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關于死刑的規定_刑法關于死刑的規定?
特邀律師
必是死刑
從法律上看,刑法關于追訴期的規定(適用于勞榮枝故意殺人案)
1、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為20年,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
2、共同犯罪者,對各自共犯分別計算追訴時效,不能說一個犯人的時效過了,剩余共犯的失效也過了。
3、追訴時效可延長:在公安機關、檢察院、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
4、經過20年最長追訴期限之后,如果認為犯罪人罪行重大,經層層上報,最高檢可以核準,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
就待罪犯歸案時
逃亡20年,身負七條人命,妄圖通過時間流逝來息事寧人,真個謂是癡心妄想。豈不知受害者冤魂激憤,他們的家屬更是整日以淚洗面,喪親之痛乃是永痛!以追訴期限規定和罪犯實施犯罪行為后的表現來看,因為罪犯在犯罪后沒有一個及時歸案、交代事實,爭取寬大處理的情節,相反、卻是一直逃避偵查和審判,這更會讓國家將刑之斧鉞降臨在她的脖子上。
對勞榮枝而言,最終被抓捕歸案后面對鏡頭,也實在看不出有任何悔意,相反她卻是露出了一絲微笑。我實在是無法將其理解為是一個逃亡20年的罪犯在經歷過逃亡路上風餐露宿、內心煎熬的情況之后,露出最終解脫表情下的那種苦笑。相反,我看到的是她對自己罪過無悔意,仍舊是偏執頑固、妄圖在今后的審判中惡言狡辯之瘋狂。
審判來臨
對此人,處以死刑,乃是受害者方心之所向,也更是民意之所向。
貪念一始,惡性出犯,對于習慣了燈紅酒綠的她,也就再無回頭之可能。逃亡路中還不忘偽裝自己,甚至做虛假身份騙過了大眾的眼睛,在一家酒吧里也算是混得風生水起,誰知其背后竟是一個多去七個人生命的惡魔!對其處以死刑,不是對她的解脫,而是單純對她的懲罰,對亡魂的超度。
此后,等待她的將是公正的審判和刑法的嚴懲,期望著可以給受害者的亡靈一些撫慰,愿逝者安息、生者堅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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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總則關于適用死刑的限制性規定:
1、適用條件限制
刑法第48條第1款:“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所謂罪行極其嚴重,是犯罪的性質極其嚴重、犯罪的情節極其嚴重、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險性極其嚴重的統一。
2、適用對象限制
刑法第49條:“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典第49條增加1款作為第2款: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適用犯罪性質限制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4、適用程序限制
刑法第48條第2款:“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5、執行制度限制
刑法第48條第1款:“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刑法總則關于適用死刑的限制性規定主要表現在: (1)限制死刑適用條件。
即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所謂罪行極其嚴重,是指犯罪行為對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為巨大。(2)限制死刑適用對象。即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3)限制死刑適用程序。即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4)限制死刑執行制度。即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謝謝邀請!
殺人分為“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致死”,這2種的性質是不一樣的。
故意殺人其主觀目的就是為了把對方殺死。
而故意傷害致死其主觀目的只是傷害,而致死只是一種意外情況。
當然,雖然這2種情況最高刑都為死刑,雖然故意殺人的惡性要強于故意傷害致死,但是否判死刑主要還是看其主觀惡性、社會影響力社會危害性,傷害手段以及一些其他因素決定。
以現在慎用死刑的制度來看。
一般如果不是故意傷害致一堆人死亡,主觀惡性不是極大,社會危害性極大的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案件,都不會判死刑。
一般犯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案件的基準刑是無期,然后根據你的認罪情況,對受害者家屬的賠償,諒解書的簽訂以及一些其他因素上下調節。大多在有期徒刑15年左右。
而故意殺人由于是主觀目的就是為了殺死對方,因此其主觀惡性本身是極大的。而故意殺人罪和制毒販毒罪也是我國執行死刑率最高的罪行。
大多故意殺人的案子,對其性質肯定是罪行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深、社會危害性極大。基本上有這幾項一般最起碼也是“死緩”了。
然后看你的犯罪手段以及犯罪后的一些其他情節來判斷你是否適合“死刑立即執行”。
比如,你拿刀捅了人家幾十刀或者拿刀砍了人家幾十刀把人家砍死等,是屬于手段特別殘忍的,有這個定性,基本上死刑立即執行妥妥的了。
然后,你殺了人后,為了隱藏犯罪行為,把尸體分尸、拋尸、奸尸或者其他心理極其變態行為。這就涉及到一個社會危害性的問題了,國家雖然不能容忍殺人,但絕對不能容忍變態,因為對這類人的寬容可能會導致社會的一些不穩定因素。
因此,你殺人后,有一些變態行為,是不被容忍的,肯定死刑立即執行。
其次,當街殺人和在私密隱秘位置殺人又不一樣。可以這樣說,你在隱秘位置殺人如果還有回旋的余地的話,你當街殺人或者在公共場所殺人,就把后路堵死了。
說句不好聽的話,你殺人可以,但不能其他人看見,不能造成轟動以及其他對社會不穩定的因素,否則,你死定了。
就比如,前段時間的一個案子,某丈夫把妻子殺了,藏在冰箱里面,共同生活了很久。
在這個案子中,雖然丈夫把妻子殺了,但由于是家庭矛盾,一般也很大幾率不會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但是他把妻子藏冰箱里面,還共同生活好幾個月,這就屬于變態行為了,于是妥妥的死刑。
而是否有自首情節、立功情節、受害者家屬的諒解等情況,也是是否能被判死刑的重要因素。
因此,是否判死刑,還是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影響判決的因素也是很多的。
雖然故意傷害罪致死以現有政策幾乎不會判死刑立即執行,但我也見過最少3起判死刑立即執行的故意傷害罪致死案件。一個是殺了3個人,一個是無事生非當街砍人,最后流血致休克死亡。
因此,同樣是殺人,怎么規避一些問題,也是一門學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