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變相的讓離職_公司以調崗為借口讓員工離職,員工應如何應對?
特邀律師
這個是一個典型的現象,也是很多公司經常會采用的手段。這兩種情況都屬于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條件,故這個要從減少上班時間和調整崗位分別來說。
首先我們談談減少上班時間。
一、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標準工作制是5天8小時,每天的工資也是基于月工資算出來的。
1、如果公司減少上班時間,但不降低工資的情況下自然是沒有任何問題的。
2、如果公司減少了上班時間,并且這部分不支付工資,那肯定不行。原則上,如果是因為公司原因減少工作時間(放假),那么公司是需要支付放假期間工資或基本生活費的,一般和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有關系。否則有未足額支付工資的嫌疑。
二、還有一種情況就是減少加班時間,特別是一些工廠最常見。
因為工廠的一線員工的工資高低是受加班時間決定的。所以有些公司會不安排某個員工加班,造成員工每個月只能領最低工資標準。這種情況目前還真沒有好的辦法,因為本身勞動法就不支持加班。
其次,我們再談談調崗。
一、公司具有生產經營自主權,因此符合條件的調崗是合法的。
1、公司因為生產經營需要進行崗位取消、合并、重新調整等,只要公司有充分理由,那是可以安排的。
2、調崗不能針對某一個員工,不能帶有懲罰性,更不能帶有侮辱性。
3、調崗要提前公示和告知員工。
4、調崗要保障工作時間和工資待遇不變。
二、如果是不合法的單方面強制調崗,那么員工有權力拒絕。
如果公司因此不安排你工作的話,那么你可以書面告知公司比要求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原崗位、提供勞動條件。若公司還不予理會,那么就以此申請勞動仲裁。
最后,我們談談公司有這些情形,應該怎么賠償?
一般這種情況,在員工有充分的證據下,可以申請被迫解除勞動關系,那么公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另外如果有以下情形,也可以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公司克扣的工資或未發的工資,社保公積金的等等。
職場上,用人單位通過對員工調崗間接逼迫其離職的做法很常見。員工面對企業這一招往往沒有還手之力,不知道該怎么做,今天我就談談這個。我認為,要解決這個難題,員工必須首先了解清楚用人單位故意調崗的一些關鍵做法,然后才能有針對性的加以應對,從而有效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知彼知己,百戰不殆。員工要想應對不喜歡的調崗,那就要知道用人單位是怎么操作調崗的,要明白故意調崗的手法和關鍵。
掌握用人單位故意調崗的關鍵點
員工一定要記住,當用人單在想給你調崗的時候,一定要注重幾個要點,因為這是決定調崗是否合理合法的關鍵,具體如下。
1. 調崗是否經過雙方充分協商且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調崗的流程應當是員工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方可執行和有效。所以,用人單位如果沒有和員工充分協商,更沒有跟員工就調崗一事達成一致意見,就擅自或者強行給員工調崗,那就是不合法的行為。因此調崗事先協商一致是關鍵前提,沒有這個,調崗就會出問題。
2. 調崗是否有正式的審批程序。如果用人單位就是口頭一句話,就把員工從一個崗位調到另一個崗位,沒有經過書面的正式調崗審批流程,那么這樣的調崗也是不合法的。調崗的審批流程里面必須有員工、領導的簽字確認,沒這個簽字也是不合法的。調崗也要有相應的調崗書面通知,里面必須載明崗位及相應的薪資待遇。
3. 調崗后是否有對勞動合同進行變更。任何調崗實質上都是對勞動合同約定的相關崗位、工作職責以及薪資待遇進行變更的行為,所以一旦調崗成功,那么用人單位必須及時和員工變更勞動合同相關的內容,以便調崗的程序符合法律規定。如果公司調崗后沒有進行合同變更,也是不合法的。
因此,員工面對用人單位故意調崗,必須明白上述幾個調崗的關鍵點,只有掌握了這些,接下來才知道怎么應對。
員工如何應對用人單位的故意調崗行為?
很明顯,既然是用人單位故意調崗,那么員工肯定不會答應的,肯定對調崗一事心里不滿意。那么該怎么做呢?我覺得員工應該按照如下的步驟來應對用人單位的故意調崗。
1. 明確表明自己不同意調崗的立場。用人單位故意調崗,肯定會把員工調到不好的崗位上去,這對員工本來就很不利,更不符合員工的職業發展,所以對于自己不喜歡、不擅長的其他崗位,員工有權拒絕。
2. 調崗審批文件上不簽字,不去新崗位報到。如果用人單位直接拿調崗審批表、調崗通知要求員工簽字確認,那么一定一定要拒絕,堅決不能簽字。如果沒有簽字環節,直接讓員工去調崗后的崗位報到,員工也不能去。
3. 收集用人單位出具的調崗書面通知。如果用人單位強行調崗且沒有出具任何書面的通知,那么員工一定要用人單位出具相應的調崗通知,這個是用來維權的必要證據。還有就是如果員工不同意調崗,用人單位以員工不服從分配與管理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那么必須要求用個人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這也是維權要用的。
4. 堅決不要主動辭職,必要情況下可選擇被迫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員工面對用人單位的故意調崗行為,千萬不要因為不滿意崗位而主動辭職,這正中用人單位的下懷。當員工遇到用人單位強行調崗,逼迫勞動的做法,員工掌握證據后可以被迫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5. 有關調崗的證據收集齊后,員工可直接到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員工提出仲裁申請書,可要求用人單位恢復原崗位工作。如果原崗位已經無法恢復了(比如撤銷了,或者被別人頂替了),那么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
以上就是用人單位故意調崗,員工應該知道和掌握的應對之法,希望對需要的人有所幫助。大家如果有什么更好的建議或實踐經歷,都可以交流探討。
工作中,工作調動是再平常不過的事情,有陰謀論,但更多時候也是一種自然的選擇。
我們先拋開陰謀論不說,正常的工作調動這是每個公司為了滿足經營的需要,隨時都有可能發生的事情,我們難道就不能以為,調動到新崗位對于我們員工個人來說也是一件好事嗎?這會讓人同時擁有一項新技能,也能讓我們在公司的發展能夠更加全面,從而在職場的競爭中越來越強。
這是工作調動對我們員工來說好的積極的一面。
但如果真是陰謀論呢?
