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定的罪名檢察院會改嗎_警察給犯人定的罪以后還會更改嗎?
特邀律師
檢察機關沒有量刑權,只有量刑建議權。
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是根據犯法嫌疑人的犯法事實和法定、酌定情節綜合考量后得出的建議性意見。
法院采用與否亦是被告人的犯法事實肯定1個基準刑,然后再考量被告人的各種量刑情節,得出終究的宣布刑。
檢察機關起訴的罪名可能與公安機關起訴的罪名1致,也能夠不1致。
當檢察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定性毛病時,也能夠變更起訴意見書的罪名,在起訴時按審查認定的罪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人民法院在審理該案件時,也要根據案件的情況獨立對被告人的行動定性。
該定性結果(罪名)可能與起訴的罪名1致,也可能不1致。
公安局提起罪名的話,檢察院會根據移交的案件的實際情況來確定是否更改罪行,如果適用罪行不合適的,是可以更改原有罪名提起公訴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于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當然有,因為警察在偵辦案件過程中,案情也會有變化,加之,在公檢法三部門之間,雖然都是辦案,但各部門的工作還是有則重,公安機關主要是偵察破案,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依法審判,同時,有些案件很復雜,在認識上各部門之間會有不同的見解,有時也會產生不同的意見,所以有的案件可能就有更改罪名,也會有罪行認定更改的情況出現,這些都是正常的。當然,我講的是那些復雜的案件,對絕大部份案件來說,一般都會是一致的。
可以啊,公訴機關按照證據來起訴,罪名不是公安定的,并且法院判決也不是按照公訴罪名判決,也是按照事實和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