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兒一女離婚該選誰_離婚一兒一女歸誰?
特邀律師
婚姻不是隨心所欲,是與責任共存的。一男一女是婚姻的結果,當事人要對結果負責,不能一推了之。要為兩個孩子負責,就是讓孩子有一個完整的家庭,有親爸親媽。以任何理由離婚,都是不對婚姻負責、不對家庭負責、不對孩子負責的表現。
盡量不離。想辦法把所疑惑的“鬼神”趕走!一切都不是問題。
謝邀。
12年的婚姻,已經有一兒一女了,如果選擇離婚后續生活如何處理?比方,孩子的撫養權,自己下半生的日子,這些都是需要思考的,不是因為生活不順,想分開那么簡單。
而很多家庭,都會磕磕碰碰,需要相互理解。冷戰是最容易讓情感降溫的方式,希望先找出問題,雙方好好溝通,避免長期這樣下去。
加上一兒一女還在成長中,這時候最需要家庭情感溫暖的時期,夫妻的不和會影響學習和工作,不僅對孩子不好,也會讓男人工作中增加煩惱,這樣長期下去,整個家庭都會有危機。
你們當中就是要有個人服軟,看事情問題來處理,把矛盾化解。
你的七年青春啊,而且還給他生兒育女,放在誰身上誰能甘心,女人的青春和時間是最不扛過的,因為你都用在全心全意的照顧他和孩子身上了,根本沒有自我,等到我們真正想起自己的時候,一看,我們這么多年都在做什么了,什么都沒有,所以不甘心,但是回頭想想,我們不是還有兒有女嗎,他們才是我們真正的希望,也是我們最大的財富,相信我,枕邊人不一定靠的住,真正能靠住的只有自己,因為七年的感情他可以說分就分,沒有留戀,那么你就住了他,他的心會和你融在一起嗎,會伴你白頭偕老嗎,如果他對你還有感情,你對他也是,那么你就努力去挽回,不然就放手,好好把孩子帶大,做給他們看,誰離開誰都能活,我就是例子,老公把我騙的一無所有,我沒錢沒房還沒工作,有帶家孩子,哭過也求過,最終還是靠自己挺過來。打工賺錢養孩子,因為他們是我真正的財富,珍寶,所以你要做好心里準備,往前邁一步海闊天空,往后退一步就是懸崖峭壁,人生自己去選擇,選擇對了你就是贏家,錯了不要消沉,繼續努力往下走。
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其實我覺得女人就應該獨立最好啦,你結婚一直做家庭主婦,就等于和社會脫節了。家里的開銷都是你老公的工資,如果開銷找到沒事,可是開銷大了,久而久之他也壓力大,壓力大了就會煩的。
說實話做家庭主婦挺辛苦的,你老公上班只看到了你在家里沒有他上班辛苦,所以他不理解你得辛苦。他失業了不上進,你說了也沒用,也會提離婚,與其這樣你還不如小孩讓他帶幾天,你去找工作讓他也試試做家庭主婦的辛苦啊。
現在這個社會太現實了,女人不獨立點不行,等你婚姻沒有了,也沒有自己的經濟來源,那你就會一無所有了。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的,應當聽取有表達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見,根據保障子女權益的原則和雙方具體情況依法處理。離婚時,女方因實施絕育手術或者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應在有利子女權益的條件下,照顧女方的合理要求。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具體而言: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準許。
7、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9、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10、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準許。
11、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12、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13、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
14、《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未表示反對,并與該子女形成事實收養關系的,離婚后,應由雙方負擔子女的撫育費;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始終反對的,離婚后,應由收養方撫養該子女。
15、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16、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17、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
18、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19、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20、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
21、對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當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采取強制措施
一般是夫妻一人撫養一個孩子的,如果一個人養2個孩子,可要求對方支付撫養費,對方不支付的,可到法院起訴。
有能力的話都帶在身邊,沒有的話另當別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