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屬管轄的民事案件包括哪些_專屬管轄的訴訟有哪些?
特邀律師
專屬管轄是指法律強制規定某類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轄,其它法院無權管轄,也不允許當事人協議變更管轄。 我國規定的專屬管轄有以下三種: 1、下列海事訴訟,由本條規定的海事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沿海港口作業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二)因船舶排放、泄漏、傾倒油類或者其他有害物質,海上生產、作業或者拆船、修船作業造成海域污染損害提起的訴訟,由污染發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采取預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轄; (三)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有管轄權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開發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轄 2、不動產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3、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特殊地域管轄是相對于一般管轄而言的,就是不同于民事訴訟法中“原告就被告”原則的管轄。 以下一些叫做特殊地域管轄: 1、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6、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8、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9、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下列三類案件,屬于法院專屬管轄: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專屬管轄有國內專屬管轄與涉外專屬管轄之分,具體如下:
1、國內專屬管轄的范圍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涉外專屬管轄的范圍: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
擴展資料:
專屬管轄是地域管轄的一種形態,專屬管轄具有如下效力:
1.排他效力。當法律規定某類案件專屬于某一或者某些法院管轄,便意味著唯有法律規定的法院才有權受理和裁判這類案件,其他法院均無權管轄這類案件,當事人不得向其他法院提起訴訟,其他法院也不得以任何理由來受理這類案件。排他性是相對于法院而言的,是針對法院所產生的效力。
2.排除效力。排除效力是指排除當事人以協議選擇管轄法院的權力。排除效力是由排他效力衍生的,是相對于當事人而產生的效力。專屬管轄的案件既然只能專屬于法律規定的法院管轄,當然也就不允許當事人以協議的方式改變專屬管轄。
3.限制效力。專屬管轄的效力還表現在對牽連管轄的限制上。牽連管轄又稱合并管轄,是指對某一案件有管轄權的法院,因另一案件與該案件存在牽連關系,而對另一案件一并管轄和審理。
牽連管轄的實質是對某案件有管轄權的法院基于牽連關系取得了原本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的管轄權。牽連管轄適用的主要情形是原告增加訴訟請求和被告提出反訴。
參考資料:
民事訴訟法中專屬管轄包括以下三種案件: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 2、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 3、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般地域管轄就是原告就被告,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特殊地域管轄是比照一般地域管轄做出的額外規定,可以管轄的法院范圍更大了,包括一般合同糾紛、特殊合同糾紛(保險、運輸合同)、侵權案件、協議管轄等等,總結起來就是:這些事都有哪些法院可以管
專屬管轄是這事只能歸這個法院管,而且專屬管轄很少,記住就行了:(1)不動產案件歸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2)港口案件只能歸港口法院管。(3)繼承案件只能歸被繼承人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
法律知識精英為你簡答以下;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以下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2)因港口作業中產生糾紛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3)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就是網友發問的【專屬管轄的民事訴訟范圍】這是我的解答,如果網友贊同接受我地解答或采用我地解答,請你給個評價,以示鼓勵和尊重。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移動后會降低或喪失其性能和使用價值的地面附著物。如土地、礦山、建筑物等。將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規定為專屬管轄,是各國民事訴訟法的通行做法。
(2)因港口作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港口作業是指船舶進出港口進行調度、裝卸貨物、排除障礙等作業。港口作業所造成的糾紛,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指海事法院)管轄。有利于法院調查、勘驗、了解情況,及時、正確地裁判。
(3)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之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遺產是死者生前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在確定“主要遺產”時,一般以不動產所在地作為主要遺產地,動產有多項的,則以價值高的動產所在地作為主要遺產的。
與調解、仲裁這些訴訟外的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相比,民事訴訟有如下特征:民事訴訟是以司法方式解決平等主體之間的糾紛,是由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解決民事爭議。它既不同于群眾自治組織性質~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以調解方式解決糾紛,也不同于由民間性質的仲裁委員會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
特殊地域管轄又稱特別地域管轄,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訴訟標的所在地、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標準確定的管轄。專屬管轄,是指法律強制規定某類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轄,其它法院無權管轄,也不允許當事人協議變更管轄。與其他法定管轄相比,專屬管轄具有優先性、排他性與強制性。專屬管轄是法院管轄獨有的制度,仲裁沒有專屬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