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個人合伙糾紛的法律規定_合伙糾紛存在的法律問題?
特邀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合伙型聯營體和個人合伙對外債務糾紛案件應否一并確定合伙內部各方的債務份額的復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合伙型聯營體和個人合伙對外債務糾紛案件應否一并確定合伙內部各方的債務份額的復函 1992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你院(1991)桂法(經)字第23號《關于審理合伙聯營體和個人合伙對外債務糾紛應否一并確定合伙內部各方的債務份額的請示報告》收悉。
經研究,答復如下:合伙型聯營體和個人合伙的財產能夠清償聯營或合伙債務的,應當以合伙型聯營體或個人合伙的財產清償。合伙型聯營體、個人合伙無財產清償或者其財產不足清償聯營、合伙債務的,應當由聯營成員或合伙人承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合伙型聯營各方,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如果聯營體成員之間、合伙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聯營體各成員、各合伙人承擔債務的份額容易確定,各聯營體成員、合伙人之間爭議不大的,為簡化訴訟程序,可以在審理合伙型聯營體、個人合伙對外債務糾紛案件時一并確定聯營、合伙各方承擔債務的份額,但應在裁判文書中指明合伙型聯營各方、各合伙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如果聯營各方、合伙人之間對如何承擔責任爭議較大,將聯營體、合伙組織對外債務糾紛與聯營、合伙糾紛一并處理不利于案件及時審結的,可以分開審理。如果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合伙型聯營各方對聯營債務不負連帶責任的,在審理合伙型聯營體對外債務糾紛案件時,必須確定聯營各方應當承擔清償債務的份額。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
第三十三條規定,個人合伙可以起字號,依法經核準登記,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
第三十四條規定,個人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合伙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
合伙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伙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伙人承擔民事責任。
首先,以和為貴,能夠和對方協商解決問題的情況下,盡量協商解決。這樣不會影響到公司的生意,也不會影響到雙方的關系;
協商不成的,按照雙間簽署的合作協議等合同的約定及公司章程的規定來處理雙方間的爭議。如果沒有該等合同及章程的話,可以提請人民法院審理,但你要有明確的訴訟請求以及相應的證據材料。至于需要什么樣的證據材料需要根據不同的訴訟請求確定。
就個人經驗來看,很多時候,合伙人之間產生分歧會導致一家創業公司分崩離析,所有成果化為烏有。所以還請妥善,謹慎處理還等爭議。最好在合作前能夠經充分協商,簽署書面的合作協議。
首先張三和李四是合伙的法律關系,因為是個人合伙,所以適用民法通則關于合伙的規定,具體兩個人就合伙的比例依照約定,如果沒有約定,依照出資比例,如果不能證明出資比例,按等額比例;第二,王五和張三存在兩個法律關系:一是王五和合伙之間村咋工程承包合同關系,王五支付張三的工程款實際上是支付給合伙體;二是王五和張三存在借款法律關系,王五償還了借款。李四可以主張王五并未償還工程款,王五肯定拿出張三書寫的收條。李四只能找張三追償。張三辯解自己沒有收錢,王五可以拿張三寫的收條之類的證據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