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報酬條款的約定方法_勞動合同勞動報酬怎么填?
特邀律師
約定條款可以寫明具體的報酬標準、工資組成、各部分的計算方式和支付方式。
關于這一部分只要能夠明確下來,一般沒有太大的爭議。
另外就是關于獎懲制度的規定。
合同條約規定,不明確勞動包酬,發生了正議,這樣的問題找找有關部門的,有關領導,安著公平合理的基礎上,進行協調處理一下最好不過。如果是大面基形的嗎。如果甲方不想出錢,乙方又趕覺出了力,待遇給規定的太低,雙方走兩條路,各說各有理,調解無效嗎。之好去找仲裁庭,給協調,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情況下。調解部門根據以實求實的情況下,根據現實正狀。安發生的合同條款規定不明確的理由進行,裁決,裁判后,雙方能夠接受了的情況下。限期執行,有仲裁單位堅督執行權吧。我說的對不對。請你看看大家,朋友們,怎么評論的吧,謝謝。,,,
對此,法律是由明確規定的。可以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18條的規定,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此外,根據該法第55條規定,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勞動合同中約定工作時間要合法、具體并避免風險
我個人從事過6年勞動人事工作,最近也代理一個關于延長勞動時間的勞動爭議起訴案,對勞動合同中關于勞動時間的約定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建議和意見。
一、合法:勞動合同中約定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必須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規定》第六條規定,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勞動法》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一)元旦;(二)春節;(三)國際勞動節;(四)國慶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以上是主要的可依據的法律法規條款。
二、具體:在簽定的勞動合同中應該約定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條款應該具體。
第一種情況,勞動合同書中能直接明確上下班時間。
第二種情況,工作時間若不固定,采用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必須要約定所遵守的工時制度文件。
第三種情況,若工時制度有變化時,須有雙方協商同意的記錄。
三、風險: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工作時間有諸多方面的風險。
第一種情況: 在合同文本中只有“標準工時制”、“不定時工作制”、“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約定,而無約定配套的具體制度。一旦引起糾紛,合同幫不了任何一方。
第二種情況: 勞動報酬要與工作時間掛鉤,正常工作時間勞動報酬與延時及休假日工作報酬分開約定,在遇勞動爭議糾紛時,避免工資報酬方面的爭議。
案例:我經手某加油員訴單位延長勞動時間補發加班費一案中。單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合同中只寫到實行綜合計時工作制。但實際上是上24小時休24小時,沒有休息日和節假日,每周工作84小時。且不說合同簽字的效力,發生勞動糾紛后,用人單位稱:
①上班的24小時其中12小時在加油站休息室休息。
②平時如有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已在效益工資中支付。
③公司節假日每天發210元加班補帖,以證明發放了節假勞動保酬。
此案中勞動合同中“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字體明顯與文本中其它條款填白字體不一,為發生糾紛后補填寫。
此案例中,勞動合同中填寫的工作時間不具體:①讓無良企業鉆空子,以此作為擺脫法律制裁的幌子。②達不到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者作學弱勢群體不一定能遇上正義的仲裁或司法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