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分立程序_什么是公司合并?
特邀律師
企業合并是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獨的企業合并形成一個報告主體的交易或事項。企業合并又分為以下三種方式:1.控股合并:意味著A企業+B企業=A企業+B企業,即是說合并雙方,只是A取得了B的控制權,A能夠對B的生產經營作出決策,但B仍然維持其獨立法人資格。2.吸收合并:意味著A企業+B企業=A企業,即A取得了B的全部凈資產,并將B的資產、負債全部并入自己的賬簿和報表進行核算,B企業法人資格消失。3.新設合并:意味著A企業+B企業=C企業,即使參與合并的各方在企業合并后法人資格均被取消,重新注冊建立一家新的企業,由新注冊成立的企業持有參與合并企業的資產、負債在新的基礎上經營。
(1)股東會決議 根據《公司法》第44條第2款和第104條第2款的規定,公司合并的決議,在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在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2)訂立合并協議 公司合并性質上屬于一種合同行為,因而應當遵守自愿、平等協商的原則訂立合并協議。對合并協議應包括哪些主要條款,公司法沒有規定。對此可以參照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合并與分立的規定》(以下簡稱《合并與分立規定》)第21條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之間的合并協議的主要內容,即:①合并協議各方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②合并后公司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③合并后公司的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④合并形式;⑤合并協議各方債權、債務的承繼方案;⑥職工安置辦法;⑦違約責任;⑧解決爭議的方式;⑨簽約日期、地點;⑩合并協議各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3)編制資產負債表即財產清單 根據《公司法》第174條的規定,公司合并應該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編制資產負債表的目的是為了便于了解公司現有資產情況,財產清單應包括公司所有的動產和不動產、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以及其他財產,并須分明別類標明價格,記載于財產目錄表中。 (4)通知債權人并公告 《公司法》第174條規定:公司應自做出合并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5)債權人異議權 公司應自做出合并決議后,指定一定期限允許債權人提出異議。債權人在此期間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承認合并。《公司法》第174條規定,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6)辦理相應的工商登記 在吸收合并中,因合并而繼續存續的公司需辦理變更登記,因合并而消滅的公司需辦理注銷登記;在新設合并中,新出現的公司需辦理設立登記,應合并而消滅的公司則需辦理注銷登記。
合并和分立一般都要經過董事會通過和工商部門登記 合并要繼承原公司的全部債權債務 分立可以協議原債權債務 但對外要承擔連帶責任
一、制訂合并協議書。按照《公司法》第174條的規定,公司的合并,要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切記。
合并時,因當事公司間的合同而成立。一般來說,在公司合并的過程中,一般是由公司管理層,然后得到公司董事會的授權之后,再進行合并談判事項,并代表雙方的公司擬定“合并協議書”。合并計劃肯定是要經過公司董事會的同意。合并計劃經董事會同意后,再推薦給股東會,還得經各自公司股東會同意。然后簽字后,合并協議發生法律效力。
二、董事會決議。公司首先經由董事會確定合并決議。雖然公司法沒有對董事會的合并決議作出規定要求,但這項有非常重大的意義。要明白,公司合并這事,本身就是董事會權限分內的事情,只不過合并公司會構成了對股東利益的重大改變。所以,建議公司合并計劃得到董事會同意后,還得提交股東會的審議,這樣做比較穩妥。
三、股東會決議。合并對公司有重大變更事項,這件事對股東利益影響非常大。所以,公司合并一定要經由股東會同意簽字后方可實施。《公司法》規定,其決議的方式方法,對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經代表2/3以上,有表決權的股東一一通過;如果在股份有限公司,就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他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四、政府批準。假設合并還得取得主管機關審批的,則就得取得其批準。比如,修訂以前的《公司法》就有規定,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合并的這事,必須經國務院授權的相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準。
五、財產清單。也是《公司法》第174條中明確規定,公司決議合并的時候,應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詳細清單。編制資產負債表明編輯器和財產清單的目的,就是為了方便于了解公司當下資產狀況。
六、對債權人的通知、公告。因公司合并后,對債權人利益有大影響,法律為了保掮債權人,要求公司在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必須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七、要辦理合并登記的手續。等到公司合并完成后,還得辦理相應的注銷與變更,或設立登記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