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商不成怎么解決_夫妻一方不同意離婚,怎么辦?
特邀律師
協商離婚不成,只能到法院起訴離婚,普及一下主要的相關法律常識吧:
在我國大陸,離婚只有兩種方式,要么是在民政部門登記離婚,要么是到法院判決或調解離婚。無論是對是否離婚還是孩子撫養權、財產分割哪一方面無法達成一致,一般都無法在婚姻登記部門辦理,只能由一方到法院起訴離婚。
起訴離婚的第一個問題:到哪個法院起訴?
按法律規定,離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就實施原告就被告原則。但有些情況應由原告住所地管轄,如以下情況:
1、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2、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3、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離婚的第二個問題:單方訴訟離婚,如果對方不同意離婚,要符合“感情破裂”的條件,才能讓法院判決離婚。
在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讓法院判決離婚不容易。法院判決是否離婚的標準說起來很簡單,就是看“是否構成感情破裂”。但實踐中怎么認定是否構成“感情破裂”就復雜了。感情破裂是一個抽象的說法。經常有一方堅決地在法庭上說“感情絕對破裂了!”但法院最終還是不判決離婚。因為感情破裂與否,不是一方說了算的,法官得根據一些客觀情況來綜合判斷。
比如《婚姻法》第3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那么是不是不符合上述條件,就沒法離婚了?也不是,還有很多情況可以作為認定雙方“感情構成破裂”的標準,比如《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及《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等相關司法解釋中也規定一些可以認定雙方感情破裂,可以判決離婚的情形。但同樣也不是全部,而且這些標準也不是絕對的,在具體案件中還是要具體判斷。
真在訴訟實務中,有兩點很重要:
1、上述認定雙方感情構成破裂的標準所涉及事實,如果一方主張存在,另一方不認可,主張的一方要負責提供證據,如果不能提供證據,即使是事實,法律上也無認定 。所以,要注意提前準備證據。
2、感情是復雜的,上述標準也未必能涵蓋所有感情破裂的情形,且上述標準很多也比較模糊。存在符合某條標準的情形,如果沒有嚴重到一定程度,也未能能認定符合條件。比如說有家庭暴力,打兩個巴掌從廣義來講,也算家庭暴力,但如果只是這個情況,通常就算不上判決離婚的家庭暴力標準。法院判決還是要綜合全部案情考慮。
最后再說說孩子幾歲有權選擇跟誰生活的問題。
夫妻離婚時,如果能自行對孩子撫養權協商一致,不管歸哪一方撫養,或者是雙方輪流撫養、共同撫養,法院一般都不會干涉。如果對撫養權問題協商不成,雖然說都是孩子的親生父母,理論上給誰都可以,但法院總要依據一定的規則來作出判斷。法院作判決總的原則就是一個,即“有利于子女成長原則”。
這里也有很多標準,本文暫不介紹,關于撫養權與孩子年齡的問題,主要是這樣的:
1、兩歲以內,原則上歸女方,特殊情況另議。
2、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原來的法律司法解釋規定聽取孩子意見的年齡是10周歲,是因為原來的法律中10周歲才達到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標準,而現在的法律規定8周歲以上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以,現在的實踐中應該以8歲為標準。
以上供參考,現實情況可能很復雜,必要時還是帶資料找律師吧。
.(本文由 北京楊文戰律師 提供,首發于悟空問答)
在我國的離婚途徑無非就這兩種,一種是協議離婚,另一種就是通過法律手段。就是起訴到法院,讓法院來以法判離。
象你二人這種情況,想通過協議離婚你們還協議不成還達不成共識。要起訴到法院來判離吧,你們還不想走法律程序。
這個問題在我看來,你們二人的離婚時機還不成熟。如果你們雙方都達到非要離婚的地步,就不會出現目前這種尷尬的局面。
協議離婚你們又達不成共識,通過法院判離吧,你們又不想,所以,我因為你們離婚的時機還不成熟。如果真的到了非要離的地步,你們沒有別的辦法只有二選一了。
因為我們國家這么多的離婚男女,都是通過這兩種辦法。協議離婚和法院判離沒有其他途徑,根本就沒有其它辦法,唯一的辦法就拖。
我認為這個拖的辦法也有它的好處,就讓男女雙方都認真冷靜的考慮一下。為了孩子為了家庭,這個婚究竟應不應該離。不該離就放棄,該離的就二選一。
你們的協議離婚不成的難點,可能是在孩子和家庭財產問題上有分岐。如果是這樣,我建議你們還是通過法律解決最公正公平。
這就是我對這個問題的一個回答,純屬個人觀點。不當之處,請大家評論區評論。
謝謝悟空您的邀請。
感謝廣大網友們的閱讀和評論。
夫妻一方不同意離婚,怎么辦?
