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與擔保人的責任_借款人和擔保人如何承擔責任?
特邀律師
1、 要看擔保人是承擔的一般擔保還是連帶擔保,如果擔保合同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如為連帶擔保則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2、還有就是注意是否超出保證期間。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相關知識
《擔保證》第七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于問題的意見(試行)”中第106條規定:“保證人應當是具有代償能力的公民、企業法人以及其他經濟組織。保證人即使不具備完全代償能力,仍應以自己的財產承擔保證責任。
國家機關不能擔任保證人。”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保證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公民個人,還可以是其他經濟組織,范圍比較廣泛,但一個共同的特征是:保證人必須具有“代為清償能力”,即當債務人到期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必須以屬于自己獨立支配的財產代為履行或承擔責任。因此,不具有代償能力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經濟組織不能作為保證人。
你好,我是蘭蘭,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銀行是怎樣處理主債人與擔保人的責任連帶關系的?現在我來說說:
一、主債人的債務沒有到期之前,銀行不追究擔保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只是關注保證人的擔保能力變化情況。
二、主債人的債務到期時,主債人還款能力強,有充足的資金歸還債務,按期歸還,銀行不追究擔保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關注保證人的擔保能力有無變化。
三、主債人債務到期前一個月,銀行會發出通知,提示主債人債務將于什么時候到期,請備足資金,于幾日前存入銀行還款賬戶,按期還款。主債人債務到期不能按期歸還,這時,銀行會追究保證人連帶責任保證,先發出通知提示,你擔保的主債人債務已到時,追究其擔保人連帶保證責任,如擔保人在主債人的開戶銀行有存款賬戶,且存款賬戶有存款,銀行會直接扣劃歸還主債人的逾期債務,如不能全部歸還,銀行會給予一定時間籌措資金,這時主債人和擔保人承擔還款責任相同,在給予的時間里,還是不能歸還,銀行會訴訟主債人要求歸還逾期債務,同時會訴訟擔保人要求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歸還其主債人逾期債務。例如:我經手的一起案例,甲公司和乙公司,甲公司是我們那里的知名企業,實力很強,乙公司當時經營情況不錯,乙公司貸款時,甲公司為其提供擔保貸款400萬元,擔保時我行就告知甲公司擔保風險,以及擔保責任,甲公司愿意為乙公司出具保證,保證貸款到期后,乙公司經營出現狀況,貨款未及時回籠,貸款形成逾期,我們找到了保證人甲公司,要求行使保證人的連帶責任保證,否則,我行會同時將甲公司和乙公司同時訴訟法院,甲公司為了公司的社會影響,旅行了保證連帶責任,直接幫乙公司歸還了逾期貸款400萬元。
總之,銀行在主債人債務沒有到期前,會關注主債人和保證人的生產經營情況,一旦主債人經營發生變化,銀行會提示保證人知曉,如保證人在保證期限內,經營發生變化,銀行會要求主債人增加擔保人或擔保物,保證銀行債務安全。
以上是我的回答,希望能幫助到你。
借款人承擔償還借款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就是連帶責任,在借款人不能償還欠款時,由保證人償還
借款人的責任就是按時還款
擔保人的責任是借款人 無法按時還款的情況下承擔連帶責任
借款人不還款或無力償還 法院會進行強制執行 如果沒有可執行的財物 擔保人就應負連帶責任
擔保人的個人信用也受此影響
如果擔保人無法讓借口人還款 那么擔保人也會被執行
擔保人因拒不承擔連帶責任進拘留所的事情 太多了 所以一般不要給別人做擔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