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首要分子_對于刑法中首要分子的定義?
特邀律師
主犯和首要分子區別。關系:交叉關系。絕大多數首要分子都屬第一類主犯。但是:其一,有一部分主犯不是首要分子:共同犯罪中,第二類主犯(起主要作用的主犯)不是首要分子。其二,有一部分首要分子不是主犯:主要是在一些輕微聚眾犯罪,如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中,可能只處罰一個首要分子,因而不存在共同犯罪問題,也就不存在主犯問題。主犯的刑事責任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也即對集團成員按犯罪集團計劃實施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其他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首要分子分為兩種:一是犯罪集團中的犯罪分子;二是聚眾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犯罪集團中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因為除了首要分子以外,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但他們不是首要分子。在聚眾犯罪構成共同犯罪的情況下,原則上也可以認定其中的首要分子是主犯。但在聚眾犯罪并不構成共同犯罪的情況下(如刑法規定只處罰首要分子,而首要分子只有一個時),不存在主犯、從犯之分,其中的首要分子當然無所謂主犯。比如說甲是某集團犯罪的主犯,但是并不是首要分子,這里是由其他人領導的,但是甲起到了主要作用。
【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僅從定義上看,兩人的共同犯罪中不存在首要分子,僅存在主犯、從犯(包括脅從犯)、教唆犯的概念。因為首要分子所要求的犯罪集團和犯罪分子都要三人以上。對比觀察,可以發現:主犯和首要分子在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范圍內是重合的。這也是為什么我們會覺得二者難以區分的原因之一。對首要分子的定義之所以多了一個組織、策劃、指揮聚眾犯罪的內容,主要是因為一些聚眾類型的犯罪只處罰首要分子,首要分子只有一個人時,沒有從犯,也就沒有主犯的概念。對照法條,可以舉一個例子:《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 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F在假定有一個在聚眾打砸搶僅造成財產損失的案件,只對首要分子定罪處罰。如果首要分子只有一個人,就不存在主犯和從犯的說法。其他人并不定罪處罰,不構成犯罪,不認定是從犯。此案件中沒有主犯的概念,只存在首要分子。其實很多時候,兩個概念還是交叉的。(所學甚少,能力有限,有不對的地方,望大家指正)
根據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包括兩類:一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團的首要犯罪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對共同犯罪的形成、實施與完成起決定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這里需要區分的是主犯與首要分子的關系,根據刑法第九十七條規定,首要分子分為兩類:一是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二是聚眾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但犯罪集團中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因為在犯罪集團中,除了首要分子是主犯以外,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在聚眾犯罪構成共同犯罪的情況下,原則上也可以認定其中的首要分子是主犯.但在聚眾犯罪并不構成共同犯罪的情況下(如刑法規定只處罰首要分子,而首要分子只有一人時),不存在主犯、從犯之分,其中的首要分子當然無所謂主犯.
你好,刑法中指的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 在我國刑法中,首要分子分兩種: 一、集團犯罪中的首要分子。這是指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作用的犯罪分子。這類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動通常在犯罪集團中表現為組建犯罪集團、制定犯罪集團的犯罪計劃、指揮犯罪集團成員犯罪,這類首要分子,也是共同犯罪中主犯的一種。 二、聚眾犯罪中的首要分子。聚眾犯罪,是指三人以上參加的犯罪活動,它不像犯罪集團有較嚴密的組織,但其中也有組織、策劃、指揮者,對整個犯罪過程的整體性、一致性起著協調作用。 聚眾犯罪刑事責任的承擔范圍問題,有四種模式: 1.所有參與聚眾活動的人均構成犯罪,即第317條的組織越獄罪、暴動越獄罪、聚眾持械劫獄罪; 2.聚眾進行違法活動的首要分子與積極參加者構成犯罪,而一般參與者不構成犯罪:如第268條聚眾哄搶罪、第290條的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非法沖擊國家機關罪,第292條聚眾斗毆罪; 3.首要分子與多次參加者構成犯罪:第301條聚眾淫亂罪; 4.只有首要分子才構成聚眾犯罪,而其他參加者不構成聚眾犯罪:如第289條聚眾打砸搶行為搶走財物或者損毀財物的,第291條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第242條聚眾阻礙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此時,其他參與者可能定妨害公務罪). 對首要分子一般按刑法分則具體罪行的規定處罰,刑法分則沒有規定的,按刑法總則的規定處罰。 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僅對該犯罪集團中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對于部分組織成員超過該集團的犯罪計劃所實施的其他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
一、什么是刑法中規定的首要分子
根據我國刑法第97條的規定,刑法所稱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
二、首要分子必須具備的條件
刑法所稱的首要分子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第一,首要分子是針對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而言的。不是從事集團犯罪或者聚眾犯罪,只屬于一般合伙犯罪的,即使起著主要作用,也只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不構成刑法規定的首要分子。刑法上的犯罪集團,是指3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犯罪集團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成員的人數必須在3人或者3人以上,主要成員固定或基本固定;(2)經常糾集一起進行一種或數種犯罪活動;(3)有明顯的核心分子,即首要分子。首要分子有的是在糾集過程中形成的,有的則是在有組織犯罪開始時就是組織者和領導者;(4)有預謀地實施犯罪活動;(5)不論作案次數多少,對社會造成的現實危害或潛在危險性都很嚴重。與集團犯罪比,聚眾犯罪則是由于要進行某一項犯罪而臨時性地將眾人聚集起來的,不具有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和成員,但往往糾集的人數較多,實施的聚眾斗毆、聚眾哄搶公私財物等犯罪的危害性很大。
第二,首要分子必須是在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謂“組織”作用,主要表現為首要分子在集團犯罪中將其他犯罪分子組織在一起成為相對固定的犯罪集團,或者在聚眾犯罪中將其他犯罪人糾集在一起進行聚眾犯罪;“策劃”作用,主要表現在為犯罪確定目標,制定如何實施的方案和具體實施方法等;“指揮”作用,表現為在犯罪的各個階段,指使、命令其他犯罪分子去實施犯罪活動的過程。
集團犯罪和聚眾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極大,必須作為重點予以嚴厲打。刑法規定在犯罪集團和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為首要分子,明確劃出了刑法的打擊重點,并規定了較重的刑罰,有利于同這類犯罪作斗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