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合同的十大注意事項_簽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項?
特邀律師
除了前面朋友回答的注意事項外,我想重點補充一下在合同簽署前,特別是公司合同的經辦人員在合同準備簽字蓋章前,應注意把握好的幾點事項和細節:公司合同經辦人員在合同簽署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1、合同簽署前應仔細檢查、核對合同各條款,確保所簽署版本是經公司領導審核通過的最后定稿版本。
這就要求經辦人員首先要確認該版本是否是定稿版本,如果檢查下來,不是的話,就要要求業務部門提供最終的定稿,否則不予蓋章。
2、合同所涉商務條款應規范填寫,無相關內容應標注刪除符號予以刪除,不能留白。很多格式文本會有多處空白供選擇填寫,如果無需填寫的話,一定要用刪除符號刪除,以免被他人惡意填寫不利內容。
3、合同所涉數字、清單應按財務規范分別填寫阿拉伯數字與中文大寫,清單空白項應標注刪除符號,不能留白。數字填寫一定要認真,千萬不要填錯,否則后果不堪設想。
4、合同條款原則上不得再隨意改動,若因場地、條件所限必須涂改,則協議各方應在涂改處簽字蓋章加以確認,涂改處不簽字蓋章沒有法律效力。
5、合同簽署應根據“生效條款”執行,若約定“簽字并蓋章后生效”,則必須在提供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授權文件的前提下,由授權人員簽字并加蓋公章。這點很重要,否則合同很有可能被認定為未生效。
6、合同正文下應注明“以下無正文”,合同簽署頁原則上應緊跟正文,單獨制作簽署
頁的,合同簽署頁應注明“本頁系《簽約合同編號》合同簽署頁”,這是為了防止被他人惡意增加合同條款。
7、最好編寫合同頁碼,若因合同無編號,致使合同簽署頁無法注明的,則應在合同簽署頁中注明“本頁系 ××協議簽約方于簽約地點簽署的《協議名稱》之合同簽署頁”,以確認簽署頁與合同的關聯性。
8、合同簽署應要求協議各方加蓋騎縫章,協議一方為自然人的,應要求其每頁小簽或騎縫簽,這樣可以防止合同文本內容被惡意更換。
9、合同簽署若約定以簽約地法院管轄,則原則上應將合同中的簽約地填寫為自己公司住所地,以利于發生糾紛時的處理。
10、合同簽署應明確雙方送達地址及簽約日期(確定合同義務履行時間、訴訟時效),
同時應留存簽約對象的營業執照或身份證復印件,以免發生糾紛時無法送達法律文書及為糾紛處理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11、公司與對方公司擬簽訂的合同,一般應先交由對方公司簽名蓋章,然后再由公司簽名蓋章。(防止拿不到合同及對方變卦)應要求對方蓋章時使用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的印章(如業務專用章、部門專用章等)在合同上蓋章。
12、 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按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必須辦理公證、批準或登記手續的,應及時辦理。
1、注意退車條款和三包條款:許多汽車經銷商在汽車出現質量問題時,即使在不能維修好的條件下,也拒絕退車。在簽訂購車合同時,應當寫明如果該車是缺陷汽車產品,汽車制造商(包括進口商)有修理、更換、收回等義務。
2、車輛的詳細信息要寫明:明確約定汽車的品牌、汽車標識號碼、發動機號碼、汽車代碼(車架號)等汽車本身應有的要素,尤其是汽車代碼與汽車標識號碼同時寫明,防止汽車經銷商掉包。
3、權利義務條款要明確:消費者簽約時要特別注意體現經銷商合同責任的細節,如交車方式、地點、時間,保養、維修等售后服務(經銷商應承擔何種義務),免費保養以時間計,還是以里程計,交車時間違約后,雙方責任是否對等。
4、質量、維修、售后服務。在上述約定之外,還有關于車輛的質量、維修、售后服務等事項也應當明確,以防止假冒偽劣產品,防止售后無人管等情況發生。
5、違約責任。權利義務事項約定明確后,誰守約誰違約就容易判定了。而違約責任需要約定的是,一旦確定違約,違約方承擔什么責任,以及如何承擔責任,要約定解決的方式,合同的管轄地。
6、爭議解決。對合同約定事項發生不一致的看法就是爭議。解決爭議的方法最初都是協商。當合同各方協商不能一致,發生僵持,就需要合同以外的公正力量介入。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人民法院訴訟或者仲裁機構仲裁,但兩者只能選其一。如果不選,就是放棄選擇仲裁。選擇仲裁應寫明機構全稱,如上海仲裁委員會,否則等于未選。選擇法院主要是選擇哪個法院作為一審法院。如購車人在住所地以外的地方購車,可以約定在購車人所在地法院訴訟。如不選,依法在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訴訟。
