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協議書在哪里公證_婚后協議如何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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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并未規定離婚協議需強制性公證。可以公證也可以不公正。離婚協議是指夫妻雙方解除婚姻時,以協議的形式對家庭財產進行分割、處分及明確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承擔,有子女的夫妻對子女的撫養費的支付等事宜所做的約定。離婚協議公證是指公證機關依法證明當事人之間簽訂《離婚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這是一種雙方法律行為公證。 離婚協議可以公證也可以不公正,因為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在民政部門辦理完離婚登記手續之后才生效,所以即便是離婚協議已公證了,但雙方沒有辦理離婚手續,離婚協議也不能生效。離婚協議書公證的意義不是很大,沒有太多必要性。但是如果當事人為了保險起見也可以選擇將離婚協議公證。如果離婚證已拿到手,離婚協議書也已經在民政局備案,沒有必要花那份公證費,不用去公證處辦理離婚協議書公證。擴展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內協議公證已經成為當下夫妻之間的必須,一般情況下,夫妻簽訂了婚內協議都會協議送公證處進行公證,目的是理清夫妻雙方財產等涉及利益方面的事項。那么,婚內協議書怎樣進行公證呢?婚內財產協議怎樣簽訂呢?簽訂婚內協議的時候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一、婚內協議書怎樣進行公證(1)當事人要準備好以下幾種材料:第一,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第二,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第三,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2)準備好上述材料后,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婚前財產公證不能一個人辦理也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否則將不予受理。(3)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后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后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筆錄,并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由于婚前財產約定涉及到當事人財產實體權利的轉移,公證員在這個過程中,會再三確認當事人劃分財產歸屬的意見,明確雙方對財產的分配關系,當事人一旦在筆錄上簽字,該筆錄就成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證據保存于公證卷宗內。這份筆錄和公證書不僅可以防止當事人間出現糾紛,而且,對于與當事人發生債權債務關系的第三人,也是一種保護。(4)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的面前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至此,婚前財產公證的辦證程序履行完畢,當事人就可憑收費單據在一段時間后領取公證書。二、婚內財產協議怎樣簽訂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婚內財產協議的主要內容:1、明確婚前財產的范圍及歸屬;2、明確夫妻共同財產的歸屬及使用方法;3、確立夫妻雙方在家庭生活中的權利、義務;4、協議的生效、撤銷;5、違約責任。婚姻關系的存續期間簽訂婚內財產協議需要慎重,欽定協議的時候最好對財產、孩子、債務以及違約等事項進行詳細的約定,以免以后婚姻出現問題時,財產遭受損失。
最近很多人跟我咨詢婚后協議書是否受法律保護的問題?今天在這里跟大家分享一下。《婚后協議書》又叫夫妻財產協議,是指夫妻簽訂的、對夫妻各自財產和共有財產歸屬做出約定的書面協議。其主要目的是對雙方各自的財產和債務范圍以及權利歸屬等問題實現做出約定,以免將來離婚或一方死亡是產生爭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后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婚后協議書是受法律保護的其實夫妻雙方為排除顧慮也可以對婚后協議書辦理公證,也可以辦理律師見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后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不必須公證,但公證后的協議法律效力高于一般協議。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在結婚以后,簽署婚內財產協議,對婚后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歸屬進行了約定,無須辦理公證,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公證并不是婚內財產協議生效的必經程序,但是經過公證的協議將更具公信力。在簽訂婚內財產協議涉及到房產歸屬時,我們往往會建議當事人由專業的律師幫助起草好一份婚內財產協議,然后前往公證處辦理協議公證。因為,夫妻一方將個人房產約定為共同共有或者是按份共有,屬于贈與行為,贈與人在產權變更登記之前是可以行使任意撤銷權。也就是說,夫妻對婚內關于房產歸屬的約定,如果沒有辦理房產過戶登記手續,贈與一方可以隨時撤銷贈與。但是如果婚內協議中涉及房產的那部分我們進行了公證,即使房屋尚未辦理過戶登記,贈予方也無法任意撤銷該協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