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性質出讓商品房_房產證權利性質出讓和劃撥哪個好?
特邀律師
劃撥性質是指劃撥用地,劃撥用地是我國特有的項目建設用地的取得方式之一。是有審批權限的各級政府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和2001年10月22日國土資源部令第9號令《劃撥用地目錄》,向符合劃撥用地條件的建設項目(項目使用的單位)無償供應的土地。
劃撥用地的使用年限是永久的(即終止日期為批準供地的本級政府認為應該依法收回時止)。
根據我國國土資源部令第9號令《劃撥用地目錄》規定,我國現行的劃撥用地的主要項目是: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用地、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公益事業用地及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和特殊項目(如監獄等)用地。
當劃撥用地的條件改變,劃撥用地的理由消失后,用地單位必須向政府繳納相應的土地出讓金(改無償劃撥為有償供地)。
擴展資料:
行政劃撥土地是可以出租的,相關的法律依據主要有:
1、《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四)、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四十四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除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況外,不得轉讓、出租、抵押
不動產權證書內含了原來的房產證與土地證的功能,只有取得了不動產權證書就包括了房屋產權與土地使用權。 國土部曾經公布了《不動產權證書》和《不動產登記證明》的樣本和使用說明。今后,人們買房后不用再辦理沿用多年的房產證和土地證,而只需要辦理一張不動產權證即可。同時,只要不發生交易,現有的房產證和土地證繼續有效,無須特地換證。出讓”指的是國有土地的取得方式,除了出讓外,還有劃撥、轉讓等方式;“自建房”或者“商品房”指的是房屋的屬性,類似的還有經濟適用房、公房等;自己建的就是自建房,有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上市銷售的就是商品房;二者區分開就很好理解了,“出讓”性質的土地上建的房屋一般都是可以交易的。參考資料不動產權證權利性質出讓是什么意思.華律網[引用時間2018-1-12]
斜杠前面的“出讓”,指的是土地性質。
即國有出讓建設用地。斜杠后的“普通”和“商品房”,為房屋用途的登記記錄。“普通”與“商品房”并沒有實質性的區別。出讓比劃撥好。劃撥土地性質的房子出售時需要補交土地出讓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