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_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有哪些補償?
特邀律師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能夠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并不多見。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并非都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協商過程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由于約定不明,很容易發生勞動爭議。
1.《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我們看,雖然勞動關系有其本身的不平等性導致雙方利益的不對等性,但法律并不禁止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自由協商。《勞動合同法》在對用人單位過失性辭退和非過失性辭退等情形進行強制性規定以外,還規定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可以經過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
2.《勞動合同法》在第四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中就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有些人錯誤地理解,只要是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都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
3.我們說,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勞動法》第二十四條中就有規定,這也與《勞動合同法》內容是一致的。《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20條規定,勞動者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這些規定說明了不是只要是協商一致解除,用人單位就得支付經濟補償,而是在協商解除的過程中,是何人首先提出解除動議,這是問題的關鍵。
4.這里還要談一下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在勞動仲裁過程中由誰承擔舉證責任的問題。一般來說,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般由用人單位舉證,如用人單位不能舉證或舉證不足,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5.【協商解除】,對用人單位的提示是,在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過程中,一定要簽訂書面協議,在協議中對雙方解除時的勞動權利義務進行約定,并且,特別是要對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以示確認。在解除勞動合同的很多情形中,只要此解除行為是要求由勞動者確認的。對勞動者的提示是,如是用人單位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一定要注意保留用人單位主動提出的證據,一般情況下,也要要求用人單位出具相關解除協議,并就解除后的經濟補償等待遇在協議中進行約定。
6.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者自己提出協商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協議條款約定的除外。
謝謝邀請
疫情期間,企業和員工都不容易,你們公司一直安排放假,給最低基本工資底薪,已經很不錯。
企業放假超過一個月,只要支付最低底薪的80%就可以。
企業每月愿意支付最低底薪,其實還是想等待市場好轉,如果公司人多,也是一筆很大的開銷。
既然你提到或是協商離職,只給80%的補償金,既然是協商,只要員工同意就可以,甚至不需要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都可以,沒有什么合不合適,疫情期間相互理解,也是一種愛。
如果要按法定,經濟補償金是員工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圖片來自于網絡)
在勞動者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情形下,具體金額由雙方平等協商確定,用人單位既可以多給,也可以少給,甚至不給,但前提是必須雙方自愿。實踐中,一般參照一年給一個月的標準確定。 在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情形下,經濟補償給付標準是法定的,即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以上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問題分析】
從問題描述看,不是你主動辭職的,而是公司主動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現在的主要問題是,公司與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主要原因是什么?而不是糾結于如何避免吃虧。
就算公司給了你足夠的賠償,又能有幾個錢呢,就像是一條魚,只能解一時之饑。
如果找到公司解聘的原因,及時去彌補自己的不足,使自己有個進步升級,你的收益可不止這一點點賠償吧。
授人以漁,還是授人以魚。那么現在的問題是,你想要魚還是要漁。
【草長之音】
當然,有時魚和熊掌是可以兼得的。這事兒就可以做到。
1、找到公司主管領導,問清楚你真正的原因。態度要誠懇,虛心請教。
最主要的問題一個問題就是,如果我**方面做好了,你愿意再給我一次機會嗎?
當然這不是說你還要回來,這是問領導一個態度,測試他說原因是不是真正的原因。
找到不足,及時彌補,才能發展更好的自己。
2、關于離職的賠償,有兩個依據,跟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勞動法。
在找公司談判前,做好功課,把相關內容都整理好,具體到條款章節,這樣你的要求就可以有理有據。
公司看到你做了認真的準備,就知道你的態度和能力了,一般也不會為了一點小錢而跟員工糾纏到底。
感謝邀請:
首先回答你的第一個問題:解除勞動合同有經濟補償金的問題;
第一)如果因為你個人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并且這種制度在程序上和內容上都是合法的,(制度經過員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核審,并且制度沒有違反法律法規),那么這樣的被辭退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第二)如果因為你個人原因想要在勞動合同期內辭職的話,那么這樣的解除勞動合同也是沒有經濟補償的;
第三)如果企業方在勞動合同期內因為自身的各種原因想要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那么則是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支付給員工經濟補償金的。
第四)如果企業方在勞動合同期滿以后,同意繼續維持或提高原來勞動合同條件,而員工個人不同意續約的話,這種情形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但是勞動合同期滿以后,員工個人同意續約而企業方不同意續約勞動合同則是需要向員工個人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其次回答你的第二個問題:離職前需要做哪些準備工作:
第一: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員工個人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想要辭職,則是需要提前一個月(轉正員工)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申請;
第二:將自己手里的所有工作進行梳理,那些工作已經完成了,哪些工作待完成,各項工作進展情況如何,每項工作的負責人以及聯系電話都清晰無誤的標注出來以方便后續的人老接手跟蹤。
第三:清欠自己因公借支和各種因公報銷的各種財務手續;
第四:留存和企業勞動關系的相關證據(勞動合同,辭職申請的0A截圖或者郵件)以備查用;
第五:站好最后一班崗,不因為辭職而抱怨企業諸多的不滿,越是這個時候,越是要管理好自己的言行。
聚焦職場生態構建,關注企業管理實踐;
長期堅持原創不容易,懇請大家在閱讀后關注或點贊,給我鼓勵!聊聊職場的那點事,如果你有職場中的任何問題和疑問,加我關注私信與我,粉必回。
感謝邀請。就如何領到經濟補償這個話題好好說道說道。
首先我們要了解一下勞動合同有哪些解除方式。勞動合同的解除方式,可以分為三種,協商解除,單方面解除以及法定解除。不管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其解除方式無非上述三種。協商解除就很簡單,無非是用人單位提出協商,或者是勞動的無非是用人單位提出協商,或者是勞動者提出協商。單方面解除,就是一方因另一方有過錯而享有的法定或約定解除權。比如說,用人單位在勞動者有嚴重過錯的情況下,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而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有嚴重過錯的情況下,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單方面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法定解除,一般指的是合同終止,或是合同的主體不存在等情形。
其次,我們要明白,哪些情形是要支付經濟補償。一般來說,支付經濟補償前提是勞動者無過錯。如果是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參加社會保險,、拖欠工資或者未提供勞動保護條件等提出辭職,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跟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也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還有其他如經濟裁員、公司破產、合同到期等法定原因,用人單位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再次,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應當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之規定,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的經濟補償。在這兒有格外提醒一下,如果勞動者的工資高于當地社平工資的三倍,向其支付的經濟補償標準,按照社平工資三倍數額計算,而且支付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所以再回到題主的原問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可以協商解除的,至于能否取得經濟補償,主要是看是你提出協商還是單位提出協商。如果是你們單位提出跟你協商解除,那應當向你支付經濟補償。如果是你自己提出來的,恐怕是拿不到經濟補償的。如果你想拿到經濟補償,其實也不難。要知道,在目前情況下,除了個別的機關事業單位和國企之外。大部分企業的都是未能嚴格按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或多或少都有不合規不合法的地方,只要你揪住這一點,想拿到經濟補償并不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