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如何立案_一般情況下單位犯罪是怎么立案?
特邀律師
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對于單位犯罪的管轄刑訴法沒有作特殊規(guī)定,應該就是以犯罪行為地為原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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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分情況看待:
1、行政訴訟中,發(fā)現(xiàn)嚴重的刑事犯罪,若該刑事犯罪與行政案件無關,則應當及時將刑事犯罪相關涉案材料、犯罪證據(jù)已送相關公安機關。
2、行政訴訟中,發(fā)現(xiàn)嚴重的刑事犯罪,若該刑事犯罪與行政案件有關。
若行政案件的審理需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jié)果為依據(jù),則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1條的規(guī)定,案件的審判須以相關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審理結(jié)果為依據(jù),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jié)的,應當中止訴訟。
若行政案件的審理無需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jié)果為依據(jù),則行政案件自行審理,無需中止。只需將相關刑事案件材料已送相關公安機關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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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很多人誤以為,只要爆雷,就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這是錯誤的。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和筆者的辦案實踐,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要有四個條件同時具備,即:
(非法性)未經(jīng)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jīng)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公開性)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利誘性)承諾在一定期限內(nèi)以貨幣、實物、股權(quán)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社會性)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注意,這四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以私募基金為例,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開方式面向合格投資者,不承諾保本付息的募集投資行為。如果某個私募,通過微信朋友圈、傳單、口口相傳等方式公開宣傳,同時對投資者不做合格性篩選,并且通過回購協(xié)議、利息承諾、無限擔保等方式承諾保本付息,不論其是否兌付,在定性上就可能被認定為一種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
類似的情況也比如P2P,P2P本身是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或者營業(yè)廳刑事公開宣傳,提供的借款關系本身就有保本付息性質(zhì),面向的也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其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區(qū)別,就在于P2P本身并不是融資主體,按照制度設計,其本身應該只是一個借貸信息中介。但是如果其通過債券轉(zhuǎn)讓(超級債權(quán)人模式)或者為自己關聯(lián)的項目融資,也就是自融,就可能被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
注意,這兩種性質(zhì)的認定,都是對募資行為的認定,是否出現(xiàn)兌付危機,是否爆雷,都不是定性本身的問題。只不過在實踐中,平臺只有爆雷導致兌付危機,造成大量投資人受到損失而導致案發(fā),公安機關因此取得線索而立案,但是在檢察院和法院對募資行為進行定性時,是否出現(xiàn)兌付危機,是否爆雷不是定性問題,只是酌定考慮的情節(jié)。
因此,并不是只要爆雷就屬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爆雷往往只是警方立案的一個線索,而真正影響定性的,是募資行為本身的合法性問題。只不過因為各地司法機關在辦理此類案件時,會存在辦案理念和認識的差異,這時,當事人本身和其辯護人,就應該對此問題有情形的認識,堅定地提出有利于當事人的辯護意見。
所以,我們可以在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提出,對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jié)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而在2019年兩高一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則提出,對于涉案人員積極配合調(diào)查、主動退贓退賠、真誠認罪悔罪的,可以依法從輕處罰;其中情節(jié)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2.是否構(gòu)成單位犯罪,有嚴格的認定標準:
很多人有個誤區(qū),認為只要是以公司名義實施的非法集資行為,當事人接受單位安排,為單位工作,就屬于單位犯罪。其實這是一個誤讀。因為在1999年,最高院出了一個關于單位犯罪的司法解釋,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來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因此,筆者曾經(jīng)歷過得很多非法集資案件中,很多當事人、甚至律師都會提出單位犯罪的觀點,但是都忽略了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合法業(yè)務的問題。因此,認定單位犯罪,在司法實踐中,關鍵的問題,是看單位的設立,是為了合法的經(jīng)營還是非法集資,單位成立以后,是不是以事實違反犯罪活動為主要業(yè)務,如果不是,單位還有其他合法的產(chǎn)品和業(yè)務,就可以作為單位犯罪辯護的有利依據(jù)。
單位犯罪的立案管轄單位犯罪的立案管轄,是指對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法律規(guī)定應負刑事責任的行為,應有哪個司法機關立案追訴、劃分這種立案管轄,應根據(jù)以下原則:
1、要根據(jù)犯罪嫌疑單位所涉嫌的罪名。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由相應的司法機關受理。
2、對犯罪嫌疑單位的立案管轄權(quán)應與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立案管轄權(quán)相一致并同案追訴。
3、在劃分級別管轄時,應根據(jù)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因?qū)嵤﹩挝环缸锒蛔肪啃淌仑熑蔚墓苤葡嘁恢拢簿褪钦f如果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實施單位犯罪依法應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的刑罰時,應有中級人民法院審判,那么對單位犯罪的追究也應由相對應的司法機關進行偵查和起訴。
4、在地區(qū)管轄上。實行犯罪地管轄的原則,只有當犯罪地人民法院認為單位注冊地人民法院管轄更為合適時,才可以移交注冊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