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未休公司應該怎樣補償給員工_公司年假賠償怎么規定?
特邀律師
對職工應休未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年休假指法律規定的勞動者工作滿一定的工作年限后,每年享有的保留工作帶薪連續休假。年休假包括基本年休假和補加年休假。
年假是法定的,如果沒休過,離職時可以按薪資結算的。
法律依據:《職工帶薪休假條例》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為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為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為15天。
離職的時候如果從來沒休過帶薪假,那可以把累計的帶薪假按照日薪結算給你。比如你出勤到15號,同時補發10天的工資,或者直接算你出勤到28號,按出勤到28號結算工資。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的規定,公司經員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員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員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公司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公司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當然計算年假,沒有休完的年假按3倍工資補償給員工。
年假,指給職工一年一次的假期。即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 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 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凡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帶薪 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2008年1月1日《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正式實施,《條例》還指出帶薪年假不包括國家 法定節日等相關規定。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和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根據勞動法規定,員工入職滿一年公司要安排休息年假不休息的可按照當地,加班給予補償。 還有,《員工手冊》沒啥用,《憲法》規定:任何與《憲法》相沖突的規定以《憲法》為準 所以說公司規定不可能大于法律的 還有一點,離職都是這樣,能扣錢的項目都給扣了,,親身經歷在一家公司八年月入平均一萬,離職直接發兩千,各種違規扣款,質量扣款,抱怨扣款,兩千還是因為讓你找不到仲裁的借口發的。
你好,非常現實也是特別好的一個問題,以下意見供參考:
1、我國《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2、如果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3、如果單位既不安排帶薪年休假又不支付帶薪年休假報酬,可以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投訴。假如投訴還是解決不了,可以在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此類糾紛一般作為勞動爭議處理,而且從最近幾年的司法實踐來看,一般該訴求都能得到支持。
在這種情況下,單位除了應當支付職工正常工資福利待遇外,還應當每日按照該職工的日工資300%的標準給予補償。至于具體的日工資標準,專家建議,不妨按照現行的加班工資基數的計算方法來制定。 但一些企業也對新規定中的一些內容存有疑惑。像對于"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的理解,由于對于"單位安排休息,員工不休息"的情況沒有明確規定,一些企業擔心部分員工會作出"不休息而領補償金"的選擇,這樣一來,原本想保障員工休息權的初衷就會被誤用,員工不僅沒有得到休息,反而造成用人單位人工成本增加。 此外,單位既不安排職工享受年休假,又不按照規定給予補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單位拒不改正的,依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或《公務員法》等相關法規予以處罰。關于具體處罰標準,專家分析,盡管以前在相關勞動法規中有要求建立帶薪休假規定,但處罰細則和標準沒有明確過,故具體標準待實施細則出臺后方能明確。
應休而未休年休假的,在離職的時候,是否可以要求企業支付三倍工資的賠償,分以下兩種情況:
一、企業不支付三倍工資賠償的情況: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也即用人單位不用支付三倍工資補償。
二、企業應支付三倍工資賠償的情況: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