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案國家賠償標準_冤假錯案造成國家賠償,責任人是否承擔經濟責任?
特邀律師
必須的,國家賠償的錢就是人民百姓的納稅錢!國家負責保管運用。司法機關造成的冤假錯案應該追責知法犯法者不能由國家來承擔!
賠一千萬還是虧。二十六年的青壯年時光,下一代的少年幸福,妻子的煎熬怎么用錢算得清。
這是張志超案件的情況,大家看看:
2005年1月10日清晨,山東省臨沭縣第二中學一名女生在校突然失蹤。一個月后,該女生的遺體在學校一男生廁所被發(fā)現。經臨沭縣公安局偵查,認定該校時年不滿16歲的高一學生張志超強奸殺人。2006年3月,張志超以強奸罪被判無期徒刑。2011年,沉默6年的張志超在與母親馬玉萍的一次會見中突然開口喊冤,稱自己遭到刑訊逼供,請求母親為其找律師申訴。
2019年12月5日,該案在山東淄博中院開庭。庭審過程中,檢方提出疑罪從無,但法院未當庭宣判。2020年1月13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張志超案”再審宣判,宣告張志超無罪。
張志超被羈押5449天后,終于等來無罪判決,等來了人身自由。此前,張志超申請國家賠償和精神撫慰金合計789萬元。最后法院核定賠償332萬。基本上大家都知道張志超要求700多萬的賠償不太可能被支持。畢竟我們《國家賠償法》及相應的司法解釋對于冤家錯案的賠償項目及賠償標準有明確的規(guī)定。即便有的案件在精神撫慰金的賠償方面有所突破,但總體還是少數。
對于國家賠償,張志超稱,“誰也不愿意用15年的青春來換這些賠償,彌補不了15年失去的自由和痛苦屈辱”。當年的張志超年僅16歲,正處于最好的年華。但他在最好的年華蒙冤受屈。2020年獲得無罪判決的張志超已經30幾歲,由一個青年人直接成為一個中年人。青春無價,自由無價,再多的錢也買不來丟失的年華和自由。這300多萬的賠償要是同15年的自由和年華對比,確實不值一體。且這15年來,整個社會的發(fā)展和變化實在太多。重獲自由的張志超如何與社會接軌也是一個極大的問題。
另外,除了冤家錯案的賠償以外,對相關人員的追責同樣重要。張志超也表示,希望追究當年辦案人的責任。冤家錯案的產生往往伴隨著一些違法違紀,乃至是犯罪行為。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也是給張志超一個公平正義的交代。也只有通過辦案終身制和錯案追責制,我們才能減少冤家錯案產生,提高辦案人員的法律意識和責任觀念。
河南男子被冤判坐牢15年,老婆沒錢外出打工,孩子沒錢輟學,出獄后申請賠償1800萬
2004年11月15日,河南民權縣周崗村王戰(zhàn)勝的兩個兒子先后中毒,經檢測均為老鼠藥中毒,6歲的大兒子經醫(yī)院搶救洗胃脫離生命危險,3歲的小兒子卻沒能搶救回來 經過公安機關調查,懷疑同村的吳春紅有重大作案嫌。在沒有確切證據的情況下,案發(fā)一周會,民權縣公安局發(fā)布通告:“犯罪嫌疑人吳春紅已被抓捕歸案,已交代報復殺人的全部過程,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2005年6月14日,商丘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時。吳春紅當庭推翻之前對公安機關的口供,聲稱自己是被屈打成招。但商丘市中級法院認定吳春紅故意殺人,判處其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
但同年12月,河南高院經過審核,認為證據不足,要求發(fā)回商丘市中院重申。2006年6月,商丘中院再次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吳春紅死緩,同年12月,河南高院二次打回要求商丘中院重審。2007年 7月,商丘中院第三次判處吳春紅死緩,河南高院第三次打回要求重審。直到2008年10月,商丘中院判處吳春紅無期徒刑,這一次河南高院沒有再次駁回。自此吳紅春開始了長達16年的牢獄之災。
但吳紅春在監(jiān)獄里一直堅持申訴,最終就連商丘中院都看不下去了,主動和吳春紅家人聯系溝通,希望她們放棄申訴,可以給吳春紅減刑。但吳春紅和家人始終沒有妥協(xié),依然堅持申訴。
16年之后,吳春紅的堅持上訴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關注,宣布重審。重審后,因為證據不足,在2020年4月1日,吳紅春被無罪釋放。是不是很搞笑!
在吳春紅被冤枉坐牢期間,因為家里沒有收入來源,吳春紅老婆只得拋下年幼的兩個孩子外出打工,而吳春紅的兩個孩子因為缺少父母的教育和艱苦的家庭環(huán)境,初中沒上完也都相繼輟學打工。而且在此期間,吳春紅家人受盡了村里人的冷眼,窗戶和家具都被砸壞,電線也經常被剪斷。對于吳春紅本人來說,30多歲正值壯年的時候被冤枉抓進監(jiān)獄,出來時已經50多歲垂垂老矣,人生最美好的青春已經逝去,這也是無法彌補的傷痛。
為此,吳春紅向國家申請賠償共計1800萬,這其中包括精神損失費、誤工費、醫(yī)療費等。目前在等待人民法院的回復。
大家覺得1800萬賠償會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嗎?16年的大好青春和家庭的悲劇,1800萬補償多嗎?
希望司法機關,能夠真正做到“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不輕信口供,堅決抵制刑訊逼供,避免悲劇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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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邀。
張玉環(huán)案簡要回顧。
1993年10月24日,江西省南昌市進賢縣凰嶺鄉(xiāng)張家村男童張磊和張翔被人殺害,三天后,張玉環(huán)被警方定為嫌犯帶走,被判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2020年8月4日下午4點,江西省高院最終以“原審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宣告張玉環(huán)無罪。張玉環(huán)被羈押9778天,是截止目前公開報道中被羈押時間最長的申冤者。
張玉環(huán)為何不能申請國家賠償!
最高院下發(fā)通知,公布了自2020年5月18日起,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標準為每日346.75元。
張玉環(huán)被羈押9778天,9778天x346.75元=3,390,521.5元,其中包括精神賠償。給被羈押人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