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取得的無賠款優待收入_什么是無賠款優待收入?
特邀律師
無賠款優待就是無賠償獎勵,是對已經投保,但未發生保險賠償支出的一種的獎勵。 如果應收保費100萬元,無賠償獎勵10萬元,保險公司實際收取并開具保單90萬元,這時只要將90萬元計入成本費用即可;如果應收保費100萬元,按100萬元開具保單,然后再支付無賠償獎勵10萬元,這時按100萬元計入成本費用,將10萬元計入營業外收入,就是將保險公司給予企業的無賠款優待計入了應納稅所得額。
要區別情況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三條:關于個人取得無賠款優待收入征稅問題
對于個人因任職單位繳納有關保險費用而取得的無賠款優待收人,按照“其他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對于個人自己繳納有關商業保險費(保費全部返還個人的保險除外)而取得的無賠款優待收人,不作為個人的應納稅收人,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要區別情況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三條:關于個人取得無賠款優待收入征稅問題
無賠款優待系數:簡單來說,這是一種獎勵制度,對于在上一個保險期限未發生賠案的車輛,在本年續保時可享受無賠款減收保險費優待。當然是低好了。
以一輛五座小轎車,投保10萬元的車損險及1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其標準保費為2594元為例。不同出險情況,保費浮動情況見下表:
目前,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征稅的個人收入主要有以下幾項:
(1)對股民從證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續費返還收入,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十一款“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所得的證券公司代扣代繳。
(2)單位和部門在年終總結、各種慶典、業務往來等活動中,為其他單位和部門的有關人員發放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對個人取得的該項所得,應按“其他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所得的單位代扣代繳。
(3)對保險公司按投資金額,以同期儲蓄存款利率支付給在保期內未出險的人壽保險戶的利息(或以其他名義支付的類似收入),按“其他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險公司代扣代繳。
(4)對銀行部門以超過國家規定利率和保值貼補率支付給儲戶的攬儲獎金,應按“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5)個人因任職單位繳納有關保險費用而取得的無賠款優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6)個人為單位或他人提供擔保獲得報酬,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其他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所得的單位或個人代扣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