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兩女同居犯法嗎_男女未婚同居違法嗎?
特邀律師
男女未婚同居并不犯法,前提是在兩個人自愿的情況下,并沒有產生性交易,排除賣淫嫖娼的情況,但是男女同居受到道德的譴責,也會給個人以后的生活帶來影響。
上大學的時候,李強被班里一個女孩的美麗所傾倒,開始展開瘋狂的追求,于是兩個人很快就墜入了愛河,大四的時候,兩個人同居住在了一起,過起了甜蜜的生活。
可是最終因為兩個人因為工作的分歧還是分手了,女孩想李強跟自己回家,可是李強想留在這個城市,分手的時候,兩個人覺得昏天暗地,但是還是這樣離開了。
一年之后,李強又有了新的女朋友,又開啟了甜蜜,可是就在有一天,那個同居的女孩又回來找到了李強,新女友當然不會放手,但是李強猶豫了,因為女孩說,“她們已經如同夫妻過了一年多的生活,現在人人都知道她和李強在一起同居”。就這樣,三個人都陷入了深深地苦難。
喪偶男女同居的現象主要出現在中老年,尤其是老年群體中。他們同居的目的很簡單,就是老來有個伴,互相幫助攜助。正是體現中國的那句老話:“少來夫妻老來伴”。
“少來夫妻老來伴”,不僅僅是說在嘴上的。隨著改革開放,人們的生活節奏、工作節奏在不斷加快,為了謀生,很多年輕人都無遐顧及自已喪偶的父母,甚至遠離父母。能夠給點錢,不讓老人帶孩子已經是很孝順的,根本無法關心喪偶父母的衣食住行及精神生活。使中老年喪偶后在無很多負擔時往往會不自覺的都想找個伴一起共度幸福的晚年。他們要求不高,只要互相之間有個照應,在身體好時不給子女添麻煩,自己照顧自己,讓子女放心安心工作。在有病時各回各的家由自己的孩子照顧。喪偶或離異的中老年人自愿結伴在一起生活,這也會成為今后中老年的一種普遍現象。
這種不通過結婚(領結婚證)的形式,為中老年能夠走到一起,結伴生活掃平了很多今后財產糾紛的障礙,年輕人更加容易接受這種搭伴過日子的形式。但這不是婚姻的形式。
從法律意義上講,我國《刑法》早已將通奸犯罪從《刑法》中刪除。《婚姻法》、《治安管理處罰法》中也沒有明確規定單身男女未經婚姻登記機關登記共同生活屬違法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立法原則,法無規定的既可為,即不違法。因此,只要是單身的雙方都無婚姻關系的即使同居也不違法。也不會因此觸犯《刑法》中關于“重婚”的罪名。
以上解答,主要適用單身的中老年,不知題主滿不滿意。
附代說上一句,在《千里姻緣一線牽中老年相親群》的“中老年入群表格”中,就有這么一欄
“是找伴侶還是領結婚證”,給征婚的中老年一個自己選擇或愿意接受選擇的機會!
如果其中兩人已有結婚證,那么這這種情形可構成重婚罪,最低可判2年有期徒刑,如果都沒有結婚證,那么三人同床共枕可判非法淫亂罪,最低可判兩年半有期徒刑
男女朋友同居,甚至有婦之夫、有夫之婦與未婚男女同居,都是你情我愿,民不告官不究,都不違法。未婚同居現象越來越多,而且理直氣壯,主要有三個原因:其一是結婚趨晚,尋求性釋放;其二是,被西方世界垃圾“自由”洗腦,“什么年代了,同居算什么?”其三,給同居賦予新的理由,主要是婚前試婚,檢驗對方性功能是否齊全。
少男少女
否定性需求有違人性,亂性則有違道德。其實,又何止這些?同居對少男少女造成的身體傷害和情感傷害遠大于同居本身:
激情燃燒
第一,婚姻法規定,女不能低于20歲,男不能低于22歲才能結婚。這是既考慮了人身體成熟因素,又考慮了民俗習慣。按生理學研究,結婚年齡的最佳期是,女23--30歲,男30--35歲之間。過早同居,對女孩子卵泡發育,男孩子精子發育都是傷害;
老夫少女
其二,感情傷害,而且這種傷害雙方全然不知。簡單說就是“性就是那么回事”,不再神秘、不再珍惜,對未來的婚姻彌合將產生永久的影響。不可能出現守望相助、白頭偕老的場景。這就是著名心理學家阿爾弗雷德·阿德勒所說“在結婚之前避免發生性關系,是愛情和婚姻中親密奉獻的最佳保證”的道理;
第三,對孩子的傷害。對一般老百姓來說,培養一個成功的孩子,是人生最有意義、最偉大的事情。父母都亂性,孩子會怎么樣?有的甚至連孩子是誰的種都搞不清楚,怎么能把精力放在孩子培養上呢?
人生都有經歷
所以,性是人的本性、本能,誰都不能否定,但是性開放絕不是新潮,堅守性原則也并非守舊。這是對自己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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