7、重視被經銷商“忽略”的細節。消費者簽約時要特別注意體現經銷商合同責任的細節,如交車方式、地點、時間;保養、維修等售后服務(經銷商應承擔何種義務);免費保養以時間計,還是以里程計;交車時間違約后,雙方責任是否對等。
8、名稱必須保持一致。確認銷售方的蓋章名稱與購車合同、發票上的名稱三者必須保持一致。如果出現不一致,即使訴訟由于訴訟主體不明,對消費者而言非常不利。如買進口車,由于存在多級代理的形式,在沒有弄清合同主體的情況下,購車人的權益很難保護。
9、退車條款與“三包”條款銜接。許多汽車經銷商在汽車出現質量問題時,即使在不能維修好的條件下,也拒絕退車。在簽訂購車合同時,應當寫明如果該車是缺陷汽車產品,汽車制造商(包括進口商)有修理、更換、收回等義務。
10、合同生效條件。一般合同經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即生效,但也可以約定簽字、蓋章后達到某種條件生效。如貸款購車,可以約定銀行同意貸款后生效等。
簽訂家裝合同有很多細節需要注意,很多沒有經驗的業主可能會被一些不良裝修公司欺騙,造成自己的損失。小編給大家講講家裝合同簽訂中的細節,每個細節應該注意哪些東西,一起去看看吧。
1、工期約定:一般2居室100平米的房間,簡單裝修的話,工期在35天左右,裝飾公司為了保險,一般會把工期約定到45-50天,如果您著急入住的話,可以在簽訂家裝合同時和設計商榷此條款。
2、付款方式:一般的家裝合同,約定首付60%,木工驗收合格后交納35%,完工后交納5%。如果按照這樣的付款形式的話,在工期過了一半左右后,您就已經向裝飾公司交了95%左右的費用,如果裝修的后期出了什么問題的話,就很難在錢上面制約裝飾公司了。所以建議在簽訂家裝合同時候,能把首付壓到30%,中期交納30%。中期款:一般家裝合同上約定的中期付款時間,只是簡單的標明“工程過半,木工收口”。但是一個工地往往是多項目交叉作業,正規的工期過半應該是:木器制作結束;廚衛墻、地磚、吊頂結束;墻面找平結束;電改造結束。
3、增減項目:裝修過程中,很容易有增減項目,比如多做個柜子,多改幾米水電路等等。這些都要在完工的時候交納費用的。那么這些項目的單價究竟應該是多少呢 如果等到已經開工后,那這可能就是設計說了算了。所以如果有可能,最好能復印一份裝修公司的最初給您看的完整報價單,以免在簽訂家裝合同或是增減項目時,裝修公司偷梁換柱,改換價格。還要注意一點,最后結算費用的時候,你應該支付的增減費用,都應該是在該項目施工前,由您簽字認可的,如果是您沒有簽字認可的,您一概可以不支付相應的費用。
4、保修條款:裝修的整個過程現在主要還是以手工現場制作為主,沒有實現全面工廠化,所以難免會有各種各樣的細碎質量問題。保修時間內,裝飾公司應該實施的責任就尤為重要了。比如出了問題,裝修公司是包工包料全全負責保修,還是只包工,不負責材料保修,或是還是有其他制約條款,這些都一定要在家裝合同中寫清楚。
5、水電費用:裝修過程中,現場施工都會用到水,電,煤氣等。一般到工程結束,水電費加起來是筆不小的數字,這筆費用應該誰來支付,在家裝合同中也應該標明。
6、按圖施工:嚴格按照您簽字認可的圖紙施工,如果在細節尺寸上和您在設計圖紙上的不符合,您可以要求返工。
7、監理和質檢到場時間和次數:一般的裝修公司都將工程分給各個施工隊來完成,質檢人員和監理是裝飾公司對他們最重要的監督手段,他們到場巡視的時間間隔,對工程的質量尤為重要。監理和質檢,每隔2天應該到場一次。設計也應該3-5天到場一次,看看現場施工結果和自己的設計是否相符合。
8、工程完工后不同的項目有不同的保修期,業主可依具體情況與公司商議,保留原證件或扣留部分工程款作為裝修的質量保證金。
9、預算項目變更時,雙方應該重新簽訂協議。
10、家裝合同要由法定代表人簽訂,如有委托代理人的,需要復印委托書,同時向裝飾公司索要工商執照的復印件和資質證明的復印件,這兩個復印件都應該加蓋公司章,還要索要項目經理和工程負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或公司正式職工的工作證復印件以及聯系電話。
11、家裝合同中售后服務不能忽視。最突出的問題是保修期內出現問題,裝修公司故意拖延時間或以種種借口不給維修。因此,消費者在簽訂家裝合同時就應在合同中注明保修期限,分期付款方式等內容,以防備裝修公司把風險全部留給消費者。
12、家裝合同有三種形式:即承包人包工包料,部分包料,承包人包工、住戶自己包料,在裝修中還應注意以下幾種情況,裝修公司包料的,要向其索要購買的材料明細表、合格證、發票;業主自己包料的,選用的材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有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有中文標志的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生產廠廠名、廠址等,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裝修材料。
