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欺詐脅迫訂立的合同_“因欺詐,脅迫訂立的合同”可撤銷嗎?
特邀律師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要根據以下二種情況來分析其法律效力: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如果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該合同為無效合同。2、如果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沒有損害國家利益的,該合同為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其法理依據就是保護擁有撤銷權的一方,當受損害人要求合同合同撤銷時,合同無效,自開始就無效;當撤銷權人要求合同變更(例如,欺詐脅迫你買了一個物品,但是現在該物品你也需要,市面上也很少,只是價格不合適,你肯定要求合同成立,只是要變更價格)合同變更之后有效。
D損害國家利益,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一方采用欺詐手段和另一方簽訂的合同,是不是可以申請無效?這要具體分析,不可一概而論。無效合同是相對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欠缺合同生效要件,其在內容和形式上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確認為無效。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合同或者合同條款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5)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6)對于造成對方人身傷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免責的合同條款。(7)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由第一條可知,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屬于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一般屬于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只有還損害了國家利益,則屬于無效合同??沙蜂N合同是民法中可變更和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一種.可撤銷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可撤銷合同的效力取決于當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種相對無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絕對無效的無效合同。中國《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和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消。所以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的合同,肯定對對方構成意思誤導,但是否無效取決于是否損害國家利益,損害國家利益一定無效,如果沒有損害國家利益如純商業欺詐則屬于可撤銷合同,必須由受害方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一年內向法院申請撤銷才無效,當然,撤銷后和無效合同一樣,自始無效。
因欺詐、脅迫訂立的合同應分為兩類,一類是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應作為無效合同,另一類是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并沒有損害國家利益,只是損害了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對這類合同應按可撤銷合同處理。
可撤銷的合同,需證明可撤銷的法定原因,需要注意搜集、留存“欺詐、脅迫”的證據。如果沒有把握,或者證據不充分,需謹慎行使撤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