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家屬財物的處理_盜竊近親屬財物司法解釋?
特邀律師
沒有這么一說。既然是公訴案件而且構成刑事犯罪,不能是親戚就可以不追究。更不是親戚一句話就能撒案。
親戚可以出具對某人的諒解書并請求法庭從輕發落。這是可以也會被法院接受,可以從輕處罰。即是同案也進入訴訟程序,沒有追究其它人而又對某個人撒案的可能。
偷盜自家的財物不屬于盜竊罪。盜竊自己家里或近親屬的財物,根據《解釋》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在處理時也應同在社會上作案有所區別。“確有必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必須是盜竊數額較大或巨大,同時又具有其他嚴重情節,引起家庭成員和親屬憤慨,要求追究刑事責任的。近親屬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盜竊近親屬的財物應包括盜竊分居生活的近親屬的財物,盜竊自己家里的財物,即包括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的財物,也包括盜竊共同生活的其他非近親屬的財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盜竊自己家里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在處理時也應同在社會上作案有所區別。”
如何理解“確有必要”追究刑事責任?要從盜竊數額、盜竊次數、主觀惡性以及親屬的態度等方面綜合分析判斷。其中,家庭成員或親屬的態度是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應當考慮的一個重要因素。
對家庭成員及親屬間盜竊雖然達到了普通盜竊數額較大或巨大的規定標準,但沒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一般可不作為犯罪處理。
盜竊近親屬的財物,若親屬不追究其實不算犯罪,司法解釋有類似說明。
1 我國現行刑法沒有關于家庭成員和親屬間盜竊如何處罰的規定,但從我國的有關司法解釋來看,家庭成員和近親屬間盜竊是可以構成盜竊罪的。
2 最高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的解釋第1條第4項規定,“偷拿自己家中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在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這就要求我們對家庭成員及親屬盜竊在認定犯罪上必須從嚴掌握,從寬處理。對親屬間盜竊雖然達到了普通盜竊數額較大和多次的規定標準,但沒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
3 “確有必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必須是盜竊數額較大或巨大,同時又具有其他嚴重情節,引起親屬憤慨,要求追究刑事責任的。如多次盜竊親屬財產,經教育不改,引起親屬不安的;盜竊無生活來源的親屬財產,造成其生活困難,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盜竊數額特別巨大,揮霍浪費,無法追回,給親屬造成重大損失的;盜竊主觀惡性深,多次在社會上盜竊,因種種原因限制而盜竊數額不大,而又轉為盜竊親屬財產的;因盜竊親屬財物導致家庭關系破裂或嚴重損害了其他家庭成員的利益,造成親屬關系惡化和其他嚴重后果的,等等。
4 總之,對盜竊親屬財產是否有必要追究刑事責任,要以盜竊數額、盜竊次數、主觀惡性以及親屬的態度等方面綜合分析判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四款的規定,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
所以,盜竊親屬的財物是否構成犯罪關鍵是其被盜竊近親屬的態度。如果親屬不愿追究其責任,一般不按犯罪處理,如果親屬要求依法處理,一般是酌情從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