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搜查住所需要搜查令嗎_警察沒有搜查令能否進入房間?
特邀律師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到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所謂“緊急情況”,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是指:犯罪嫌疑人身帶兇器、自殺器具的;可能隱藏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的;可能毀棄、轉移犯罪證據等。就是說,只有在上述情況下,公安人員在執行拘留、逮捕時,遇有緊急情況才可以進行無證搜查。
1、如果不存在緊急情形,搜查人員必須出示搜查證,搜查人員的行為是不正當的,你可以拒絕被搜查,如果強行被無證搜查了,你也可以向上級機關或檢察院投訴,要求賠償損失。2、另外,情況緊急不需要搜查令的情況,也不僅僅是警察說了算的,前提是“在執行逮捕或拘留時”,因此對象需要符合逮捕或拘留的條件。逮捕是有證據證明你有犯罪事實,而且嚴重到需要逮捕的情況;刑事拘留的對象是觸犯刑事法律,需追究刑事責任的現行犯或重大嫌疑人。治安拘留的對象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者。司法拘留的對象是實施了妨害民事或行政訴訟秩序行為的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或案外人。PS,這是一個人問的兩個問題吧,我復制答案了做個任務
派出所因辦案需要搜查居民住宅的,需要搜查令。
如果查獲現行犯的,可以先搜查,后補辦搜查令。需要出示搜查令和警官證,手續不全搜不到他們要的東西的話,到縣級或市政府上訪或法院起訴民警闖民宅,協商賠償。 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應當在筆錄上注明。 進入公民私人住宅進行搜查,有著嚴格的程序規定,必須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續:執法人員必須穿著制服,要出示證件,亮明身份,如果是對犯罪嫌疑人的身體、物品、住宅進行搜查,還得有《搜查證》。 司法重在證據,事先沒有獲得相關證據,嫌疑對象又不是正在實施犯罪活動,僅憑“形跡可疑”的主觀臆斷和“我是警察”的權威而隨意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這本身就是違法行為。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可以進行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當場檢查。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公共場所進行日常監督檢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不適用前款規定。 檢查公民住所必須持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但是,有證據表明或者有群眾報警公民住所內正在發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違法存放危險物質,不立即檢查可能對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財產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立即檢查。
你好,如果是正常的搜查行動,辦案民警除表明身份外,還需出示搜查令和執行公務手續。
沒有搜查令,沒有逮捕令,警察闖進別人家里亂拿東西,犯法。嚴重的涉嫌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要負刑事責任。 《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條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是的,需要搜查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 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合法的。
這種情況下,你想想,警察根本不可能再回去申請什么搜查令。
法律規定:在執行逮捕、拘留等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