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如何退出_什么叫大小私募?
特邀律師
被注銷機構可重新申請登記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注銷登記并非被判“死刑”或被判禁入。協會昨日重申,依據《公告》注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工作,不是對相關機構的自律處分,被注銷登記的機構若有真實業務需要,可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和《公告》的要求,重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實際上,《公告》實施以來,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工作一直按規定正常開展,相關工作從未停止或暫停。 此外,針對2016年2月5日前已登記,且在2016年8月1日前已補提法律意見書申請或提交首只私募基金產品備案申請、正在辦理過程中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協會將適當順延辦理時間,并將公示辦理狀態。協會提醒相關機構結合實際情況,合理規劃,盡快完成登記備案工作,針對無法滿足《公告》相關要求的機構,協會將于2016年底前予以注銷。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最佳退出方式: 第一,被投資企業上市,PE資金以股票的形式在二級市場退出; 第二,被投資企業受到其他公司的并購,PE投資者轉讓股權等形式退出資金。 第三,被投資企業管理層提出股權回購方案,PE資金在同意的前提下,順利出讓股權。 這三種常見的退出方式中,被投資的公司上市是私募股權投資得到回報最高的退出方式。上市將使得投資者手中的公司股權直接變成可以在證券流通市場交易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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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權基金投資是指對未上市的公司的投資。這類投資退出方法有三種。
第一種是最優的退出方法,被投資的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成為上市公司,私募股權投資可以再過了限售期后通過二級市場減持股票退出投資,這是絕大部分私募股權的終極目標。
第二種,通過股權轉讓,由其他個人投資者或者機構投資者接手,完成投資的退出。
第三種,有的私募股權投資要求公司在某個時間內上市,有效期限內沒有上市,要求公司回購股票,公司按照協議回購股票,比如,有些私募股權投資以優先股的方式投資,公司可以贖回優先股并支付優先股股息,當然,普通股也可以按協議要求公司贖回股票。
分階段說,購買私募基金后,你可能處于募集環節(冷靜期)、產品成立后的封閉期、產品運作間的開放期這三個環節中。
(1)如果你處在募集環節(冷靜期)
私募基金募集環節中,投資人在簽署私募基金合同后有至少24小時的冷靜期,24小時后私募管理人會通過電話、郵件等形式對投資人進行回訪,確認投資人是否已知悉私募基金風險及相關產品要素,確認投資人繼續購買的決心。如果你處在募集環節(冷靜期)中感覺有些后悔,可以坐等管理人回訪確認時表示不再購買,即解除基金合同。
(2)如果你處在產品成立后的封閉期
一般私募基金都會設置封閉期,即成立以后多長時間內不得申購或(和)贖回,如果基金合同約定不得贖回,那在這個期間就無法解除基金合同,如果合同有規定違約贖回的款項,則可以通過違約贖回的方式進行贖回,支付一定的違約贖回對價。
(3)如果你處在產品運作間的開放期
封閉期后,產品開放運作,不過開放運作并不等同于隨時申購贖回(公募基金可以隨時申贖),此時也需要看基金合同的條款設置,多數合同會設置每個季度開放一次,在開放期間內投資人可以選擇申購贖回。
總結下來,投資人如果在購買私募基金后,處于募集環節中,則可以直接通過冷靜期后回訪確認解除基金合同;處于產品成立后的封閉期內,如果有符合的條款,可通過支付違約金方式違約贖回;處于產品運作間的開放期時,可以在開放期間正常申購贖回。
私募基金基本都是面向特定的高凈值客戶,私募管理人也比較注重客戶體驗,如果有申購或者贖回的想法,直接跟私募管理人聯系,溝通解決方式,會讓流程比較有保障。
這個問題,我們通過一個案例來分析。
思考:如果創業合伙人中途離職,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強行回購離職合伙人的股權,以下哪個不能作為依據?
A、公司法
B、股東協議
C、公司章程
答案:A
一、案例
周總從事酒店服務行業,幾月前,他心有戚戚地和我說了他朋友創業的故事。周總朋友姓姜,姜總和別人合伙創業,創始團隊共5人,現在一位合伙人要離職,理由是和團隊其他人不合,但是對于他手中持有的20%的股權該如何處理,大家卻傻眼了。
在職的四人傾向于折價回購,但是令他們震驚二無奈的是離職合伙人不愿意交出手中的股權!他一直強調自己參與過創業(其實只有半年),為公司做了貢獻,而且他認為《公司法》、股東協議、公司章程都沒有約定股東離職必須退股。他為什么不能繼續持股?
