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的田地可以繼承嗎_農田可以繼承嗎?
特邀律師
【慶雙與三農同行】農村土地能代代相傳嗎?為什么?──只要國家對農村的土地承包政策不變,就能代代相傳。詳情請看下文。
在解放后,我國農村的土地經歷了幾個時期的變革。由剛解放時,國家將地主的土地分給農民耕種,到后來成立人民公社,國家又把分給農民耕種的土地收歸集體,由集體統一耕種,全生產隊的社員參加集體的勞動,年底憑掙的工分多少分糧食和分錢。由于集體化勞動存在吃大鍋飯和出工不出力的問題,中央于1978年在安徽省鳳陽縣小崗村搞“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試點。在取得成功的基礎上,于1982年在全國范圍內全面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
從1982年全國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以來,到現在已經三十八年過去了。在這三十八年間,國家領導人換了一屆又一屆,可是對于農村的土地承包責任制卻一直都沒有變。而現在,國家又已經作出重大決定,在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順延三十年不變。而且明確規定,在土地承包期內,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不允許集體大面積調整土地,更不允許將土地打亂重新分配。
從現在國家對農村土地承包的政策可以看出,雖然表面上國家沒有明確說土地可以代代相傳,然而實際上就已經可以代代相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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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屬于集體土地,使用權不能作為個人財產繼承。農村土地是村集體分給本村農戶承包的,如果承包人去世,土地尚在承包期內,與承包人在同一戶口薄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續包(不是該村村民不能續包),沒有其他家庭成員的,由村集體收回再分配。
回答,農村老人的老宅基地,兒女能否繼承?
一,宅基辦證沒有,上面有房嗎,辦了房產證,還是沒有房產證,若有證書,戶主是誰,子女分戶沒有,若沒有分家,哪么老人的宅基,子女可以繼承,可以長期使用,其它無人干涉。
二,上級文件規定,一戶一宅,是戶主的使用權力,若有一戶兩宅,房產部門和國土資源部門有權收回,若不同意收回的,根據上級文件指行,按平方收費,每平方最低交納25元,最高達到每平方60元,按總平方計算,依法交納,沒有人情和折扣。
三,老人宅基地,子女在外地工作,有工作崗位,只要戶口所地在本村,沒有宅基地,到了退休年齡,不愿意住在城里,哪么一心想回到出生所在地,回家養老,過完后步余生,要自我向組織申請,報告鄉村解決宅基事由,鄉村必須給予批示宅基地零點三分三厘,合理合法,理所當然。
謝謝邀請,兒女能不能繼承農村父母的土地承包權?兒女有權繼承父母的一切權利,如果自已不種可以,轉流給其他農民和村集體,這是繼承法里給你的權利,沒有人很改變的。謝謝友祝友友天天好心情。
1.戶口已遷出村里,不能再繼承農村用地了,但是承包地上的收益可以繼承,宅基地上的合法房屋可以繼承,但是土地承包經營權及宅基地使用權是不能繼承的,依據分別在《土地管理法》及《農村土地承包法》。
2.你的戶口遷出來了意味著你不是該村組的成員了,已經喪失了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而農村承包地及宅基地作為農村村民最主要的兩塊地,無論是承包地還是宅基地都具有強烈的人身依附性及專屬性,作為戶口已經遷出來的你只能繼承承包地的承包收益,但是該塊承包地因你父親或母親的去世而被收回,因而你不能再繼承承包地進行農業種植或者將承包地流轉給他人;以及不能繼承宅基地使用權,只能繼承你父母生前留下的住宅及其他附屬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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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你發問給以下意見供參考:
第一,農村土地,也叫承包地,土地與農民是經合同發生承包關系,農民為乙方,村上為甲方,從民法講,村民為自然人,集體為法人。
第二,“大包干”生產責任制或生產責任制,在土地關系中集體,個體是統和分關系。
統是說,土地所有權在集體。
分是說,土地經營權在村民。
統分要厘清,吃透關系,二者的權力(利)不同。
第三,在合同有效期內,家人可以轉讓,流轉,繼承等。
我講的是在合同有效期限內。合同到期,則要視具體問題,具體研判,對待了。
這里要認清,家庭承包,土地所有權,經營權等法律關系和定位,否則,將你繞進去轉不過彎來。
由上三點解讀,合同仍然有效,家庭仍有其他成員,土地經營權可以繼承。
以上是我的解讀,供你參考。同時,歡迎交流,分享共同學習。(原創)
我來答!我是春光秋月,三農問答達人,從事農村土地承包工作多年,歡迎大家關注。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完成后,如果老人去世,子女是否可以繼承土地?
需要明確一點:農村家庭承包土地不允許繼承,但是土地承包收益可以繼承。
農村老人去世后,土地如何處理要依據承包合同確定,與土地確權是否完成無必要聯系。
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工作是以二輪延包時簽訂的家庭承包合同也依據,主要解決面積不準、四至不清、空間位置不明等問題,并且對土地承包共有人進行登記。
在二輪延包時,如果你父母二人作為承包方與發包方(村委會)簽訂一份家庭承包合同,你父親和母親就是這份承包合同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共有人。當他們其中一個人去世時,承包地繼續保留;當他們全部去世時,發包方有權收回你父母二人的承包地。這就是我們所說的“整戶消亡”。
二輪延包時,如果你與父母共同作為承包方與發包方(村委會)簽訂家庭承包合同,那么你、你父親、你母親就是你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共有人。當你父母去世時,他們的承包地集體無權收回,你可以繼續耕種。
在土地確權完成后,將給農戶頒發新版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但如果出現“整戶消亡”的情形,依然要收回其家庭承包地,子女無權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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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農村的土地屬于村集體,不存在土地繼承問題。所以,這個問題的要點不是兒女以后能否繼承父母土地承包權的問題,而是兒女在父母去世后是否可以在本承包期內繼續耕種父母的承包地的問題。所以,這個問題不適合以繼承法來解答,只能根據《土地承包法》來解釋。
農村土地確權,就是依法確定農村村民對于土地的承包權,確權是對農民承包權的一種法律肯定。農村土地承包,是以戶為單位的,在確定承包權后,本承包期內本承包戶承包權不做變更,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也就是說,土地確權后,如果本承包期內本戶有人去世或者戶口外遷,不影響本戶的土地承包權;如果本承包期內本戶有新生人口或者新轉入人口,也不會增加其承包的土地。
所以,本問題的焦點是,土地確定時,父母和兒女是否在一個戶頭上,即,確定的證書上認定的是父母為一戶,還是父母和兒女共為一戶。本題在這一點上沒有表達清楚,只是說土地確權后兒女戶口沒在一起,沒有說明是確權時兒女戶口已經分開,還是確權后才分的戶口。
如果確權時,父母和兒女在一個戶頭上,那么,兒女和父母雖然日后分戶口,但承包關系不變,在本承包期內父母和兒女共同擁有土地的承包權,如果父母在承包期內去世,兒女完全可以繼續耕種土地至承包期結束。如果土地確權時,兒女已經和父母分戶,父母的土地確權證上,沒有子女的名字,那么,父母去世后,則本戶上不再有其他人戶口,視為整戶消亡,雖然承包期不到,村集體也有權收回其土地承包權,子女無權耕種已去世父母原來的承包田。
綜上,農村土地不存在繼承問題,兒女是否在父母去世后繼續耕種父母承包的土地,主要看承包時兒女和父母是否在一個戶頭上(承包合同和確權證書是否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