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判無罪能國家賠償嗎_張玉環案無罪判決后,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嗎,具體賠付標準是什么?
特邀律師
關于國家賠償法中的刑事賠償這一話題,本人在之前的回答中已經多次涉及,建議朋友們可以翻回本人之前的回答詳細查閱。就本題簡要回答如下:
第一,關于刑事賠償的條件。被宣判無罪的人要申請國家賠償,前提須滿足其合法權益遭受刑事司法機關的侵犯,包括人身權、財產權;
第二,人身權包括人格權與身份權。這其中,與國家賠償有關的主要為人身自由權、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等。在刑事案件中,當事人未被拘留、逮捕,表明其人身自由權未受侵犯,但如果其身體受到傷害或者死亡,最終法院宣判當事人無罪,當事人或其家屬當然可以就此部分的損失主張國家賠償;2010年新修正的《國家賠償法》增加了有關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規定,也即刑事司法機關的行為導致當事人或其家屬精神損害,并造成嚴重后果的,當事人及其家屬可以申請精神損害撫慰金;
第三,關于財產權的賠償。根據《國家賠償法》第18條規定,辦案機關行使職權導致當事人財產損失的,當事人有權要求賠償,包括:
(一)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二)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第十九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四)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五)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也即,如果是因當事人自身行為或者國家工作人員的個人行為導致受害人損失的,國家不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由行為人承擔。
綜上,即使當事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未被羈押,最終也被法院宣判無罪,其是否可以申請國家賠償要根據其所遭受的損失,是否存在國家賠償免責事由等綜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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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之見:‘’可以提出國家賠償‘’,但是,應當依據生效的‘’無罪判決‘’,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由公丶檢丶法辦案機關就各自環節對‘’羈押‘’作出的錯誤決定按照‘’誰決定,誰負責‘’的原則提出國家賠償。
一,公安局一一(含其他法定偵查機關)我國刑事案件法定的偵查機關,刑事案件發生后公安機關經立案后,有權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剝奪當事人人身自由的‘’羈押‘’的強制措施從而在法定最長三十七天時間內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如果檢察機關未批準逮捕而變更為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并根據其移送審查后直接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也未變更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那么,該‘’無罪判決‘’一旦依法生效,在此案中對當事人采取錯誤的‘’刑事拘留‘’的辦案機關就只有公安機關,依《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公安機關是錯誤刑事拘留而‘’羈押‘’當事人三十七日的決定機關,同時也就是國家賠償的義務機關。
二,檢察院一一法律規定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對于公安等刑事案件的偵查活動依法進行法律監督,如果公安機關認為對犯罪嫌疑人有逮捕之必要,依法必須提請檢察機關審查決定,以及監察委員會調查完畢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案件,經檢察機關審查認為被提請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并具有‘’兩危性‘’確有逮捕必要的,由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如果此案經一審或二審‘’無罪判決‘’生效,且法院環節已對當事人變更強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審,那么,此案對當事人被錯誤采取剝奪人身自由‘’批準逮捕‘’至取保候審前這一段‘’羈押‘’的時間決定機關就是該案批準逮捕的檢察院,因此,因被批準逮捕的檢察院就是該錯誤羈押的這一段時間,檢察院是義務賠償機關。
三,法院一一我國法定唯一的審判機關。無論是公民刑事自訴案件,還是檢察機關依法提出起訴的刑事公訴案件在受理后法院均有權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采取或變更刑事強制措施。A,對于刑事自訴案,比如重婚、誹謗丶侵占等案件法院受理后為保證案件審理和以后的執行認為對被告人有逮捕之必要并由院長決定逮捕被告人人的,一旦最終‘’無罪判決‘’生效,該當事人自法院決定逮捕到生效無罪判決被錯誤羈押這一段時間,法院就是錯誤決定羈押的義務賠償機關。B,對于刑事公訴案件,如果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時對被告人采取的是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而法院認為應變更為了逮捕的羈押的強制措施而由院長決定逮捕的,一旦‘’無罪判決‘’生效,錯誤變更為逮捕而羈押強制措施后至無罪判決生效這一段時間因錯誤羈押,法院就是錯誤羈押的義務賠償機關。C,如果該案件當事人在辦案環節中公安機關對其刑事拘留丶檢察機關批準逮捕丶一審法院判處有罪。那么,一審法院對于該‘’無罪判決‘’生效之日倒推至受理檢察院提起公訴這一段時間,一審法院是‘’這一段時間錯誤羈押‘’的賠償義務機關。
四,糾正提問者常識性錯誤:刑事案件辦理過程中不是‘’都要‘’,即并非所有案件都會對當事人采取‘’羈押‘’的強制措施。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謝邀。
張玉環案簡要回顧。
1993年10月24日,江西省南昌市進賢縣凰嶺鄉張家村男童張磊和張翔被人殺害,三天后,張玉環被警方定為嫌犯帶走,被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2020年8月4日下午4點,江西省高院最終以“原審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宣告張玉環無罪。張玉環被羈押9778天,是截止目前公開報道中被羈押時間最長的申冤者。
張玉環為何不能申請國家賠償!
最高院下發通知,公布了自2020年5月18日起,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標準為每日346.75元。
張玉環被羈押9778天,9778天x346.75元=3,390,521.5元,其中包括精神賠償。給被羈押人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首先,不能簡單的認為會無罪釋放,因為法律是嚴肅的,最后還是由法院做出正確的判決。我們看到的只是表象,缺乏實質的證據,更無從了解事情的真實過程。從情理上講大家都希望正義要得到伸張,惡人應該得到懲罰,這個沒毛病,但是從法律角度講伸張正義也是有邊際的,否則社會次序難以維護,難免會有人打著伸張正義的大旗胡作非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