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新證據的范圍_怎樣理解民事訴訟中的“新證據”?
特邀律師
法海一粟認為,題目中的情況,一般情況下,是不可能出現的;因為,任何一個刑事案件在庭審時,都會對指控被告人有罪的證據進行質證,不經質證的,一般不會作出有罪判決。
1、所有定罪證據,都應當在庭審時予以質證,否則,都不能作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這是刑事訴訟法的明文規定。
2、刑事案件中沒有所謂“新證據”的概念。所謂新證據,是民事訴訟中的概念,它是指庭審以后形成的證據,或者在庭審之前已經形成就是基于客觀原因應當調取而沒有調取的證據。刑事案件中不存在新證據的概念。所有的證據,無論一審時是否已經經過質證,在二審時,都會在二審的法庭上再次予以質證,除非在庭前會議上,控辯雙方認為不需要再次質證。
3、本案應當發回重審。如果真的如題目中所言,認定被告人有罪的一切證據一審都沒有質證,那么,二審法院應當發回重審,而不應當組織質證并予以判決。否則,就變相剝奪了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從深海載人技術到量子保密通信,從“天眼”到“悟空”,中國人在尖端科學上的領先領域越來越多。
“悟空”衛星在軌運行的前530天共采集了約28億高能宇宙射線,其中包含約150萬25GeV以上的電子宇宙射線。基于這些數據科研人員成功獲取了目前國際上最精確的電子宇宙射線探測結果。該成果于2017年11月30日(北京時間)在Nature雜志在線發表。
與之前結果相比:
(1)“悟空”衛星的電子宇宙射線的能量測量范圍比起國外的空間探測設備(AMS-02,Fermi-LAT)有顯著提高,拓展了我們觀察宇宙的窗口。
(2)“悟空”衛星測量到的TeV電子的“純凈”程度最高(也就是其中混入的質子數量最少),能譜的準確性高。
(3)“悟空”衛星首次直接測量到了電子宇宙射線能譜在~1TeV處的拐折,該拐折反映了宇宙中高能電子輻射源的典型加速能力,其精確的下降行為對于判定部分(能量低于1TeV)電子宇宙射線是否來自于暗物質起著關鍵性作用。
此外,“悟空”衛星的數據初步顯示在~1.4TeV處存在能譜精細結構。目前“悟空”衛星運行狀態良好,正持續收集數據,一旦該精細結構得以確證,將是粒子物理或天體物理領域的開創性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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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生效的判決書有新證舉是否可以推翻。新證舉如果是真真實實的就可以推翻已生效的判決書。說是這樣說,做起來也難,牽連的事也多,不是大錯案,不是太冤枉的案,判決有點小誤,也不必去翻案,翻案的路上既花錢又花功夫,找這個那人實在好難。當然,如果嚴是嚴重錯案再難再多錢都應去翻,人活一口氣,佛活一爐香,冷飯好吃,冷氣難受,一場官司,一世仇,多結情來少結冤,法律也留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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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委托權限分為一般代理和特別授權,依據民訴法以及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委托,格式是由法院提供的,與證規則沒有關系,當事人委托律師代理案件無論是一般代理還是特別授權,都是由委托人自己決定。至于當事人是否出庭參加訴訟,這是由當事人、法院決定的,律師沒有決定權!根據案件的性質當事人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但是有的案件法院要求當事人必須出庭,如離婚案件!律師是代理人,不是當事人,受人之托,為人辦事,在委托人授權的范圍之內代理案件!
