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錢人不還他的保險能用嗎_欠債人去世后其人身意外保險能抵債嗎?
特邀律師
問卷調查
近日,先先菇涼在網上做了一個問卷調查:老賴的養老金可以直接劃扣嗎?
調查中的回答千篇一律:
@秋風蕭瑟 不可以,此錢是他最低的生活保障費。這不是商業險。
@千里黑馬 雖然欠錢不好,但人家的養老金是不可以直接劃出的,他是家庭基本的資金。
@酒中仙 應該不可以吧!畢竟養老金是個人的保障,都扣除了,他拿什么生活?
@長袖善舞 怎么可以扣除人家的養老金呢?就算是欠錢,確實沒錢還了,也不可以把人家養老的本錢也劃扣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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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老賴養老金到底可不可以劃扣?
朱某是一位退休教師,一年前,向張某借款100萬元。欠款到期后,經張某多次催討,朱某拒不還款。張某無奈,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法院判決,朱某應償還張某本息110萬。 到了執行階段,法院發現朱某名下并無其它財產,執行陷入困頓。
張某多次到法院申請調查執行,執行法官也多方配合,但總找不到朱某可執行財產。后張某在朋友的建議下,將朱某的個人信息發布到六度信用上,并對張某進行了懸賞。沒過多久,就有人提供朱某有三十萬養老金的財產線索。拿到線索后,張某一度疑惑,個人養老金是否可以作為執行財產呢?后經六度信用在線解疑,張某得到了肯定的答案,才將線索提交給執行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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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法官下發了執行朱某養老金的通知,朱某不服判決,他還引經據典地說:“基本養老金是保障離退休人員的‘養命錢’,離退休人員能否按時足額領取養老金直接關系到離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基本養老金在發放給離退休人員之前,仍屬于養老保險基金,任何單位不得查封、凍結和劃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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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執行法官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能否要求社保機構協助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養老金問題的復函》規定:一、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應當視為被執行人在第三人處的固定收入,屬于其責任財產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之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凍結、扣劃。但是,在凍結、扣劃前,應當預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必需的生活費用。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敝炷碂o言以對,只能眼睜睜的看著法官執行自己的養老本錢。
欠債還錢是天經地義的事,只要欠錢的人能夠自愿還,愿意用養老金拿來抵債的話,我認為是可以的。
只有浙江省和山東省有案例,對被執行人的保單現金價值的執行,要求保險公司負有協助義務。前提是投保人同意簽署退保申請書,如果不同意,強制保險公司解除合同并執行的合法性尚需要商榷,有爭議。只適合在浙江省內。朱某向無錫某典當行借款300萬元用于生意經營,由于經營不善,借款逾期,無錫仲裁委員會出調解書,根據內容朱某向某典當行支付本金利息363萬元,無錫中級人民法院向某人壽保險公司送達《執行裁定書》《執行通知書》,要求解除朱某的保險合同,將朱某名下保單現金價值劃歸法院。
此人壽保險公司提出異議,請求撤銷裁定書。
保險合同一旦成立,除非特殊約定,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只有投保人能解除合同,保險公司沒有權利單方面解除合同。《保險法》第15條。
人壽保單現金價值可用于清償投保人債務的大前提是,保險合同解除之后,解除權只有投保人,保險公司沒有權利解除。
無錫中級人民法院同意撤銷執行裁定書,某典當行意用朱某人壽保單現金價值來清償債務,失敗告終!
如果實在還不上,就讓保險公司用質押的保單現金價值來還款吧。
保單貸款,實際全稱應當為"保單質押貸款“,是用借款人投保的保單來進行質押,為其借款提供擔保的貸款方式。保單質押貸款的貸款方,通常是保險公司或者銀行,從實際操作數量來看,保險公司直接貸款的比例比較高。
由于是根據保單的現金價值打折后再進行質押,因此保單的現金價值會大大高于實際借款額,如果借款人無法還款,可以用保單直接沖抵貸款——這就是保險公司的風險控制手段。因此保單質押貸款既不需要保證人,也不需要抵押物。
題主這種情況,由于有保單質押在,不會連累親人或家里人。如果借款人實在聯系不上,保險公司會實現質押權,直接對保單進行處理。
我是空谷寒潭,與您分享我的觀點。
規定是,死者死亡之后,死者遺產繼承人在繼承完畢遺產之后,需要承擔遺產價值以內債務的清償責任。 《繼承法》規定: 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被執行人的社??梢陨暾垐绦袉?,注意什么?
老賴的社保余額,也屬于他的財產之一,一般是可以執行的。
對于這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能否要求社保機構協助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養老金問題的復函》第一條明確規定:
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應當視為被執行人在第三人處的固定收入,屬于其責任財產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之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凍結、扣劃。但是,在凍結、扣劃前,應當預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必須的生活費用。
這個規定,實際上就是說,對于被執行人的養老金余額,法院可以予以凍結和劃扣,如果被執行人提出必要的證據,證明需要留出必要的生活費用,法院經審查后可以預留。
司法實踐中,很多被執行人在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后會玩失蹤,這時候法院一般是全額凍結劃扣,如果被執行人現身,則必須先到法院喝茶,說明局不申報財產極不配合執行的理由,否則會予以罰款拘留。
至于注意什么,其實主要的就是注意審查被執行人提出的預留生活費的數額進行審查,如果有證據證明被執行人有其他生活來源,一般可以不預留生活費。
不可以,此債務已經發生因債務人的死亡而終止的事實.在這個債務關系中,如果當事人沒有與債務人和其女兒訂立債務由其共同承擔的合同.債務的承擔主體(債務人)死亡后,形成債的目的不能達到的終止.債務人的女兒不承擔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