簽合同的注意事項: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這是每一個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當事人是合同的主體。合同中如果不寫明當事人,誰與誰做交易都搞不清楚,就無法確定權利的享受和義務的承擔,發生糾紛也難以解決,特別是在合同涉及多方當事人的時候更是如此。合同中不僅要把應當規定的當事人都規定到合同中去,而且要把各方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都規定準確、清楚。 (二)標的。標的是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標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備條款。沒有標的,合同不能成立,合同關系無法建立。 合同的種類很多,合同的標的也多種多樣: 1.有形財產。有形財產指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并且法律允許流通的有形物。如依不同的分類有生產資料與生活資料、種類物與特定物、可分物與不可分物、貨幣與有價證券等。 2.無形財產。無形財產指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并且法律允許流通的不以實物形態存在的智力成果。如商標、專利、著作權、技術秘密等。 .勞務。勞務指不以有形財產體現其成果的勞動與服務。如運輸合同中承運人的運輸行為,保管與倉儲合同中的保管行為,接受委托進行代理、居間、行紀行為等。 3.工作成果。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體現履約行為的有形物或者無形物。如承攬合同中由承攬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建設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設項目,技術開發合同中的委托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人完成的研究開發工作等。 合同對標的的規定應當清楚明白、準確無誤,對于名稱、型號、規格、品種、等級、花色等都要約定得細致、準確、清楚,防止差錯。特別是對于不易確定的無形財產、勞務、工作成果等更要盡可能地描述準確、明白。訂立合同中還應當注意各種語言、方言以及習慣稱謂的差異,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和糾紛。 (三)數量。在大多數的合同中,數量是必備條款,沒有數量,合同是不能成立的。許多合同,只要有了標的和數量,即使對其他內容沒有規定,也不妨礙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因此,數量是合同的重要條款。對于有形財產,數量是對單位個數、體積、面積、長度、容積、重量等的計量;對于無形財產,數量是個數、件數、字數以及使用范圍等多種量度方法;對于勞務。數量為勞動量;對于工作成果,數量是工作量及成果數量。一般而言,合同的數量要準確,選擇使用共同接受的計量單位、計量方法和計量工具。根據不同情況,要求不同的精確度,允許的尾差、磅差、超欠幅度、自然耗損率等。 (四)質量。對有形財產來說,質量是物理、化學、機械、生物等性質;對于無形財產、服務、工作成果來說,也有質量高低的問題,并有衡量的特定方法。對于有形財產而言,質量亦有外觀形態問題。質量指標準、技術要求,包括性能、效用、工藝等,一般以品種、型號、規格、等級等體現出來。質量條款的重要性是勿庸贅言的,許許多多的合同糾紛由此引起。合同中應當對質量問題盡可能地規定細致、準確和清楚。國家有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必須按照規定的標準執行。如有其他質量標準的,應盡可能約定其適用的標準。當事人可以約定質量檢驗的方法、質量責任的期限和條件、對質量提出異議的條件與期限等。 (五)價款或者報酬。價款或者報酬,是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所付代價的貨幣支付。