可到法院起訴離婚。新的法規也是為了更好的保護民眾的權益。
男兒當自強!題主的丈夫已不能擔當好一個做丈夫、做父親、做兒女的責任,令人痛惜。一日夫妻,百日恩,家庭的破碎,對家庭的每一位成員都是打擊,特別是孩子,希望題主的丈夫,能夠改過自新;也希望題主能夠給予其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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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戰經常導致感情的破裂,因為隨著雙方冷戰時間的延長,再深厚的感情會越來越淡,最終消失不見,冷戰的原因很多,婚外情、出軌、吵架互不相讓等,那如果真的導致雙方感情破裂了,怎樣選擇離婚的方式?孩子、房子怎么處理?
一、離婚的方式
離婚有兩個方式,在這兩個方式下,對于孩子、房子處理的方式也是不一樣的。
離婚的第一個方式是協議離婚,雙方協商好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在辦理協議離婚時,要帶著雙方的結婚證、身份證、戶口本、離婚協議書,其中,離婚協議書的約定是非常關鍵的,要把關于孩子、房子的約定寫在離婚協議書中。
離婚的第二個方式是起訴離婚,一旦雙方協議離婚不成,對于子女、財產、債務等問題,無法協商成,只能去法院起訴離婚。原告帶著身份證、結婚證、離婚起訴狀、財產債務證據,就可以去法院立案,然后法院排期、開庭、判決,在判決離婚時,會對于雙方的子女問題、財產債務問題,經過原被告的要求,依法作出判決!
二、離婚時,孩子、房子怎么處理?
1、在協議離婚時,雙方要簽訂離婚協議書,在離婚協議書中,雙方可以對于子女的問題:比如子女的撫養權、撫養費、探望權等作出明確的約定。
比如:子女的撫養權歸屬于男方,女方要承擔子女的撫養費,每月1000元,每月5號前支付至男方的銀行卡(銀行卡號:XXX),女方每月的第三個星期周末可以探望子女,也可以雙方協商好將子女帶出去玩,男方具有協助女方探望的義務。
對于房產也可以進行約定,比如:把所有權約定給男方,男方拿出XX萬元補償給女方,女方有協助男方辦理過戶的義務等,對于房產的約定,雙方更要細致些,以便于離婚后,房產按揭貸款的償還、辦理過戶等。
2、在起訴離婚時,雙方也是可以對于子女問題、房子等財產問題進行協商的,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也會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法院才會判決。
對于子女問題,法院會根據雙方的要求、子女的年齡、雙方的有利條件、孩子的意愿等因素,作出判決。如果一方想要爭取孩子的撫養權,要積極搜集自身的有利條件,比如收入水平、居住水平、道德水平等,以有利于法院支持你的請求,最終把孩子判決給你。
對于房產,如果是夫妻共同的房產,法院判決時,雙方可以通過競價去爭取房產的所有權,比如男方想要房產,出價更高,那可以把房產的所有權判決給男方,同時判決男方要補償女方多少錢就可以。如果雙方都不要房子,可以把房子鑒定評估,然后拍賣,雙方可以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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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通常人們理解的是雙方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的婚,稱作協議離婚。其實雙方在法院法官主持下,達成的調解離婚協議,也稱作協議離婚。
盡管都是協議離婚,由于法律授予的權利不同,因而導致協議執行力不同。
在婚姻登記機關離婚,要遞交申請書和離婚協議書,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的協議,登記機關一般只作形式審查,只要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且對子女和財產問題作了適當處理,就發給離婚證,協議書只做附件保存,雙方離婚后,如果一方不按協議書執行,另一方只能向法院起訴,請求對方履行協議確定的內容。
向法院起訴離婚,在法院法官主持下雙方當事人達成了離婚協議,雙方當事人簽收的是民事調解書,民事調解書與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也就是說調解書的協議具有法律強制力的協議,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調解書中確定的協議內容,另一方在法定期間內,可以申請法院依法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