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員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_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司法解釋?
特邀律師
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 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該國家工作人員說明來源,不能說明來源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第九十三條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雖然法律規定沒有明確說明,但是,按照擴大解釋,必須的適用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確實與無罪推定原則相悖。按照無罪推定原則,在發現國家工作人員有巨額財產無法說明來源的情況下,理應由司法機關舉證確定來源非法,方可根據財產的來源定罪處刑,本人拒絕說明或無法說明合法來源,不能作為定罪處刑的依據。從這個意義上說,這個罪名是與無罪推定的原則相悖的。
既然與無罪推定原則相悖,為何要設置這個罪名呢?這個罪名的設置,實屬出于反腐的需要不得已而為之。國家工作人員本身負有清廉之義務,貪污賄賂犯罪是國家嚴厲打擊的。然而,貪污賄賂犯罪尤其是賄賂犯罪,具有隱蔽性強的特點,取證不易,該罪名的設置,等于一定程度上對舉證責任進行了倒置,避免讓貪官逍遙法外。
正因為與無罪推定的原則相悖,因此該罪名在適用上規定了嚴格的條件。首先是犯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等,非國家工作人員不會構成本罪。其次要有遠遠超出合法收入的巨額財產,而且無法說明或拒絕說明其合法來源,方能構成本罪。
一般情況下,犯罪嫌疑人不會單獨構成本罪,往往同時犯有其他罪名,比如貪污罪、受賄罪等等。因此,雖然與無罪推定原則相悖,但是定本罪的都不冤。
不違背。有幾個問題需要注意:
1.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不是普通公民。所有如果不是國家工作人員,即使有巨額財產來歷不明也不違法,普通公民沒有對國家申報財產來源的義務,不可能被控此罪。
2.無罪推定是指在已經有了立法的情況下,檢察機關必須證明被告人的行為滿足所有的犯罪要件,才能定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本身把『不能說明合法來源』作為犯罪要件之一,這是立法層面的問題,所以不涉及是不是無罪推定的問題。
3.我不認為這個罪名的設立會導致冤案。首先,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身就有義務說明自己財產的合法來源。如果面對調查不能說明合法來源,本身就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過失,以『過失』作為犯罪條件的罪名在我國刑法中并不罕見。另外,只有當有巨額財產明顯超過其可能的合法收入時才可能被控此罪,所以完全不用擔心因為日常收支不明細而犯此罪。此罪設立的目的是為了配合司法機關對貪污腐敗行為的打擊,嚴密刑事法網。實踐中很多時候行賄、受賄的行為非常隱秘,如果行為人沒有留下字據或者錄音證據,往往無法坐實,但其危害卻是巨大的。此罪的設立,實際上就是逼國家工作人員在面對調查時老實交代自己超出正常部分的巨額財產的來源。如果交代的來源合法屬實,就不會犯罪;如果不合法,就可以用受賄等罪名起訴。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司法解釋可以直接參考《刑法》中的規定。
《刑法》
第三百九十五條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該國家工作人員說明來源,不能說明來源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隱瞞境外存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的存款,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申報。數額較大、隱瞞不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不是,此罪的主題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 、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非國家工作人員不能成為本罪主體。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國有公認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