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采用書面合同_哪些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特邀律師
合同法規定,下列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1 借款合同(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2期限六個月以上的租賃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3 融資租賃合同 4建設工程合同 5委托監理合同 6技術開發合同 7技術轉讓合同
技術合同原則上都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但法律并無必須采取書面形式訂立的強制性規定。
第十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
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三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
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買賣合同不要求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因此為不要式合同無疑。但是《合同法》規定借款合同《合同法》第197條)、租賃期限為6個月以上的租賃合同(第215條)、融資租賃合同(第238條)、建設工程合同(第270條)、技術開發合同(第330條)、技術轉讓合同(第342條)都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若租賃合同沒有采用書面形式,法律規定轉化為不定期租賃合同,其他合同是否成立或者生效,法律沒有規定。多數學者認為這種書面形式的要求不屬于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而應當屬于倡導性條款。“形式不是主要的,重要的在于當事人之間是否真正存在一個合同。如果合同已經得到履行,即使沒有以規定或者約定的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也應當是成立的。”但從《合同法》第36條的規定來看,卻有探討的必要。第36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根據這條規定,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情況下,只有當一方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可見如果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而且沒有后面的實際履行行為,則合同未成立。因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即書面形式應當是合同的成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