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實行犯和教唆犯_教唆犯與從犯有何區別?
特邀律師
間接正犯又可以稱為間接實行犯,是指把他人作為工具利用的情況。利用者與被利用者不成立共同犯罪。它包括以下情況:
1、利用無責任能力人犯罪。例如,甲教唆15歲的乙盜竊,因為乙未到刑事責任年齡,與甲不構成共犯,甲屬于實行犯,即正犯。
2、利用他人過失或不知情的行為犯罪。如,甲醫生欲殺害病人丙,將毒針交給不知情的護士乙。乙給丙注射后,致丙死亡。甲醫生為間接實行犯,乙視為不知情的工具。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即故意引起他人實行犯罪的決意的人。教唆犯成立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兩個方面:(1)在客觀上,行為人必須實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為。(2)在主觀上,行為人必須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關于教唆犯的刑事責任,可分為以下三種情況:(1)被教唆人犯了被教唆的罪的,對于教唆犯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起了主要作用的,按照對主犯的處罰原則處罰;只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按照對從犯的處罰原則處罰。(2)如果被教唆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由于教唆人主觀上具有教唆的故意,且客觀上實施了教唆的行為,所以仍構成獨立的教唆犯。但是,考慮到教唆行為沒有造成實際危害結果,對于這種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3)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共同犯罪在分工上,包括正犯和共犯 正犯包括實行犯.共犯包括包括教唆犯,幫助犯等等 共同犯罪按起的作用分主犯,從犯,脅從犯 08年的A說的不對,因為教唆犯包含在共犯里,實行犯包含在正犯里. 所以教唆犯不可能是實行犯. 09年B頭半半段對. 教唆犯是慫恿,勸說,他人產生犯罪故意的犯罪分子,他不直接參與實行犯罪.是站在一邊看的.幫助犯從字面上就可以理解,肯定是都行為的,所以教唆犯也不可能是幫助犯. 估計你是這兩點弄混了.
教唆犯是以罪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來確立的,所謂教唆犯就是教唆他人犯罪的人而從犯是以罪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來確立的,也就是居于輔助地位的人,與從犯相對的是主犯教唆犯可能是主犯,也可能是從犯,要視具體案情而定。事實上,教唆犯和從犯兩個類別屬于兩種不同分類方法,因此彼此有交叉。與教唆犯相同的分類方法是正犯(實行犯)、間接正犯、教唆犯、幫助犯;與從犯同類的是主犯、從犯、脅迫犯。
是處斷的一罪里的吸收犯。實行的主行為吸收了教唆的從行為,從吸收罪論處。因此按實行犯論處,不并罰。
1、是教唆犯;2、主客觀相統一的前提是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3、從第二段話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結論: (1)甲在主觀上認為乙達到了刑事犯罪年齡,并且想要教唆乙犯罪; (2)甲在客觀上對乙進行了教唆行為。4、根據教唆犯的理論,教唆犯是行為犯。所以構成教唆犯。
教唆犯是以罪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來確立的,所謂教唆犯就是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幫助犯是“正犯”、“實行犯”的對稱,指共同犯罪中沒有直接參與犯罪的實行行為,而是向實行犯提供幫助,使其便于實施犯罪,或者促使其完成犯罪的人。教唆和幫助的行為,有的時候可能成為共犯,間接正犯如教唆未滿10歲的孩子去盜竊。教唆犯可能是主犯,也可能是從犯,具體的要看案件情形判斷。在刑法分則里,有些幫助教唆的行為本身就構成犯罪。如傳授犯罪方法罪,本身就是教唆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