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親屬司法解釋_盜竊近親屬財物司法解釋?
特邀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盜竊自己家里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在處理時也應同在社會上作案有所區別。”
如何理解“確有必要”追究刑事責任?要從盜竊數額、盜竊次數、主觀惡性以及親屬的態度等方面綜合分析判斷。其中,家庭成員或親屬的態度是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應當考慮的一個重要因素。
對家庭成員及親屬間盜竊雖然達到了普通盜竊數額較大或巨大的規定標準,但沒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一般可不作為犯罪處理。
盜竊近親屬的財物,若親屬不追究其實不算犯罪,司法解釋有類似說明。
沒有這么一說。既然是公訴案件而且構成刑事犯罪,不能是親戚就可以不追究。更不是親戚一句話就能撒案。
親戚可以出具對某人的諒解書并請求法庭從輕發落。這是可以也會被法院接受,可以從輕處罰。即是同案也進入訴訟程序,沒有追究其它人而又對某個人撒案的可能。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四款的規定,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
所以,盜竊親屬的財物是否構成犯罪關鍵是其被盜竊近親屬的態度。如果親屬不愿追究其責任,一般不按犯罪處理,如果親屬要求依法處理,一般是酌情從輕處理。
家庭成員和親屬間盜竊,是指夫妻之間、父母子女之間、同胞兄弟妹妹之間以及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員間的盜竊。 我國司法解釋機關最早對親屬盜竊作出反應的,是1985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要把偷竊自己家里或近親屬的同在社會上作案的加以區別)如何理解和處理的請示報告》的批復。該《批復》指出:“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偷竊近親屬的財物,應包括偷竊已分居生活的近親屬的財物;偷竊自己家里的財物,既包括偷竊共同生活的近親屬財物;也包括偷竊共同生活的他方非近親屬的財物。對此類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在處理時應同在社會作案的有所區別”。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于辦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再次對親屬盜竊作出了規定:“盜竊自己家里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在處理時也應同在社會上作案有所區別。”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處理親屬盜竊的規定,與《解釋》和《批復》的精神基本是一致的,即都認為近親屬盜竊一般不作犯罪處理的,即使需要作犯罪處理的,在處理上也應與一般盜竊有所區別。這就要求我們對家庭成員及親屬盜竊在認定犯罪上必須從嚴掌握,從寬處理。 所以至少大家是一家人,有什么事就好好說,不必太沖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