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的監護人有幾個_精神病的監護人確定?
特邀律師
1、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按照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親屬;⑤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擔任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的,出可以擔任監護人。2、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上述范圍的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的,有關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可以從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當近親屬對于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并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3、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無法行使監護權,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擔。受委托擔任監護人的人為委托監護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別規定之外,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仍由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承擔,但委托監護人對此確有過錯的,應承擔連帶責任。1、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2、其他近親屬; 3、關系密切的、愿意承擔監護責任,并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親屬和朋友。4、若無上述法定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擔任監護人需要有監護能力,年齡方面必須是成年人。擔任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的,一般是其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等,也包括其他親屬和朋友。如果以上人員都沒有,則由單位或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法律依據:《民法總則》 第28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1.按照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精神病人的第一順序監護人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如果沒有第一順序監護人,或者第一順序監護人不具備監護能力,則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監護;如果上述人不能監護,則由具有監護能力,愿意率監護義務的親朋好友監護; 2.仍然不行,則由病人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村委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居委會)履行監護職責。
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人同法律上的監護人認定是一樣的,一般都是患者的直系親屬,當然有一些特殊情況下,患者的直系親屬可能不在人世,或者雖然健在但沒有能力監護患者,就要按照法律的相關規定選擇新的監護人。
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權問題
近年來人們越來越關注精神障礙患者傷人的新聞,很多人都關注到了監護人需要承擔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權,以及給他人帶來生命財產損失的時候需要進行民事賠償的新聞,所以精神障礙患者肇事肇禍,究竟誰來監管患者,誰來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呢?
前不久長沙9歲男孩在自家小區被一名精神障礙患者毆打致死的新聞讓全國人民都為之心驚,新聞中提到患者施暴的時候周圍很多圍觀群眾不敢上前,直到患者的父親趕到現場后才制止了患者的行為,事后患者的父親也就是患者的監護人表示愿意承擔一切責任。所以這起案件中,患者的父親就是患者的監護人,而且是患者的法定第一監護人。
一般精神障礙患者如果結婚,那么配偶就是他的第一監護人,如果是未婚或者離異的狀態,那么父母就是法定監護人,如果父母不在了,那么親兄弟姐妹就是第一監護人,如果身邊沒有親人,那么可能需要基層政府,社區或者村委會承擔患者的監護責任。
當然,這里面也可能有親屬包括父母因為某種原因不愿也沒有能力再繼續承擔精神障礙患者監護權的情況,這樣可以像基層政府求助,放棄對患者的監護權,轉為由政府承擔患者監護權,并由政府出面聯系民政部門等相關機構,符合條件的精神障礙患者會被收治在民政下屬的精神專科醫院,費用由政府承擔。
作為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人需要旅行的義務
既然是監護人,當然有一定的管理義務,尤其是精神障礙雖然很多時發作性疾病,但往往生活中還是存在一些蛛絲馬跡可以被發現的,只是監護人往往都會習慣性的縱容患者,小問題、小隱患瞞報漏報,直到出現嚴重傷人行為時才被大家發現。
今年有個報道南京一名精神障礙患者在家附近捅傷路人后逃回家中,警察趕到后患者反鎖房門以父母相要挾,最后警察破門而入發現患者已經被父母從后門放跑,年邁的父母又稱自己早已無力監管患者行為。后來警察從患者房間搜查出100多把刀,父母也承認患者近半年陸續購買刀具。這起案件中監護人早就發現了患者的反常行為,雖然無法阻止但起碼可以報告給社區精防人員或者直接撥打110報警處理。早一些處理就不會有后續的嚴重傷人行為了。
監護人要起到監護義務,如果能夠管理就約束和管理患者的危險行為,如果無法管理和盡到監護義務,就應該將患者送入精神專科醫院進行系統治療,如果無法將患者送入精神專科醫院,就求助社區和110民警,協助監護人送醫是我國精神衛生法賦予民警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