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怎么認定_如何認定犯罪中止?
特邀律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的行為。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詐騙罪作為取得型的財產犯罪,刑法理論以行為人或第三者實際取得財產作為詐騙罪既遂的標志。具體到你舉的例子,已經構成犯罪既遂,也就不存在中止的問題。歸還財物僅作為退贓情節。
犯罪未完成形態有預備 中止 未遂。區分未完成形態和犯罪既遂,主要看犯罪結果有沒有發生。如果沒發生,屬未完成形態。接著再看犯罪結果沒有發生是因為行為人意志以內的因素還是意志以外。行為人意志以內的因素中止犯罪就是中止。舉個例子:故意殺人,一槍打過去,被害人穿了防彈背心,沒打死。由于被害人穿防彈背心是意志以外的因素,所以是故意殺人未遂。相反如果瞄準被害人后,突然覺得其實也沒必要殺他,成立故意殺人中止
犯罪中止是犯罪過程形態的一種表現,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犯罪或有效的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對于單個人的犯罪行為的中止是很容易認定是否屬于犯罪中止。但是對于共同犯罪中如何認定犯罪中止,頗遺言爭議。我個人認為,由于中止犯罪的共同犯罪恩的先前的行為已經融入共同犯罪的整體行為之中,因此,認定犯罪中止成立的標準,應有不同。 共同犯罪中止的成立必須具有下列條件。
1)應當具備及時性,共同犯罪的中止可以發生在犯罪預備階段和犯罪實行階段,也可以發生在犯罪行為已經實行終了犯罪結果尚未發生以前。但是犯罪結果一旦繁盛,無論其結果是由全體共同犯罪人的行為造成的,還是由部分共同犯罪人的行為造成的,共同犯罪已經即遂,就不能存在犯罪中止。這是時間的條件。
2)全體共同犯罪人在犯罪過程中,出于自己的意愿,停止可以進行下去的并能產生犯罪結果的的行為,可以成立犯罪中止。部分共同犯罪人中止犯罪以后,對另一部分共同犯罪人進行勸說阻止,另一部分共同犯罪人接受了勸說,在能夠繼續進行犯罪的條件下,自動停止犯罪行為,全體共同犯罪人都可成立犯罪中止。
3)必須具備有效性。必須自動停止犯罪行為,并且有效的防止和阻礙犯罪結果的發生。這個有效性必須具備兩個因素: (1)主觀上,中止犯罪的共同犯罪人自動切斷與其它共同犯罪人的共同故意的聯系,并且將中止的意圖以言行的方式告知其他的共同犯罪人。 (2)客觀上,中止犯罪的共同犯罪人必須有效地切斷自己的以前行為與共同犯罪整體行為的有機聯系。 因此,如果共同犯罪人自動,消極的停止自己的犯罪行為并能切斷自己先前行為與共同犯罪的聯系,就具有了有效性。如果共同犯罪人自動消極的停止了自己的犯罪行為,并不能切斷自己先前行為與共同犯罪的聯系,就必須采取積極的行為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繼續實施犯罪或者有效的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才能具有有效性。這樣才能認定為犯罪中止。 但是如果共同犯罪人中止犯罪,未切斷自己先前行為與共同犯罪的聯系,以至共同犯罪繼續進行或者產生犯罪結果的就不能認定為犯罪中止。 如果共同犯罪人中止犯罪,切斷了自己在主觀上客觀上與共同犯罪整體的聯系,使自己的先前行為喪失了引起犯罪結果的原因力量,雖然其他共同犯罪人仍將犯罪完成,但是中止犯罪的共同犯罪人先前行為與犯罪結果之間已經不具有因果關系。因此,中止犯罪的共同犯罪人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區別:犯罪中止是犯罪分子自動地放棄犯罪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而犯罪未遂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的。
1、發生的時間不同。犯罪未遂發生在已經著手實施犯罪以后,犯罪預備階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則要求必須在犯罪過程中放棄犯罪,即在實施犯罪預備或者在著手實施犯罪以后,達到即遂以前放棄犯罪,均能構成犯罪中止。
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實際結果違背行為人的本意,即欲為而不能為。在犯罪中止中,行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動放棄當時可以繼續實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為而不為。這是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根本區別。
3、行為結果不同。犯罪未遂的結果是犯罪未逞,是指行為人沒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并不等于不發生任何損害結果。犯罪中止要求行為人必須徹底地放棄犯罪。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犯罪中止還要求行為人必須有效地防止他已經實施的犯罪行為之法定犯罪結果的發生。
4、刑事責任不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條第1款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條第1款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犯罪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發生的,是犯罪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