脅迫簽訂的合同有效嗎_受脅迫簽訂的合同有效嗎?
特邀律師
只要雙方自愿協商一致,沒有欺騙,脅迫和重大誤解等情節,達成的效力都有法律效力。如果交警或法官在場作為見證,則效力更高一些。如果是法官主持的調解,沒有很特別的理由,一般不允許反悔,具有和民事判決同等效力。
司法實踐中,常見的簽訂協議后反悔的情況,如果訴至法院,則法院一般是審查有無欺騙脅迫和重大誤解,如果沒有,那么一般會支持原有的協議。
法院推翻原有協議的情形,一般有兩種。一種是重大誤解。例如,原來的協議遺漏了重要的賠償項目,并且數額很大。但是,無論數額多大,只要當事人在協議中明確表示放棄該項目,則以后一般不允許就此問題反悔
再一種就是,出現了新的情況。例如原協議是肋骨骨折,賠償三萬。后來復診時發現又顱骨骨折伴顱內出血,則這種情況需要做傷殘鑒定。
還有一種,協議中遺漏了當事人。例如,賠償權利人有傷者,還有他的被扶養人(父母,孩子等),傷者沒有權利代表其他人簽訂協議,除非有他們的授權。如果協議中僅僅傷者簽署了傷殘賠償協議,從法律上講,被扶養人仍有權主張被扶養人生活費。
一方或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也是有效的,但是可以撤銷。
【每日講法觀點】不公平、受脅迫的協議,只要沒有損害國家利益,一般來說也是有效的。但如果符合撤銷的條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撤銷。
什么樣的協議屬于無效協議?
協議應該是當事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協議的定力應當建立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意思表示一致。
無效的協議是相對于有效協議而言的,是指協議雖然成立,但是因為協議本身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最終被認定為無效協議,無效協議不能產生法律約束力。
很多人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因為不熟悉法律法規,或者因為失誤等種種原因,導致了協議無效,因此在簽訂協議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審查效力,避免出現協議無效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協議,屬于無效協議:
-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利益;
- 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
- 損害社會公眾的利益;
-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受脅迫、顯示公平而訂立的協議,屬于可撤銷的協議
可撤銷的協議是指,協議因為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瑕疵,表達了不真實的意思,撤銷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或者變更協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顯示公平或者一方以脅迫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協議,另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總結
不管是不公平的協議,還是受脅迫的協議,只要沒有損害到國家集體的利益,原則上都是有效的,但是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要根據以下二種情況來分析其法律效力: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如果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該合同為無效合同。2、如果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沒有損害國家利益的,該合同為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其法理依據就是保護擁有撤銷權的一方,當受損害人要求合同合同撤銷時,合同無效,自開始就無效;當撤銷權人要求合同變更(例如,欺詐脅迫你買了一個物品,但是現在該物品你也需要,市面上也很少,只是價格不合適,你肯定要求合同成立,只是要變更價格)合同變更之后有效。
脅迫簽訂的協議屬于可撤銷合同,但需提供證據證明。
可以,但應當一年內起訴。根據《合同 法》第54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您好!
首先,受脅迫訂立的買賣合同,只要沒有再違反國家強制性法律規定及違反公序良俗,買賣合同就有效。
其次,受脅迫方享有因受脅迫訂立的《買賣合同》的撤銷權。
再次,受脅迫方行使撤銷權,需要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買賣合同約定仲裁管轄情況下)予以撤銷。
最后,行使撤銷權的期限是1年,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1年內行使撤銷權。
孔子說。在要挾下訂立的盟友神不認可。我說,神不認可又有何用?只要人認可,他就能遺傳千年。
縱觀人類千萬年的發展史,兵臨城下,被迫欠下的盟約幾乎朝朝代代都有。孔子承認不承認的,對歷史沒有一點關系。歷史向來我行我素,他不管你誰承認不承認,他總是一如既往的向前奔騰而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