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的合理使用有哪些情況_什么是著作權的合理使用?
特邀律師
您好,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合理使用必須構成以下四個條件: (一)被使用的作品必須已經發表; (二)使用作品的目的必須是出于非商業用途; (三)合理使用不應侵犯著作權人的著作財產權以外的其他合法權力; (四)合理使用還需尊重被使用作品著作權人的著作人身權,使用作品必須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稱、作品的出處等。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具體內容是《著作權法》第22條的12項,就不復制過來了合理使用的情況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且無須付費國際上對合理使用的界定標準是三步檢驗法:合理使用情形只在特殊情況下出現,與作品正常利用不相沖突,沒有無理損害權利人合法權益。總結來說,是否符合合理使用標準還得看一個“度”的問題,這種使用如果侵犯了原作者的利益,那也就稱不上合理使用了
按相關法律規定,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制度的具體情形: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于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
合理使用是著作權法中的一項重要的制度,是指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同意,也不向其支付報酬。
在一般情況下,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而使用其作品的,就構成侵權,但為了保護公共利益,對一些對著作權危害不大的行為,著作權法不視為侵權行為。
這些行為在理論上被稱為“合理使用”。
著作權合理使用是重要的著作權限制機制,它是指在特定的條件下,法律允許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權利人的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的合法行為。“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從著作權人方面來看,是對其著作權范圍的限定;從著作權人以外的人(即使用者)來看,則是使用他人作品而享有利益的一項權利。” 合理使用應包括五層含義:一是使用要有法律依據。二是使用是基于正當理由。三是不需經作者與著作權人同意。四是不支付報酬。五是不構成侵權,是合法行為。 法定許可使用是指法律明文規定,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特定的方式有償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的行為,并且這種使用應當尊重著作權人的其他各項人身利和財產權。 值得指出,如果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則排除在法定可以使用的范圍之外,即法定許可使用一般受到著作權人聲明的限制。此外,在使用作品時,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的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 有以下情形: 1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的教科書(作者事先申明不許使用); 2作品被報社、期刊社刊登后,其他報社可以轉載摘編(作者事先申明不許使用); 3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絡上傳播的作品,網站可以轉載、摘編(作者事先申明不許使用); 4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作者事先申明不許使用); 5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6廣播、電視臺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
要探討著作權中合理使用在當代的意義,先來了解一下何謂“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應包括五層含義:
一是使用要有法律依據。
二是使用是基于正當理由。
三是不需經作者與著作權人同意。
四是不支付報酬。
五是不構成侵權,是合法行為。
在使用過程中,應該注明引用來源,這也是對著作權人的尊重。在知識共享時代,如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則不能對該作者的作品進行合理使用。
(部分文字信息來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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