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協議訴訟時效_合同簽訂未履行訴訟時效的問題?
特邀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對訴訟時效制度的司法解釋《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出臺并實施。該《規定》明確規定,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確認合同無效請求權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在務實界,現已基本形成一致意見即確認合同無效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這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06年6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5)民一終字第104號的案例中有所體現。本院認為,合同當事人不享有確認合同無效的法定權利,只有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有權確認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效力的認定,實質是國家公權力對民事行為進行的干預。合同無效系自始無效,單純的時間經過不能改變無效合同的違法性。當事人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不應受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而合同經確認無效后,當事人關于返還財產及賠償損失的請求,應當適用法律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
《民法通則》共有七個條文規定了訴訟時效的長短、起算、中止和中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又用18個條文作了規定。后來,針對人民法院在訴訟時效問題上就疑難案件的請示,最高人民法院又在其司法解釋和批復中對此問題有若干補充規定,基本上解決了在實踐中發生的問題。但關于無效合同的訴訟時效、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產生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我國現行法律、司法解釋等實際上并沒有做出規定。2006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民事判決書(2005)民一終字第104號解決了這一問題。
《合同法》第52條規定了無效合同的幾種情形。
對無效合同,不論當事人是否請求確認合同無效,法院和仲裁機構均應主動審查并確認合同無效,而不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同時,由于違法行為不受法律保護,因此當事人也有權在任何時候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合同無效。只有這樣才能維護合法的經濟秩序,保護交易的安全。如果認為確認合同無效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則必然使違法的合同經過一定時間便可得到法律的保護,違法的利益也將變成合法的利益,這顯然與無效合同的立法宗旨和目的不相符。
協議離婚后,男方無力支付賠償金的,一般當事人會選擇直接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離婚協議的效力,要求對方履行離婚協議,即強制執行對方的財產。
鑒于題主不想強制執行丈夫方的財產,那么是可以采取分期付款,但是由于時間拉的過長,有許多不穩定因素,這要格外注意。
根據法律規定,請求對方履行離婚協議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自約定履行到期之日起起算。
建議題主將與丈夫私下約定關于分期付賠償款的口頭協議書面化,內容應該詳細說明付款的最后期限,并且去做公正。離婚后丈夫在約定期限內沒有支付賠償款,那么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履行離婚協議。
判斷是否已過時效的角度(1)合同約定延期開工的時間,能否確定?如能確定,從延期開工那天開始,應當履行合同。起算2年時間。例如,政策明確開工日期為2009年3月,則從2009年3月開始計算2年訴訟時效。(2)如果雙方就延期開工后,又對履行合同做出最后的履行期限的約定,則從最后期限后起算2年時間。比如確定2009年3月延期開工,但是約定了最后履行期限為2009年4月,則從4月開始計算2年訴訟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