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陷害罪構成要件_陷害罪是怎么形成的?
特邀律師
首先,必須捏造犯罪事實,即無中生有、栽贓陷害、借題發(fā)揮把杜撰的或他人的犯罪事實強加于被害人。所捏造的犯罪事實,只要足以引起司法機關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責任即可,并不要求捏造詳細情節(jié)與證據。有一種觀點認為,捏造他人一般違法事實的也構成誣告陷害罪,中國不同意這種觀點。因為本法明文要求主觀意圖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其次,必須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fā),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機關的追究活動,告發(fā)方式多種多樣,如口頭的、書面的、署名的、匿名的、直接的、間接的等等。如果只捏造犯罪事實,既不告發(fā),也不采取其他方法引起司法機關追究的,則不構成本罪。再次,必須有特定的對象。如果沒有特定對象,就不可能導致司法機關追究某人的刑事責任,因而不會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當然,特定對象并不要求行為人點名道姓,只要告發(fā)的內容足以使司法機關確認對象是誰就構成誣告陷害罪。至于被誣陷的對象是遵紀守法的公民,還是正在服刑的犯人,以及是否因被誣告而受到刑事處分,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誣陷沒有達到法定年齡或者沒有辨認或控制能力的人犯罪,屬于對象不能犯,仍構成誣告陷害罪。最后,由于本罪規(guī)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一章中,故誣告自己犯罪的,不成立本罪。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在捏造事實,一向有關機關或單位告發(fā)就會產生被告發(fā)人遭受刑事追究的危害后果,但仍決意為之,并且希望這一危害結果發(fā)生。其動機可多種多樣,有的是挾嫌報復、栽贓陷害、發(fā)泄私憤;有的是名利熏心、嫉賢妒能、邀功請賞:有的是居心叵測,排除異己,欲取而代之;有的是嫁禍他人,以洗刷自己、擺脫困境;等等。但不管其動機如何,其目的都是為了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如果不具有這一目的,而僅僅是為了諸如敗壞他人名譽,阻止他人升遷而捏造事實誣告其有不道德甚或一般的違法行為,就不能構成本罪。當然,行為人實施了誣告陷害的行為,但是否實現(xiàn)了其目的即他人是否已受到刑事追究,則不影響本罪成立。至于受到刑事追究,則是指公安、檢察、法院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對所告發(fā)的事實已立案查處。
陷害罪是以你正在進行的事情有可能發(fā)展的方向,進行無限擴大,豐富想象,而進行捏造,毀人聲譽的不法的惡行。比如:我就遇到過,四十多年前高中學生時代,我一女同學對知青老師生活有點照顧,被不軌同學陷害說:兩人亂搞男女關系,并已懷孕三個月,學校墻上,雪地上,廁所里寫滿了不雅之語,搞得兩個當事人百口難辯,最后,男老師暗然神傷,偷偷回了揚州,女同學,大家也瞧不起,但最后都是無稽之談,捕風捉影。多虧今年建了同學群,才得以昭雪,小人也無地自容,羞愧退群,在此,奉勸個別人,少做陷害別人的事,因為,誤會總有澄清時,到最后只有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你好,從你目前闡述的情況對方還不構成誣告陷害罪。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根據《刑法》第243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規(guī)定。根據你描述的情況你朋友動手打了小孩,小孩的家長修改入院記錄以及發(fā)布了失實的帖子,屬于檢舉失實,因此不構成誣告陷害罪。
誣告陷害罪屬于公訴案件,可以直接向公安機關報案,不需要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訴。
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實,作虛假告發(fā),意圖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為。這里的“他人”,是指所有的第三人,既包括一般的干部、群眾,也包括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其他在押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誣告陷害他人,必須是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為目的。
按照有關規(guī)定,行為人涉嫌誣告陷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一是捏造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嚴重的;二是誣告陷害的手段惡劣的;三是嚴重影響了司法機關的正常工作的;四是有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guī)定: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司法機關認定該條規(guī)定的犯罪是誣告陷害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