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認定_幫助偽造證據罪是什么?
特邀律師
偽造證據罪是什么
一、概念
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是指在訴訟活動中,唆使、協助當事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對象則是當事人。
如果不是幫助當事人而是幫助當事人以外的他人毀滅、偽造證據,則不能構成本罪。所謂當事人,既包括刑事訴訟的當事人,如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及被告人等,又包括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如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等,還包括行政訴訟的當事人如原告、被告等。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所謂幫助,是指為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準備工具、掃除障礙、出謀劃策、提供條件、撐腰打氣、堅定其毀滅、偽造證據信心等。其既可以表現為體力上的、物質上的幫助,也可以表現為精神上的、心理上的支持。既可以是在訴訟中,有時也可以是在訴訟前。所謂毀滅,是指湮滅、消滅證據,既包括使現在證據從形態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將證據燒毀、撕壞、浸爛、丟棄等,又包括雖保存證據形態但使得其喪失或部分喪失其證明力,如砧污、涂劃證據使其無法反映其證明的事實等。所謂偽造,是指編造、制定實際根本不存在的證據或者將現存證據加以篡改、歪曲、加工、整理以違背事實真相。
本罪為情節犯。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本罪。雖有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但如不屬于情節嚴重,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所渭情節嚴重,則主要是指動機卑劣的:多次進行幫助的;幫助重大案件的當事人的;因其幫助行為導致訴訟活動無法進行、中止的;造成錯案的;影響惡劣的;等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l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對方是案件的當事人但為了達到幫助當事人的目的仍決意實施幫助其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
三、認定
(一)司法工作人員為了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而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又觸犯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屬牽連犯罪,對之,應當擇重罪即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從重處罰。
(二)本罪與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罪的界限
(1)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l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而后者為特殊主體,只有刑事訴訟中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才能構成其罪。
(2)幫助的對象不同。本罪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中的當事人,既包括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也包括民事、經濟、行政訴訟中的當事人;而后者的當事人,則僅限于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
(3)毀滅、偽造的證據范圍不同。本罪證據既可以是刑事訴訟證據,也可以是民事、經濟及行政訴訟證據;而后者則僅限于刑事訴訟包括附帶民事訴訟的證據。
(4)對情節的要求不同。本罪必須以情節嚴重為構成要件;而后者則無這一要求。
(5)發生的時間不同。本罪既可以發生在刑事訴訟中,又可以發生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還可以發生在上述訴訟前;而后者則僅只能發生在刑事訴訟中。在刑事訴訟前,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構成犯罪的,仍要以本罪治罪科刑,而不是構成后罪。
(6)所侵犯的客體不盡相同。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既包括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也包括司法機關正常的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活動;而后者則所侵害的僅是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
四、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該條第三款還規定:司法工作人員犯該罪的,從重處罰。辯護人毀滅證據罪的犯罪情形②行為人與當事人共同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人與當事人并不成立共犯);③行為人為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提供各種便利條件(行為人并不是幫助犯,而是正犯);④行為人唆使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行為人并不是教唆犯,而是正犯)⑤當事人教唆第三者為自己(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第三者接受教唆實施了毀滅、偽造證據行為的,成立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當事人教唆他人為自己毀滅、偽造證據的,不成立犯罪。⑥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在刑事訴訟中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應認定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罪。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幫助當事人毀滅有利證據或者偽造不利證據的,不成立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
如果宣判的是一審案件,該案尚未生效,您可以通過上訴進行救濟,并在上訴理由里提及假證據問題。
證據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只有三性都具備才具有證據能力,否則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假證據不具有真實性,當然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但是否為假證據,您至少需要提供線索,由法院來審查。
如果二審法院認定是假證據,應不予采信,根據該證據確認的事實也不應認定。如果導致案件事實認定錯誤,或基本案件事實沒有證據證明的,二審法院會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款第2、3項之規定,可能改判,或者撤銷、變更原判決,也有可能發回重審。
如果宣判的是二審案件,判決或裁定已生效,此時您的救濟途徑是申請再審,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第200條第3項“(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如果法院經審查認為證據確實是偽造的,可能會對案件進行再審,從而糾正原審的錯誤。
無論是通過二審救濟,還是通過再審救濟,都需要在法定期間內提出請求,二審救濟需要在收到一審裁判文書之日起15內上訴,再審救濟需要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證據虛假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所以,應盡早維權,以免超期。
以上意見供參。
律師大家都知道是吃了原告又吃被告!員工如果造假告老板,說明老板是老賴不然不會引起眾告,老板告集體員工,說明律師想騙錢,員工再次告老板與律師又拉出很多故事,說明一切水深黑暗!
偽造證據罪所侵害的客體既包括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也包括司法機關正常的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活動。
《刑法》
第三百零五條 【偽證罪】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六條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失實,不是有意偽造的,不屬于偽造證據。
第三百零七條 【妨害作證罪】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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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條文】第三百零七條 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顯而易見的偽造證據。 好比原告提供的是“假鈔”被告提供的是“真鈔”,如果原告能夠提供這張“假鈔”已經過驗鈔機檢測通過,那就是“真鈔”,因為驗鈔機檢測通過的“假鈔”證明力比“真鈔”強。所以原告提供偽造證據法院是認可的,這就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