事實上,就算公司真是陰謀論,員工很大程度上也是無能為力。
公司一般也都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可以調動工作崗位的可能,只要是工資沒有發生變化,作為員工除了接受公司的工作安排,一般也沒有更多的選擇。
你想,公司領導安排你調動,你要是沒有合理的理由支持不同意公司的調動決定,就會在領導心中留下一個不服從工作安排的印象,一旦這一個印象形成,就會讓自己跟很多的機會無緣。比如調薪機會不會優先考慮你,有合適的晉升機會也與你無緣,公司的一些福利也沒有你的份。
作為勞動者,在你沒有練就核心競爭力之前,是很可能被隨意調動的,只有你能保證自己在當前的工作崗位上做到無人取代,才能保證不被隨意調動的可能。
所以,如果是一種陰謀論,最終的結果是逼你離職,從勞動者角度來說,也是很無奈的選擇,因為最終你要么接受新工作,要么就被迫離職,就算連勞動仲裁,都不可能支持你的決定。
對于公司的調動,只要不涉及工資,都很難維權,所以好好接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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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主要是回答“如何應對”?應對什么?應對即將產生的結果---“離職”,技巧---是“借口”,方式---是“調崗”。
離職有主動離職和被動離職,在勞動法中,如果簽訂了勞動合同叫“解除勞動合同”,沒有簽訂合同的(現在很少),一般叫終止勞動合作關系;主動離職又叫辭職,被動離職又分公司開除、公司勸退、正規解除勞動合同等等。被動離職中的“公司勸退”、“正規解除勞動合同”按《勞動法》第三章“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中相關條款規定都應該給予員工一定的經濟補償,而且一般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公司開除是沒有經濟補償的,(開除當然必須有足夠的條件,充分的依據),主動辭職在公司一般也沒有經濟補償,因為是你自已的因素,主動要求離開公司,辭去工作的。正是因為這個原因,所以就產生以上問題,而且這個問題還是常常會發生的、大家經常會遇到。如何應對?!
首先做三個分析。一是檢查一下自已現在工作情況,自己對自已現在的工作情況進行一個比較全面的評價,自已的工作積極性、主動性、業績的完成怎么樣,所做產品質量是否達標或操作是否熟練等等,這里不外呼三種,優秀、良好、一般,這里主要的問題;二是想一想其他情況,比如執行單位的工作紀律,與現有崗位上其他同事相處情況,與此崗位班組長及公司直接分管領導的關系怎樣等,這就比較多了;三是目前公司發展情況怎樣、業務如何、經濟狀況好壞等分析一下是否要開始減員。
第二,在以上分析的基礎上,似情況而定。
1、如果在工作方面是優秀良好,但因得罪了直接分管領導(或是看你不順眼,或是那個領導有什么見不得人的讓你無意知道等等),而且公司目前運行很好,不存在減員壓縮生產規模的話。那第一步,先直接與班組領導談心,同班組領導取得共識,認可你的工作表現;第二,再與那個想你離職的直接領導溝通,溝通不成功再找公司的最高領導,如果是這種情況相信會扭轉局面;第三,再不成的話,自己把握一下新崗位的工作是否能勝任,如果是業務專一、技術要求非常高與你的勞動技能根本不貼邊的,也就是說你怎么努力都做不好的事,那就只能用《勞動法》來解決問題。
2、如果在工作方面是優秀良好,也沒得罪領導,只是因為公司目前運行不好,想用此法不給勞動補償來減員的話。那也還是先與領導把事情挑明,既然是“用調崗為借口”,那么這個崗就是以上說的那樣:業務專一、技術因素非常高,與你的勞動技能不貼邊,你怎么努力都做不好的崗。相信領導自已清楚。如果領導明智,就會有二種可能,一是不調崗你繼續工作,二是改變借口,直接協議解除勞動合同(有補償);如果不明智,那就用《勞動合同法》 《勞動法》來解決問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了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是有條件的;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申請仲裁。
3、如果在工作方面做得不好,公司也不景氣,甩掉工作是遲早的事,建議自已主動申請辭職,“此處不留爺,自有留爺處”,早點出去找到適合自已的工作。最好不要鬧僵,“人情留一線,日后好相見”。
希望此答復對遇到此樣事情況的人有參考作用。
千萬別提勞動法,不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