屬于正當防衛,當然也不存在防衛過當。依法按照傷害罪予以追究刑事責任。法律規定,對于打架斗毆中任何一方對他人實施的暴力侵害行為都不屬于正當防衛。兩人及多人打架斗毆,一方先動手,后動手的一方實施的所謂反擊他人侵害行為的行為,不屬于正當防衛?! ?、《刑法》 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o限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仍然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盖翱钭?,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首先,我真心佩服唐雪的膽量和勇敢!一個弱女子,深更半夜,開門“迎敵”,將身高1.9米的大男人“反殺”!畢竟受過軍事訓練,非一般女子能比!
其次,我不得不說,本案不屬于正當防衛,也非防衛過當,而是典型的故意傷害致死或過失殺人。我知道我這么說會被噴,但希望大家在噴我之前先聽我把話說完,再噴不遲。
一.本案不屬于正當防衛。
要搞清楚正當屬于正當防衛,先要搞清楚正當防衛的概念及構成要件。所謂正當防衛是指,為使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免受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衛行為。關鍵構成要件是:不法侵害行為正在發生。再看看本案,在唐雪開門之前,盡管存在可能的危險,但不法侵害行為尚未實際發生。唐雪完全可以采取“先報警,再等待防御”這類更安全有效的應對措施。而唐雪身帶“兩把刀”,主動開門“迎敵”,已經由“被動防御”轉變為“主動進攻”,事情的性質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連防御都不是,又談何正當防衛?
二.本案不屬于防衛過當。
防衛過當與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相同,只是所造成的損害超出了必要的防衛限度。既然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自然也不存在防衛過當。
三.本案屬于故意傷害致死或過失殺人。
前面說到,從唐雪“開門迎敵”的那一刻起,事情的性質已經發生了變化,由“被動防御”轉變為“主動進攻”。那么,造成李某死亡的結果,要么是故意傷害致死,要么就是過失殺人。
四.法院應對唐雪從輕、減輕量刑。
盡管最終結果李某是受害人,但縱觀整個案情,李某始終是加害方。唐雪是在被欺負狀態下采取的反擊行為,加上自首情節,因此應予從輕減輕量刑。
五.對正當防衛認定過嚴和過寬,都是不可取的。
網民一面倒的支持唐雪,呼吁按正當防衛認定,出發點是好的,心情也是可以理解的。我與大家同感。但法律是嚴肅的,也是嚴格的。法律之所以這么規定,有其道理,如果感情用事,會造成嚴重后果。就正當防衛而言,如果認定過寬,會導致有人鉆法律空子,“以正當防衛之名,行故意殺人之實”,最終吃虧的還是弱勢一方。因此,希望廣大網友要理性看待唐雪案,相信法院,相信法律!
防衛過當行為是非法行為,將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是,這種犯罪同一般犯罪有重大區別,表現在防衛人是在實施正當防衛的特殊情況下對不法侵害造成不必要的重大損失而構成的犯罪,刑法規定對此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因此在對防衛過當的行為人量刑時,要根據案件的事實和情節,并充分考慮防衛行為所保護的合法權益的性質、程度、造成的損害等各種客觀原因,合理處罰。對防衛過當進行定罪,應當考慮到防衛過當不是罪名,只是一種行為,否則不符合刑法分則罪名相一致的原則。所以,對防衛過當行為定罪,應當根據具體案件的犯罪事實和性質,以及行為人主觀上的罪過形式,依照刑法規定確定。司法實踐中,一般對防衛過當致人死亡的定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防衛過當致人傷害的定故意傷害罪,一般不把防衛過當定為故意殺人罪或過失犯罪。
有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沒有刑事責任。
首先,按照描述的情況,在對方先動手后還手的行為并不屬于防衛行為,因此也就不存在防衛過當的說法。根據刑法理論,正當防衛的成立條件必須是為了制止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而挨打后還手的目的,顯然更多是為了報復傷害對方而非避免繼續受到傷害;尤其是,先動手方是在受到言語挑撥后動的手,即便要算,也應該算是防衛挑撥才對。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對于雙方打架的情況,一般不會認定正當防衛。當然,如果一方已經明確停止斗毆行為而對方緊追不放,或者一方的不法侵害明顯升級(從空手變持械),這時候是可以認定存在正當防衛的。
其次,問題描述情況屬于打架斗毆的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 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既然不算防衛,那就是打架斗毆了。民警到場后進行調解,就是依據的該條款。由于對方不愿意接受調解,警察可以依法對參與打架斗毆的人員給予行政處罰,處罰的幅度參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6條第1款,一般是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并可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打架斗毆違法行為尚不構成犯罪。
《刑法》上故意傷害罪的立案標準要達到“輕傷”,這里的“輕傷”并非我們日常認為的輕傷,而是法醫學鑒定標準的“輕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 五部委聯合發布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鼻子骨折構成輕傷二級的標準是“鼻骨粉碎性骨折;雙側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頜骨額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而對方的傷害估計是達不到這個程度(否則也就輪不到警察調解了),所以題主是不會有刑事責任的。
第四,民事賠償不可避免。畢竟是把人打傷了,賠償醫藥費,再掏點營養費誤工費什么的,也算是應有之意,至于金額多少,那就看跟對方怎么協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