價款一般指對提供財產的當事人支付的貨幣,如在買賣合同的貨款、租賃合同的租金、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向貸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等。報酬一般是指對提供勞務或者工作成果的當事人支付的貨幣,如運輸合同中的運費、保管合同與倉儲合同中的保管費以及建設工程合同中的勘察費、設計費和工程款等。如果有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要按照規定執行。價格應當在合同中規定清楚或者明確規定計算價款或者報酬的方法。有些合同比較復雜,貨款、運費、保險費、保管費、裝卸費、報關費以及一切其他可能支出的費用,由誰支付都要規定清楚。 (六)履行期限。履行期限是指合同中規定的當事人履行自己的義務如交付標的物、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勞務、完成工作的時間界限。履行期限直接關系到合同義務完成的時間,涉及當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確定合同是否按時履行或者遲延履行的客觀依據。履行期限可以是即時履行的,也可以是定時履行的;可以是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的,也可以是分期履行的。不同的合同,對履行期限的要求是不同的,期限可以以小時計,可以以天計,可以以月計,可以以生產周期、季節計,也可以以年計。期限可以是非常精確的,也可以是不十分確定的。不同的合同,其履行期限的具體含義是不同的。買賣合同中賣方的履行期限是指交貨的日期、買方的履行期限是交款日期,運輸合同中承運人的履行期限是指從起運到目的地卸載的時間,工程建設合同中承包方的履行期限是從開工到竣工的時間。正因如此,期限條款還是應當盡量明確、具體,或者明確規定計算期限的方法。 (七)履行地點和方式。履行地點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和對方當事人接受履行的地點。不同的合同,履行地點有不同的特點。如買賣合同中,買方提貨的,在提貨地履行;賣方送貨的,在買方收貨地履行。在工程建設合同中,在建設項目所在地履行。運輸合同中,從起運地運輸到目的地為履行地點。履行地點有時是確定運費由誰負擔、風險由誰承擔以及所有權是否轉移、何時轉移的依據。履行地點也是在發生糾紛后確定由哪一地法院管轄的依據。因此,履行地點在合同中應當規定得明確、具體。 履行方式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具體做法。不同的合同,決定了履行方式的差異。買賣合同是交付標的物,而承攬合同是交付工作成果。履行可以是一次性的,也可以是在一定時期內的,也可以是分期、分批的。運輸合同按照運輸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公路、鐵路、海上、航空等方式。履行方式還包括價款或者報酬的支付方式、結算方式等,如現金結算、轉帳結算、同城轉帳結算、異地轉帳結算、托收承付、支票結算、委托付款、限額支票、信用證、匯兌結算、委托收款等。履行方式與當事人的利益密切相關,應當從方便、快捷和防止欺詐等方面考慮采取最為適當的履行方式,并且在合同中應當明確規定。 (八)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違約責任是促使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使對方免受或少受損失的法律措施,也是保證合同履行的主要條款。違約責任在合同中非常重要,因此一般有關合同的法律對于違約責任都已經作出較為詳盡的規定。但法律的規定是原則的,即使細致也不可能面面俱到,照顧到各種合同的特殊情況。因此,當事人為了特殊的需要,為了保證合同義務嚴格按照約定履行,為了更加及時地解決合同糾紛,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如約定定金、違約金、賠償金額以及賠償金的計算方法等。 (九)解決爭議的方法。解決爭議的方法指合同爭議的解決途徑,對合同條款發生爭議時的解釋以及法律適用等。解決爭議的途徑主要有:一是雙方通過協商和解,二是由第三人進行調解,三是通過仲裁解決,四是通過訴訟解決。當事人可以約定解決爭議的方法,如果意圖通過訴訟解決爭議是不用進行約定的,通過其他途徑解決都要事先或者事后約定。依照仲裁法的規定,如果選擇適用仲裁解決爭議,除非當事人的約定無效,即排除法院對其爭議的管轄。但是,如果仲裁裁決有問題,可以依法申請法院撤銷仲裁裁決或者申請法院不予執行。當事人選擇和解、調解方式解決爭議,都不能排除法院的管轄,當事人可以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