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正犯與幫助犯的區別_間接正犯的含義?
特邀律師
所謂間接正犯,是教唆未滿十八周歲的人去犯罪,即教唆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去犯罪,就是借他人之手做自己的事。
共同犯罪就是兩個以上故意共同犯罪,注意是故意!如果是過失,則沒有共同犯罪之說。包括兩者意思聯絡,共同行為等等。
正犯是共同犯罪中的實行犯。分為單獨正犯,共同正犯和間接正犯。主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正犯不可能都是主犯,也有可能是從犯。主犯也不一定都是正犯,比如說教唆犯有時是主犯但他不是實行犯因而不是正犯。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犯中的罪犯分主犯和從犯,從犯是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人。
正犯本質為犯罪事實支配,直接正犯為犯行支配。間接正犯,“直接正犯”的對稱。又稱“間接實行犯”。是指行為人以自己的犯罪意圖,利用無責任能力的人或無犯罪意思的人實施犯罪行為,以達到自己的犯罪目的的人。
例如:利用精神病人或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兒童實施犯罪;利用不知情的人實施犯罪行為等。一些西方國家的刑法理論中,間接正犯按正犯處罰,而被利用者則無罪。
間接正犯與共犯的區分標準在于被利用人是否屬于實現犯罪的規范上的障礙。考慮法秩序,如果將具有期待可能性者作為工具實施犯罪,那么就成為實現犯罪的規范障礙。
反之,如果被利用者不具備期待可能性,不能成為規范障礙,利用者利用他人實施犯罪行為就像自己親自實現犯罪一樣,足以認定其行為的正犯性。
擴展資料
共犯人的分類:按照分工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為實行犯、教唆犯、幫助犯和組織犯。
實行犯,又被稱為正犯,包括直接正犯、間接正犯與共同正犯。
按照作用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為主犯、從犯和脅從犯。
兩種分類之間存在交叉關系。實行犯根據作用大小,可以是主犯、從犯或脅從犯;教唆犯根據作用大小,可以是主犯、從犯(特殊情況下也可能是脅從犯);幫助犯可以是從犯(包括脅從犯),而不可能是主犯。
參考資料來源:
間接正犯是刑法理論中重要問題之一,刑法學者在犯罪倫部分很重視研究正犯與共犯的問題。間接正犯也是每位刑法學者共同探討的問題之一。關于間接正犯的概念,古今中外學者都自己的定義,分為廣義定義和狹義定義。 在狹義定義中,大多數學者將間接正犯定義為犯罪行為人。如“間接正犯是指,為了實施構成要件該當行為,以利用他人作為‘犯罪工具’的方式來實現犯罪構成要件者。”中國臺灣地區學者韓忠謨認為:“利用無故意或無責任能力人之行為,或利用他人之無違法性的行為以遂行自己之犯罪者,通稱為間接正犯。”“間接正犯,通常是指利用他人之行為,而實施自己之犯罪行為者。”以上三個概念都是將間接正犯定義為犯罪行為人。
另外,還有些學者將間接正犯定義為“犯罪行為”,如中國學者林維將間接正犯定義為:本身不直接實施完全滿足構成要件的行為,而是通過因具有一定情節而與之不構成特定行為的共同犯罪關系的人,實施符合構成要件的危害行為。由此看出,不同學者對于間接正犯的概念有不同見解。但是各位學者都普遍承認被利用者的工具性,利用者的故意和構成要件符合性。在不同的場合間接正犯有不同的含義,對于間接正犯的概念應采廣義概念,即利用者本身不直接實施完全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而利用他人為工具,實施犯罪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