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仲裁法的有哪些_仲裁的適用范圍和基本制度?
特邀律師
所謂仲裁的適用范圍,指的是仲裁作為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可以解決哪些糾紛,不能解決那些糾紛,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爭議的可仲裁性”。
我國《仲裁法》是依照仲裁的性質,參照了國際上的通行作法,并針對仲裁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根據如下原則規定的:一、發生糾紛的雙方應當是屬于平等主體的當事人。二、仲裁的爭議事項應當是當事人可以自由處分的。三、從我國的法律規定和國際上的通行作法看,仲裁范圍主要是合同糾紛,也包括一些非合同的民事經濟糾紛。我國《仲裁法》第2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同時規定:“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能仲裁。《仲裁法》的這一規定,其內涵可簡要概括為如下幾個方面:(一)提請仲裁的當事人應當是平等的民事主體,而不是行政法律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二)提交仲裁的糾紛限于民事經濟糾紛,包括合同糾紛和涉及財產權益的非合同糾紛,主要有經濟合同糾紛、技術合同糾紛、著作權合同糾紛、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糾紛、房地產合同糾紛、涉外經濟合同糾紛、海商、海事中的合同糾紛及其它民事經濟合同糾紛,海事、房地產、產品質量、知識產權領域的侵權糾紛等。(三)涉及婚姻、家庭、繼承方面的糾紛不能仲裁。這類糾紛雖然屬于民事糾紛,一定程度上也涉及財產權益,但這類糾紛往往是與當事人自己不能自由處分的身份關系密切聯系。(四)行政爭議不能仲裁。行政爭議也叫做行政糾紛,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之間,或者國家行政機關與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公民之間,由于行政管理而引發的爭議。這類爭議只能通過訴訟由人民法院審理和判決。我國現行的仲裁法律依據主要是201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及其相關的司法解釋,《仲裁法》對仲裁的適用范圍和基本制度問題在不同的條款中分別做出了明確規定。
一、仲裁的適用范圍:
1、仲裁主體: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
2、仲裁客體: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所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3、排除情形,即不能仲裁申請仲裁的糾紛:一是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等與身份權利相關的糾紛; 二是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二、仲裁的基本制度:
1、雙方自愿制度:即必須是雙方自愿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且達成仲裁協議,否則不予受理。
2、仲裁和訴訟只能二選一制度:即如果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了有效的仲裁協議,則只能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任何一方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除非雙方所達成的仲裁協議無效。
3、雙方協議選定仲裁委員會制度:不存在到法院起訴時的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問題。
4、依法獨立仲裁制度:即仲裁委員會依法獨立進行仲裁,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5、一裁終局制度:即一旦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后,當事人雙方可任何一方如果就同一糾紛又申請再次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只有當該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不予執行時,方可協議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6、申請財產保全制。
7、仲裁代理制。
8、仲裁員回避制。
9、仲裁開庭制。
10、仲裁公開制與不公開制。
11、證據制度。
12、和解/調解制度。
13、法院依法撤銷制。
14、向法院申請執行制度。
15、涉外仲裁制度。
你好!仲裁的受案范圍:公民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發生的合同關系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都可以申請仲裁但是除了四類糾紛:1、婚姻、收養、撫(扶)養、監護、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處理的行政爭議;
3、勞動爭議;4、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感謝邀請,更感謝樓主的提問。
樓主您好,關于勞動仲裁,經濟賠償的標準及計算方式是什么?社保不屬于勞動仲裁的范圍,該怎么解決呢?社保確實是不會直接屬于勞動仲裁的范圍,如果說你所他的工作單位沒有給你建立相應的社保賬戶,也沒有給你繳納過任何社保待遇的話,我們直接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的方式來解決這樣的爭議。
但是如果說你所到的企業單位正常的給你建立了相應的社保賬戶,只是沒有按時完成相應的社保交費,那么這種情況下就不屬于勞動仲裁處理的范圍,而是屬于勞動監察部門的受理范圍,因為勞動監察部門是社保部門旗下的二級部門,所以說他們是有責任和義務來正常核查企業單位有沒有為我們的員工來繳納社保待遇。
所謂的經濟補償,那么一般情況下就是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以后,才可以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如果說你符合這樣的條件,那么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就要依法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它的補償標準是,你每在工作單位工作一年,那么可以享受到一個月的全額工資待遇,以此類推,工作年限越長,那么你享受到的補償待遇相對應的也就會越高一些,同時你還可以獲得失業金待遇的領取。
感謝閱讀,請加我的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