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糾紛起訴流程_農村家庭糾紛找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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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的起訴與受理程序
一、必須符合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原告須向法院提交的材料:
1、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起訴狀須經原告的親筆簽名(原告是自然人)或蓋章(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組織)。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注: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聯系電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聯系電話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2、與所訴事實有關的書面證據(包括其他形式的證據);
3、原告是自然人,提交其戶籍、身份證明材料;原告、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分別提交其工商登記資料或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三、法院對個別情形的處理:
1、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糾紛自愿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人員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4、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5、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7、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四、法院收到起訴狀后:
1、人民法院審查立案中,發現原告證明其訴訟請求的主要證據不具備的,應當及時通知其補充證據。收到訴狀的時間,從當事人補交有關證據來之日起開始計算。
2、對經審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原告堅持起訴的,法院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3、經審查認為起訴符合受理條件的,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人員決定立案或者報庭長審批。重大疑難案件報院長審批或者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4、起訴經審查決定立案后,法院應當在7日內立案:編立案號,填寫立案登記表,計算案件受理費,向原告發出案件受理通知書,并書面通知原告預交案件受理費。
5、決定立案后,立案庭在二個工作日內將案件移送有關審判庭審理,并辦理移交手
續,注明移交日期。經審查決定受理或立案登記的日期為立案日期。
行政訴訟的起訴與受理程序
一、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
1、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為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為強制措施不服的;
3、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
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6、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8、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二、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5、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6、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
7、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8、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
9、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三、必須符合的條件:
1、原告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于人民法院收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四、應提交的書面材料
參照民事訴訟。
五、法院收到起訴后
經審查,應當在7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刑事自訴的起訴與受理程序
一、必須符合的條件:
1、 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有五項:"侮辱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誹謗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輕微刑事案件;
有八項:1)、"故意傷害案(輕傷)";2)、"重婚案";3)、"遺棄案";4)、"妨害通信自由案";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6)、"生產、 銷售偽劣商品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8)、屬于刑法分則第4章、 第5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罰的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4、屬于本院管轄的;
5、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訴的;(注)
6、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
注:如果被害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因受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告訴,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聾、啞等原因不能親自告訴,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代為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因前款規定的原因,被害人不能告訴,由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代為告訴的,代為告訴人應當提供與被害人關系的證明和被害人不能親自告訴的原因的證明。
二、人民法院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
1、不符合上述1-3項條件的;
2、證據不充分的;
3、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4、被告人死亡的;
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6、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后,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
7、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后,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
三、自訴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訴狀:
1、自訴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
無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被告人是二人以上的,自訴人在告訴時需按被告人的人數提供自訴狀副本。
2、內容:
1)、自訴人、被告人、代為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聯系電話;
2)、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后果等;
3)、具體的訴訟請求;
4)、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及具狀時間;
5)、證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證據的名稱、來源等。
四、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者口頭告訴第二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并書面通知自訴人或者代為告訴人。
您好,以下是關于起訴離婚涉及到的事項,希望可以幫到你。
起訴離婚時需要準備的材料:
①起訴離婚。需要向法院遞交離婚起訴狀一式兩份、身份證、結婚證,請求法院調解或判決而解除與對方的婚姻關系。
②法院審理。法院送達被告男方起訴狀副本,被告對方向法院遞交答辯狀一式兩份。
③法院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一致,法院制作調解書。
④調解不成,法院判決準予男女雙方離婚或者不準予離婚。
⑤法院給男女雙方送達調解書或者判決書。
起訴通常需要準備婚姻破裂的證據:
證明對方有過錯,比如有第三者插足,有吸毒、賭博等的不良嗜好;夫妻雙方經常打架生氣,或者家庭暴力;公證錄音等。
起訴離婚具體程序:
①普通程序六個月,簡單程序三個月。兩審終審制,二審還要三個月。
②涉及房產評估、子女撫養糾紛等問題。中途可能要中止訴訟期限,等有關房產、轉移資產等問題確定后,再繼續開庭。所以時間僅僅是一個參照數。
③如果對方一審后不同意判決離婚,進行上訴(或雙方上訴),還要進行二審。
如果還有疑問,可進一步為你解答,謝謝!
1,如果是房產糾紛,到房產所在地基層法院起訴
2,如果是其他財產的糾紛,到被告住所地基層法院起訴
3,起訴時需要向法院遞交的材料包括: (1)起訴狀,需要寫明原、被告個人信息,具體明確的訴訟請求,起訴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當事人簽名蓋章和簽署的日期 (2)有相關證據的,應一并提供證據的復印件,證據較多的應附有證據目錄 (3)如果委托有律師的,要提供授權委托書
家庭一般沒有什么大矛盾,如果有小矛盾盡量自我消化解決。如果有大矛盾就是與利益攸關,凡是涉及成員之間利益的,先請長輩說和,如果長輩說和不了的,就得請村委會調解,村委會設有一名專職民調主任,他會根據家庭矛盾的性質。雙方責任大小,依據有關政策、法規等條例予以裁決。如果村委會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通過鎮法律事務所提出訴求。再由法律事務所進行調庭解決。
家庭矛盾盡量做到大事化小、小事化無;
家庭矛盾盡量做到小事不出戶,大事不出村,難事不出鎮,這對于社會穩定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