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聘人員工傷怎么賠償_退休返聘人員工傷應如何賠償?
特邀律師
辦理工傷保險的前提為職工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單位聘用退休人員應該分以下情況,一是員工已達退休年齡,但是未辦理退休。此種情況下的用工應認定為勞動關系,如果說能夠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那么出現工傷后,直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認定工傷即可。如果說不能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此種情況下用人單位風險最大。根據相關文件,此種情況為工傷,單位未交納工傷保險的,由單位全額承擔。如果單位未承擔的,員工可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先行支付。二是員工已經辦理職工退休,并領取養老待遇,注意此退休必須為職工退休,而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退休待遇。此種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0]12號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既然是勞務關系,那么在工作中出現傷亡情況就非工傷,企業可購買雇主責任險,降低用工風險。
問題是:退休返聘人員因工受傷,用人單位如何賠償?
一、退休返聘人員工作中受傷
退休返聘人員工作中受到傷害,當然也是工傷,雖然不適用工傷保險,因為用人單位已無法為退休人員參保社會保險工傷險了,社會保險機構不會負責相關費用。
但是,退休返聘人員的用人單位,應當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的工傷福利待遇處理。
二、退休返聘人員工傷的尷尬境地
迄今為止,退休返聘人員工資福利待遇,包括發生工傷待遇,似乎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定。
因為,《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等限定對象均是在職工作人員,對退休返聘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等,沒有約束力。
三、退休返聘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
那么,退休返聘人員工資待遇等,包括工傷待遇,怎么辦呢?
退休返聘人員,多是具有專業技術的退休人員,沒有什么技術專長的退休人員,一般沒有聘用的機遇。
用人單位因工作需要,有必要聘用這部分具有專業技術的退休人員,象征性給兩個遠不及付出專業技術勞動報酬的工資,不用繳社會保險,解除聘用也不用給經濟補償,比投資培訓專業技術人員劃算多了。
一廂是用人單位愿意聘用,一廂是愿意貢獻余熱,老鄭碰見何氏,正合適,一拍既合,兩廂情愿,豈不妙哉!那么,剩下的一切問題,一切的一切,都好辦了,怎么辦?
雙方協議解決一切的、所有的問題,沒有什么解決不了的!
四、退休返聘人員工傷的處理
退休返聘用人員,如果出現工傷事故,已經退出工作年限,不在社會保險機構承保工作年限工傷保險范圍內,用人單位也無法為退休返聘人員參保社會保險工傷險,社會保險機構是不管的了。
只有聘用單位、返聘人員或家屬,參照《工傷保險條例》關于工傷事故有關規定,共同協商處理!
如若協商不成,就只有走法律途徑,向人民法院提出人身損害民事訴訟,尋求司法裁判解決。
五、如何解決退休返聘人員工傷
所以,用人單位雇傭退休人員時,要事先考慮到發生工傷事故的可能,采取必要的措施,最好為退休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商業保險,以規避發生工傷事故的風險。
“未雨綢繆”,不失于上策,才能夠“防患于未然”。
僅供參考。
1、退休返聘員工在從事工作過程中發生事故,不能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條款進行工傷待遇申請?! ?/p>
2、單位應承擔退休返聘員工受傷后的賠償。單位對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所遭受的人身損害有法定的賠償義務,不能夠通過協議來免除法定責任?! ?/p>
3、退休返聘人員雖然跟單位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但符合民法中關于勞務關系的特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p>
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
除參加了工傷保險的之外,其余按照人身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人社部發〔2016〕29號
二、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退休返聘人員不受勞動法保護,也無法繳納社會保險,如果在工作崗位上發生意外事故,一般情況雙方協商處理,如果處理不成也會比照工傷來解決。隱形風險很大。
對于退休返聘人員,其已經不再屬于勞動者的,如果發生意外傷害的,不是工傷,是一種侵權,企業是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
一、退休返聘人員工傷應該如何處理
退休后,開始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就不再具有勞動法調整的勞動者主體資格,與單位簽訂的是勞務協議,屬于勞務關系,不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等勞動法律的調整范圍內,也就不能依照《工傷保險條例》來認定工傷,應適用《民法通則》等民事法律。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相關規定,返聘人員一旦發生“工傷”,應認定為從事雇傭工作中受到的傷害,雇傭單位(聘用單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項目有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輔助器具費、必要的交通費及被撫養人生活費等,造成死亡的還有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等。
二、工傷賠償的標準是什么
(一)醫療費
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備注: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二)交通食宿費
1、標準: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三)康復治療費
1、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備注: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
(四)輔助器具費
1、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五)停工留薪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備注: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依地方規定。
(六)護理費
1、標準:
(1)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評定傷殘后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
(七)傷殘補助金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
1、標準: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按月享受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2、要求: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攫B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退休人員返聘不存在工傷的,因為到退休時勞動合同關系自然終結,沒有勞動關系就沒有工傷存在了,返聘人員是勞務關系,也就是單位的臨時用工,勞務工在返聘工作中受傷單位可以按照工傷的規定來處理報銷勞務受傷看病費用和補償在勞務受傷休養期間的勞務工資。
退休返聘人員,如果發生工傷事故,由聘用單位自行負責!
返聘合同,需要注明工傷賠償!單位承擔的金額!
因為,事業單位都沒有這筆資金開支!保險公司也是不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