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特殊主體構成的犯罪有_哪些犯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
特邀律師
無身份者勾結有身份者、利用有身份者的便利共同實施犯罪,對無身份者一般是以有身份者的共犯予以定罪,如非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后者的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以貪污罪的共犯論處。
這在有身份者本身就構成身份犯罪的前提下,是沒有多大問題的。(剩余1800字)有殺人,盜竊,搶劫,防火,貪污,受賄罪,重婚等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包括:
1、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主體:是從事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屬于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都可以構成本罪。
2、走私罪,主體:自然人和單位都可以成為本類罪主體。走私罪首先在海關法中被規定為單位犯罪,但必須注意:單位走私與借用單位名義走私的區別,根據高法關于單位犯罪的相關規定處理。實踐中某種行為實質上屬于單位犯罪,但由于該種行為刑法并沒有規定單位可以成為其犯罪主體,如盜竊罪,應當如何處理?高檢的有關解釋可以參考。
3、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主體:僅限于公司、企業中的工作人員。
還有很對,這里不多做舉例,詳情可以參考
刑法中純正的單位犯罪一共有12個,分別是:
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雙罰)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單罰)
妨害清算罪(單罰)
逃匯罪(雙罰)
強迫職工勞動罪(單罰)/
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雙罰)
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事故罪(雙罰)
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雙罰)
私分國有資產罪(單罰)
私分罰沒財物罪(單罰)
單位受賄罪(雙罰)
單位行賄罪(雙罰)
犯罪特殊主體,是指具有一般犯罪主體所要求的成立條件外,還必須具有某些犯罪所要求的特定身份作為其構成要件的自然人主體。
從形成方式上區分,犯罪主體的特殊身分可有自然身分與法定身分之別。
1、自然身分指人因自然賦予而形成的身分。如基于性別形成的事實可有男女之分,基于血緣的事實可形成親屬身分;
2、法定身分指人基于法律所賦予而形成的身分。比如,軍人違反職責罪的犯罪主體必須是現役軍人或者軍內在編職工的身分;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職責的犯罪,例如玩忽職守罪、瀆職罪、貪污罪等,必須是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或受委托從事公務的其他人員;虐待罪和遺棄罪犯罪主體,必須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脫逃罪和組織越獄罪,被逮捕、關押的犯罪分子才能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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