《公司法》中沒有條款直接約定公司可以強行回購退股股東的條款,公司章程、股東協議倒是可以約定,但是姜總他們沒有事先約定。
姜總四人悔不當初。雙方進行多輪談判,最終以高價回購了離職創始人手中的全部股權。畢竟股權放在他手里實在不放心,若日后公司做大了,恐怕更難贖回。
姜總的企業還處在創業期,被離職風波拖累的身心俱疲,經常向周總吐槽。周總安慰朋友的同時,也在驚心:我的企業好像也沒有和合伙人約定退出機制。
于是擔心不已的他,迫不及待的向我咨詢關于退出機制應該怎么簽訂?有哪些注意要點?
二、答疑
姜總的案例不是個案。如果周總后期沒有和合伙人簽訂退出協議,很難說不會成為第二個姜總。對于合伙人退出協議,我只能為他提供一些建議,具體的條款必須全體股東商議表決通過。
其一,退出分3種情形,要考慮每一種情形下退出的規則。
當然退出:比如合伙人不能勝任工作崗位、允諾的資源沒有兌現、因非公原因喪失勞動能力等。建議以創業年限劃分,3年之內的退還本金和利息,3~5年的按照股權實際價格回購,5年以上溢價回購等。
獎勵退出:比如在職期間,曾為公司做出重大貢獻;有合理正當的理由必須離職等。建議溢價回購,具體溢價價格根據公司經營狀況和合伙人實際貢獻自行約定。
違規退出:比如合伙人違背公司的重要規定;為公司帶來經濟、名譽損失的;貪污腐敗等,可無償收回該合伙人股權,造成損失的有權追索賠償。
其二,股權代持。在進行工商注冊時,由創始人代持聯合創始人的股權進行工商注冊,以減少創業初期因核心團隊離職而造成的頻繁股權變更,等到團隊穩定后再給,比如1年或2年后。
其三,在制定退出規則時,要事先簽訂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以防離職合伙人進入對手公司泄露公司商業機密,或者直接成為競爭對手。
其四,設定高額違約條款。在股東協議中直接約定離職不退股將支付高額違約金,以防止出現案例中不愿讓公司回購的情形。
中國人講究做事師出有名,有理有據。無論合伙人在什么情形下離職,只要明確約定,依約進行即可。
簡單直白一點解釋就是,資金實力雄厚為大的私募。資金實力沒有那么強的為小私募。私募顧名思義就是個人或者幾個合伙人一起開的為私募,他們也和基金一樣,就是你們把錢交給他打理,他幫助你獲取更高的收益,還有就是公募都是國家控制的。很多私募的創始人,都是在大的國有基金公司干得很好的職業經理人,辭職出來開私募,也是為了賺取更多的收益,實現自己更大的價值。在公募干的時候拿的是工資加提成。成立私募就是自己當老板,給別人發工資,賺的是利潤。如果還不明白,你可以私信問我。
房地產私募基金(或稱:房地產股權投資基金)對所選定項目進行投資決策時,要充分考慮退出方式,以及如果不能按時退出,將采取何種措施保障資金能夠安全收回。基金管理公司將根據項目的特點設計出安全的退出方式,并報投資決策委員會通過后執行。房地產私募基金退出方式一般包括以下五種:
(1)在資本市場出售股票:這種方式針對基金對擬上市房地產公司的投資。
(2)房地產投資項目清算:以股東身份參與投資某房地產項目,項目建成銷售后,基金根據投資比例收回投資成本并分配利潤。
(3)原股東承諾回購:基金在投資之初即和原股東簽訂協議,確定回購方式(譬如回購時間和回購價格),這是基金退出項目常見的一種形式。
(4)企業間兼并收購:在有收購意向的第三方和被投資企業股東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基金實現退出。
(5)通過以上兩種或多種方式組合的形式退出:譬如, 在約定期限內能夠上市,則通過資本市場退出;期限內不能上市,則由原股東按照每年約定回報對基金所持有的股權進行回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