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又撤訴的訴訟時效_起訴后又撤訴對訴訟時效有什么影響?
特邀律師
《民法總則》有明確的規定,撤訴的,訴訟時效中斷。且應當自撤訴裁定送達給各方當事人之日起重新計算,因為此時才屬于民法總則中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的“有關程序終結時”。
法條鏈接:《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起訴后又撤訴表明法院已經立案受理,根據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原告向法院提交起訴狀時,訴訟時效就中斷了。
在訴訟中,原告申請撤訴,經法院審查準許的,會向原告出具撤訴裁定。再次起訴時可以憑借受理案件通知書或者撤訴裁定證明已經主張過權利,如果起訴時沒有超過訴訟時效,那么此時訴訟時效應當重新計算。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2條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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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超過訴訟時效,起訴后案件審理過程中,對方不提出時效抗辯的,法院不會主動認定超過訴訟時效,原告仍有勝訴的可能。起訴后撤訴,已超過訴訟時效的事實不會改變,不會構成時效中斷,訴訟時效不會從你起訴或撤訴的時候重新開始計算。
而撤訴后是否會引起訴訟時效中斷,在學理上與司法實踐中,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是肯定的,即撤訴后能引起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從撤訴之日起重新計算。因為起訴表明權利人行使權利的事實,即使撤訴也僅是放棄公力的救濟,其真實的請求意思并未因撤訴而自動消失。同時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币虼耍瑱嗬似鹪V后又撤訴,表明當事人已經提起訴訟。因而,撤訴能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第二種觀點是否定的,即起訴后又撤訴的不能引起訴訟時效中斷。因為權利人起訴后又自動撤訴,表明了他放棄了對請求權的行使,即不行使權利,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是權利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處分自己訴訟權利的一種行為。根據法理和民事訴訟法上“訴的撤回,視同未起訴”的訴訟規則,權利人起訴后又撤訴的不能發生起訴的法律后果,可視為權利人沒有起訴。因此,起訴后又撤訴的,不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后果。
雖然上述兩種觀點的理由和依據都很充分,也確有值得采納的地方,但其沒有考慮到引起撤訴的原因。對此,筆者有不同的看法。
提起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程序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人民法院以國家強制力來保護其合法權益。雖然“提起訴訟”是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之一,但是怎樣理解“提起訴訟”是值得我們研究的問題,《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币簿褪钦f,當事人有起訴的權利,也有撤訴的權利。但由此引起法律后果,我們不能一概而論。提起訴訟是否必然引起訴訟時效中斷,我們要視具體情況來定,不能說絕對能引起訴訟時效中斷,也不能說絕對不能引起訴訟時效中斷,我們要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那么起訴后又撤訴的,是否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種情況來分析。
一、原告起訴后,人民法院依法將訴狀副本送達被告,被告知曉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論被告是否應訴,都應視為原告已向被告主張了債權,即使原告主動申請撤訴,也能夠引起訴訟時效中斷。因為民法的立法意圖,本身就側重于保護權利人的權益,督促權利人在訴訟期間內積極行使權利,避免權利義務處于不穩定狀態。權利人起訴后,人民法院依法將訴狀副本送達給義務人,義務人已經明知權利人的具體請求了,應視為權利人已向義務人主張過權利了。后來雖然因自己主動撤訴了,但并不影響訴訟時中斷的法律后果。此種情形應屬于民法通則規定的“提起訴訟”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
二、原告起訴后,法院未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被告不知曉原告的訴訟請求,而原告主動申請撤訴的,表明其已經放棄了公權力救濟,放棄了已經行使的請求權,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因而可視為權利人沒有起訴,不能夠引起訴訟時效中斷。權利人向法院起訴的目的就是希望通過司法途徑,運用國家強制力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其在義務人不知是否起訴的情況下就撤回訴訟,這就已經表明權利人放棄了自己已行使的請求權。因此,權利人對自己的撤訴行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依據《民通通則實施意見》規定,權利人申請強制執行、申請支付令或申請破產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以及向行政機關提出解決權益糾紛的請求行為,都應為行使其權利的具體表現,應與起訴有同等的效力。但上述規定中,對權利人如果主動撤回申請,應如何解決、是否產生時效中斷等問題,沒有作出說明。因此,權利人在起訴后副本還沒有送達義務人前又自動撤訴,就表明他放棄了對請求權的行使,應視為未起訴,不能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的法律后果。此種情形不屬于民法通則規定的“提起訴訟”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
三、原告起訴后,法院依法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無論被告是否應訴,都不影響訴訟時效中斷,但原告在開庭時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或未經法庭允許中途退庭的,按自動撤訴處理的,不能引起訴訟時效中斷。因為起訴是權利人以最強有力的方式在行使自己的權利,是主張自己權利最有效的方法和最迫切的表現,但其在開庭時卻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或未經法庭允許中途退庭,實際上在主觀上就已經放棄了公權力的救濟,在客觀上更是實施了放棄主張權利的行為。從防止權利人濫用訴權,保障債務人的合法權益(一般認為是正常生活秩序不被打擾)和節約司法成本角度出發,權利人在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或未經法庭允許中途退庭的,不會因被告知曉其請求而引起訴訟時效中斷。此種情形亦不屬于民法通則規定的“提起訴訟”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同樣,對于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法院通知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雖然權利人也是在被動情況下“撤回”的,但也不屬于民法通則規定的“提起訴訟”的情形。
綜上所述,對于原告起訴后又自動撤訴的,不能簡單認定訴訟時效能否中斷,要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法律設立訴訟時效制度的目的是促進社會經濟秩序穩定,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民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