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訂立的形式_按照合同的性質分保險合同可分為?
特邀律師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所以說勞動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是不可以的~
我國《保險法》第13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中載明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合同內容。經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書面形式訂立保險合同。由此可見,保險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其一,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其二,保險人同意承保;其三,保險人與投保人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這三個要件,實質上是《合同法》所規定的要約和承諾過程。因此,保險合同在當事人通過要約和承諾的方式達成意思一致時即告成立。但是應當注意,保險合同的生效和成立是有區別的。保險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與保險人就保險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險合同對當事人雙方發生約束力,即合同條款產生法律效力。”保險合同具備了成立要件將宣告成立,但已經成立的合同必須經一定的生效要件,才能生效,并產生法律約束力。所以說,保險合同成立是生效的基礎條件,保險合同成立不必然導致保險合同生效。如果保險合同已經成立,但是不符合保險合同規定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在保險合同中,除了當事人雙方約定生效的情況,一般在保險合同成立時即告生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采用其他書面形式載明合同內容。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保險合同的分類
1、按保險標的分類:財產保險合同、人身保險合同
2、按保險標的的分合及變動情況分類:特定式保險合同、總括式保險合同、流動式保險合同、預約式保險合同
3、按合同的性質分類:補償性保險合同、給付性保險合同
4、按照標的價值在訂立合同時是否確定分類:定值保險合同、不定值保險合同
5、按合同承擔風險責任的方式分類:單一風險合同、綜合風險合同、一切險合同
6、按保險人的承保方式分類:原保險合同、再保險合同
投保人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面要約憑證是保險憑證。保險憑證是保險合同生效成立的證明文件,即簡化的保險單。保險憑證上通常不列明保險合同條款,與保險單具有同等效力。在保險憑證中列有條款時,如正式保單內容與其沖突,則以保險憑證為準。由保險人簽發給投保人,完整地記載了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是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因保險事故發生損失時向保險人提出索賠或給付的依據和憑證。《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采用其他書面形式載明合同內容。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第十四條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