法海一粟認為,二審期間,如果上訴人發現有新證據,并且足以推翻原審判決的,應當直接提交給二審法院,而無需重新立案訴訟,這里,也不存在訴訟時間問題。
1、二審期間發現有新證據后的正確做法。這說明,一審判決已經作出,題主已經提起上訴,而二審判決尚未作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二條規定,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準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準許并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因此,如果題主在二審期間發現新證據,并且足以推翻原審判決的,當然是直接提交給二審法院。這里,并不存在立案訴訟及訴訟時間的問題。
2、二審法院對新證據的認定及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四)……。根據上述規定,既然題主提交的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審判決,這說明原審判決在認定事實方面可能存在兩個問題:一是認定事實錯誤,或者,二是認定事實不清。在這種情形下,二審法院的做法無非兩種:一是,如果認定事實錯誤,則直接改判,或者,二是,如果是認定事實不清,則發回重審。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你好,我們來看看法律是怎么規定的。
首先,判決書下達三年了,正常情況下,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我國民事訴訟實行二審終審。一個案件作出一審判決送達當事人以后,15天之內任何一方不服都可以提出上訴。
如果一審以后,各方沒有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或者二審判決作出以后送達各方當事人,判決書生效,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裁判文書生效后被發現確有錯誤,通過審判監督程序糾錯
判決生效以后,如果發現確有錯誤,通過審判監督程序糾正。
所謂的審判監督程序,是指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如果發現確有錯誤,可以通過啟動再審的方式,重新審理并作出判決。
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的條件
審判監督程序的啟動,以原生效判決確有錯誤為條件。原審判決確有錯誤,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認定事實確有錯誤。包括原審認定事實所依據的證據不足,或者證據是虛假的等,或者是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審認定的事實。
二是,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一審判決事實清楚,適用的法律條款錯誤,或者原審法院對法律條款的理解發生錯誤。
三是,違反法定的程序,有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比如漏列了當事人、或者認定事實的關鍵證據未經質證、以及其他剝奪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的情形,等等。
四是,有證據證明原審裁判人員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接受當事人禮物或者宴請、與對方當事人不正當接觸,甚至受賄等。
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的三個途徑
啟動審判監督程序,主要有三個途徑:
第一,人民法院自己發現生效法律文書錯誤,主動啟動審判監督再審程序。
第二, 當事人申請再審。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判決書生效以后,當事人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生效判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再審,由人民法院審查。人民法院根據審查決定是否啟動審判監督再審程序。人民法院審查當事人的再審申請,一般以書面審查為原則。
第三,當事人向檢察院機關申請抗訴。在我國,檢察機關是法律監督機關,對于生效的法律文書,如果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按規定提出抗訴,要求再審。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必須啟動再審程序。
因此,當事人如果對生效的裁判文書不服,也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請抗訴或者提出檢察建議,檢察機關審查以后,如果認為原生效裁判文書確有錯誤的,則應啟動審判監督程序。
回到題主的話題
如果新的證據,確實能夠證明原審判決錯誤,可以通過審判監督程序糾正。
雖然法律規定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再審的時間為收到生效判決之日起6個月,但是人民法院自己發現判決錯誤主動啟動再審,以及檢察院提出抗訴是沒有時間限制的。
因此,題主可以通過向法院提供錯案線索的方式,或者通過向檢察院申請抗訴的方式來啟動審判監督再審程序。
理可頓悟,事需漸修。@文金發律師
一、《證據規定》關于“新的證據”的范圍界定
《證據規定》第41條:“《民事訴訟法》第125條第一款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1)一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準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2)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準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準許并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證據規定》第43條第二款又規定:“當事人經人民法院準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在準許的期限內提供,且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其提供的證據可視為新的證據。”
對于當事人申請再審時“新的證據”的界定,《證據規定》第44條解釋為:“《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1項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原審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
二、提供“新的證據”的時間
根據《證據規定》第42條和第44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當事人在再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申請再審時提出。
三、提供的證據不屬于“新的證據”之法律后果
《證據規定》第43條第一款明示:“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后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納。”這一規定與《證據規定》第34條關于舉證時限的效力和第4l條關于“新的證據”的界定在內容上彼此聯系,起著相互補充的作用。
四、提出“新的證據”所引發的法律后果
提出“新的證據”除對案件本身產生相應影響外,根據《證據規定》第46條,還會產生以下兩個方面的后果:
1、由于當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內舉證,致使案件在二審或者再審期間因提出新的證據被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或者改判的,原審裁判不屬于錯誤裁判案件。
2、一方當事人請求(提出新的證據的)另一方當事人負擔由此增加的差旅、誤工、證人出庭作證、訴訟等合理費用以及由此擴大的直接損失,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